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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西南版 要真有人大代表这么提案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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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真有人大代表这么提案就好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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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2 15: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刚google到的一篇文章,版主跑两会  
(以下留言仅表达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人民网立场和观点。)

网友 于 2009-03-09 14:49:27 就 版主跑两会 发表评论   IP: 58.215.110
内容:
关于规范乙肝表面抗原检查的提案
一、彻底清除乙肝歧视,政府职能部门应防患于未然
虽然《就业促进法》已经已经明确用人单位不得拒录传染病原携带者,但该法实施近一年半时间了,发生在就业领域的乙肝歧视依然严重,乙肝歧视事件时常发生。乙肝歧视案件在全国屡见不鲜,在就业领域发生乙肝歧视的源头和主要原因是医疗机构肆意进行乙肝检测和泄密乙肝携带者的医疗信息。因此,要彻底杜绝乙肝歧视的发生,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从导致乙肝歧视的源头抓起,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应进一步补充、细化劳动部、卫生部【2007】16号文件内容并落到实处
2007年5月份,劳动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2007】16号文件),至今已将近2年时间,除河南省、江苏省、上海市、重庆市、深圳市、广州市、宁波市、珠海市、佛山市外,其他各地卫生局没有进一步贯彻16号文件精神,没有采取措施规范招、用工体检项目,以上一些经济发达的省市虽然出台了规范招、用工乙肝检测,但各地的文件内容参差不齐、各自为政,如深圳市卫生局的关于规范乙肝检测的文件采纳了“企业授权”的条款,致使文件成为一纸空文;大部分卫生局对文件执行不力,且没有违规检测乙肝的惩罚措施,医疗机构依然肆意检测乙肝标志物。同时,各省市卫生局的文件均存在“个人授权检测乙肝”的漏洞,如深圳市很多的医院,在体检表盖上“个人同意检测乙肝”的方章,让求职者或企业员工签名(不签名的话就意味着本人有乙肝);又如广州市的一些医院,干脆把原“招、用工体检套餐”改名为“普通体检套餐”,打了个擦边球,以“完美”地绕开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这些行为不但使文件成为一纸空文,更规避医院、企业的法律风险,乙肝歧视由显性变为隐性。
三、卫生部应制定统一格式的《劳动者入职、在职体检表》
为了使卫生部、劳动部《关于维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2007】16号文件)落到实处,严格规范招、用工体检(含定期的福利体检),从乙肝检测源头上遏止乙肝歧视,卫生部应制定统一格式的《劳动者入职、在职体检表》(不含乙肝项目),该体检表的体检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删减(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如,2005年,卫生部、人事部制定了统一格式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不含乙肝项目),以致使公务员领域基本上清除了乙肝歧视。因此,公务员领域在清除乙肝歧视的表率及成功经验值得在其他领域推广。
四、规范乙肝表面抗原检查的具体实施措施
由国家卫生部统一下发《关于规范乙肝表面抗原检查的通知》,具体内容建议如下:
《关于规范乙肝表面抗原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严格规范招、用工体检(含定期的福利体检),从乙肝检测源头上遏止乙肝歧视,现就有关乙肝表面抗原检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医疗卫生单位抓紧清理“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二、医疗卫生单位在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时应当采用卫生部统一格式的《劳动者入职、在职体检表》。
三、受检者个人委托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医疗卫生单位不得列入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项目中,应视为个人健康检查单独开单处理,体检结果应当密封并交给受检者本人。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医疗机构要加强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消除公众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不必要的恐惧心理,消除就业歧视现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卫生部
二〇〇九年/月/日
http://comments.people.com.cn/bb ... 47927_121889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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