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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寻求“阳友们”支持 新疆首例乙肝就业歧视案开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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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阳友们”支持 新疆首例乙肝就业歧视案开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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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0 21: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大家好,这条新闻就是关于我的发给大家寻求支持
新疆首例乙肝歧视案开庭 员工状告医院及用人单位2009年04月10日 10:22亚心网【大 中 小】 【打印】 亚心网讯(本网记者李萍?实习生 李平)? 大学毕业生龚平(化名)被单位拒录,原因是体检查出他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龚平决定与体检医院、用人单位对簿公堂,昨日下午,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乙肝歧视案,据悉,这也是新疆首例乙肝携带者反就业歧视诉讼案。

查出乙肝 员工被拒录

“就因为我是乙肝携带者,单位就不要我,这太不公平了……”自从被单位拒录后,家住呼图壁的龚平已在家待业了9个多月,这段日子里,他一直在为这场官司忙碌。

龚平今年22岁,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去年3月,尚在西安上学的龚平参加了西安交大的校园招聘会。考虑到毕业后回新疆发展,龚平在征得家人同意的情况下,与前去招聘的特变电工[29.35 6.84%]新疆线缆厂(简称“线缆厂”)签订了就业协议。

工作有了着落让龚平兴奋了许久,此后,他拒绝了多家单位的招录。

大学毕业后,他拿着相关手续来到线缆厂报到,并缴纳了工装费和住宿押金,办理了入厂手续。之后,他参加了单位组织的统一体检。

去年7月26日,龚平被线缆厂人力资源部告知,他被查出乙肝小三阳,因此拒绝录用。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打击,龚平一时无法接受。他又去其他医院做了进一步检查,确诊患有乙肝小三阳,即乙肝病毒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不影响正常工作。

龚平了解到,乙肝病毒是经血液传播的,主要方式有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事后,龚平一再向单位申明,自己从事售工作,即使是“小三阳”但肝功能正常的,不影响工作。但单位声称这是“硬性规定”,龚平是乙肝携带者,不能录用,就业协议自动作废。

拒录龚平之后,单位没有出具任何书面的拒录证明或解除就业协议的通知。

今年年初,龚平将体检医院和单位诉之法院,认为其行为侵犯了他的隐私权,龚平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他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新疆西部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元欣以法律援助的形式为他免费代理这起侵权案。

法院没有当庭判决

庭审中,张元欣律师说,乙肝携带者享有平等工作的权利,单位无视相关法律规定,委托医院为其录用人员检查乙肝血清标志物,而医院又将龚平的诊断结果泄露给了单位,单位拒录了龚平,这严重侵害了龚平的隐私权和平等就业的权利。

2007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颁布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其中已经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进行乙肝体检;去年1月起实施的《就业促进法》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此外,去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张元欣律师认为,根据以上法规,线缆厂作为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无视法规命令禁止的规定,对招录人员进行乙肝体检,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而且,医疗机构不能仅在委托单位的同意下,就对体检者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否则,医院就应该承担因擅自体检并泄露结果、给体检者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

医院认为,他们是接受委托单位的委托,对包括龚平在内的大学生进行了常规检查,而且检查结果,医院直接提供给委托单位,并没有拿体检结果给无关的人四处传播,因此不存在侵犯龚平的隐私权。

线缆厂认为,当时龚平明确知道有这个体检项目,也知道体检结果最终汇总到单位人力资源部,而单位的人力资源部在知道了龚平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后,并没有在公开场合宣扬,只是电话通知了他本人,并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问题。

对于“拒录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否是就业歧视的问题,线缆厂认为,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和人员准入标准,在线缆厂以往的标准中,乙肝病毒携带者被视为“身体不合格”,身体不合格自然不能录用,“这不存在歧视的问题”。

当日的庭审持续了近2个多小时,法院没有当庭判决。

反乙肝歧视有法可依

据悉,全国有1.2亿名乙肝病毒携带者,近年来,随着“乙肝歧视案”在全国各地风生水起,国家对乙肝携带者受歧视的问题予以了特别的重视,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乙肝携带者的合法权益,但仍有一些单位以“乙肝”为由将他们拒之门外。

全国最大的乙肝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版主陆军告诉记者说,国内就业歧视现象较普遍,自2007年以来,他们曾经协助过多起乙肝携带者被学校退学、被公司辞退等方面的诉讼,但能够获胜的寥寥无几。可喜的是,去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因此,反乙肝歧视并非无法可依,反就业歧视诉讼案的出现,表明《就业促进法》真正开始从法律层面为受歧视的劳动者维权,相信这类案件的胜诉率将会越来越高。

相关链接:

重庆招工体检剔除乙肝病毒检查

2008年8月中旬,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以下简称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该局向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发出通知,旨在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

通知规定,各级医疗机构要规范体检项目,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但这并不表示任何单位都不开展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市卫生局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从事这些工作的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必须根据相关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交委托书,医疗机构必须将委托书保存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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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0 21:35 |只看该作者
绝对支持!

这不是歧视第一案,但是因歧视告医院第一案,意义重大!
如果我们不去战斗,自由不会被人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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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0 22:22 |只看该作者
坚决支持,顶!
不管白猫、黑猫,能积极参于维权的都是好猫!
无锡地区QQ群234767814(就业、就学、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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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0 22:36 |只看该作者
支持西安政法大学的战友!我是长安大学的,支持你维权!我会持续关注这个案例!加油,兄弟!
集中力量督促卫生部禁止非医学体检中的乙肝标志物检测!!!

群的名称 2010届大学生求职交流    验证信息:战友

QQ1群:82414849        QQ2群:52887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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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0 22:38 |只看该作者

把那些非法医院告上法庭,让那些医生离职。

取消两对半检查,要有力度,为什么有些医生、医院可以乱来?让他们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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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0 22:42 |只看该作者
不率什么手段,拿下医院就是胜利.
关键是卫生局不是好东西!!!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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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1 00:02 |只看该作者
告倒了医院,我拿200,以表心意!
楼主努力,全体乙肝携带者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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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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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1 00:23 |只看该作者
支持你!不要灰心,有机会的,加油,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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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1 01:40 |只看该作者
                                           战友们,我觉的没有什么能比这个词更贴切了,你们的支持才是我坚持的最大动力,真心的谢谢你们!这个案子我是不会妥协的,即使倾家荡产,粉身碎骨我也一定会打下去的。其实昨天在庭审之后,哪个特别“牛叉”的企业主动找我,现在他们研究决定欢迎我回去上班,也许这个看似“香勃勃”的工作很有诱惑力,但是我是不会接受这种妥协的,我已经断然拒绝了。我要一直打下去,不管遇到多大的阻力,不管有多少当地政府的干预,只要这个国家还赋予我声张正义的权利我就会打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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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1 09:28 |只看该作者
兄弟,我顶你,你是好样的
我们乙肝携带者(除了农民)忍受了长达15年之久的迫害,请问当今世界上还有哪个群体忍受了如此长的迫害,剥夺了工作权,剥夺了生存权和发展权,活的连狗都不如。
我以你为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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