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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科普 3月20日高考体检科普宣传活动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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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高考体检科普宣传活动实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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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5 18: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3月20日高考体检科普宣传活动实录
   3月初,公民健康状况与受教育权工作组秘书处开始联系各地志愿者和社团开展高考体检科普宣传活动。根据以往的一些电话咨询,我工作组了解到一些乙肝携带者、糖尿病患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报考大学时,存在着顾虑,担心因自己的健康状况而不能上大学。工作组开展此次活动就是为了打消不同健康状况的高考生的顾虑,明确他们的平等受教育权,并告诉他们如果平等受教育权受到侵犯,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高考体检宣传活动开展的同时,志愿者招募也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秘书处通过电子邮件、电话沟通的方式,让新加入的志愿者了解到工作组的近期安排,很快,来自各地的志愿者做出了回应,表示愿意加入此次高考体检科普宣传活动中来,有了这些新人的帮助,此次活动的规模逐渐扩大。截止3月25日,高考体检宣传活动已经在北京、天津、合肥、六安、淮北开展,正在开展和即将开展此活动的城市还有:天津、武汉、兰州、秦皇岛、上海、重庆、成都。
    3月16日联系到志愿者蚊子、迪迪,因为他们是第一次开展这类活动,我决定协助他们一起参加这次外展,现将20日活动做以记录和总结,和大家一起分享,希望大家在开展活动时汲取我们的经验,把活动做得更好。
3月20日下午,我和蚊子、迪迪,在和平街一中开展了高考体检宣传活动。蚊子和迪迪都是第一次做这样的活动,当我带着一叠宣传资料(300份《致高考生的一封信》和20份的乙肝宣传单页“十问十答”)赶到的时候,他们两人一脸兴奋地在车站等我。我们沿着街道继续往前走,传说中的和平街一中就在小区里,很好找。不过因为是上课时间,大门紧锁,侧门开着。我们三人齐齐地站成一排,仔细的打量着,正对校门的是一中的校训:立志、勤奋、求实、开拓,我们忍不住分享了各自高中的校训。一阵悸动之后,我们冷静下来,开始搜索最适合宣传的地点。
  为了确定学生放学时间,我穿过侧门,不出所料,传达室的一位工作人员警惕地拦下我,我解释说自己来接高三的表弟,但忘了问什么时间放学。他告诉我,高中部是5点15分放学。
  和蚊子、迪迪商量了下,因为时间还早,离放学时间还有两个多小时,我们决定就近去中日友好医院,试试我们的宣传单页能不能直接上架。来到中日友好医院,我们直接去了咨询台,在表明了来意后,两位工作人员仔细看了看我们的宣传单页,低声念着“乙肝与你,科普材料非广告”,我们在旁说,“是啊,不是商业广告性质的,就是关于乙肝的科普知识,您看可以放在咨询台或是阅览架上,让大家看看了解下不?那两个工作人员爽快地答道,可以啊,就放这吧。还说怎么这么少啊,下次多带些。过程很顺利,回一中的路上,蚊子提议说,可以发动更多的志愿者去跑各大医院,让我们的宣传资料上架,让更多的人了解这些;迪迪建议工作组为志愿者提供身份证件,以便出去开展活动。这些都是好的想法,工作组会在本周五例会上讨论确定的。
  大约四点半我们回到了和平街一中,开始布置战略。南北方向的两个路口,我们分开发资料。大概5点多,身穿蓝白相间的校服的学生开始陆续走过来。我们带的资料差不多半小时就发完了。
  总结下这次的活动:
  1、选择在高中附近宣传,目标人群集中,迪迪称这次活动“快、狠、准”;
  2、资料准备得不充足,只有300份,以至于到最后,有学生主动要宣传页,我们只好让他和同学一起看;
  3、这样的活动,应当提前了解放学时间,选择最佳宣传地点。
建议志愿者和社团在开展高考科普宣传活动和即将开展的就业反歧视宣传活动时,选择目标人群集中的场所,如:高中、指定的高考体检医院、高考教辅书店、招聘会、人才交流市场等,目标人群集中,活动的效果会更好。部分城市高考体检已经结束,但是该活动还可以深入到各地高中去做,直接面向高考生或是考生家长。宣传的重点就是《致高考生的一封信》。志愿者和社团也请密切关注工作组的近期安排,我们即将在全国各地展开就业领域反歧视宣传活动,一起努力咯。
                                             
                                   公民健康状况与受教育权工作组
                                                        防空洞
                                                  2009年3月25日
       
后附《致高考生的一封信》


高考考生如何维护自身平等入学机会

各位考生同学及家长:您好!
临近高考,我们预祝您在高考中取得优异成绩,实现自己的梦想!
一、公民享有平等受教育权,法律规定不得歧视
平等受教育权是宪法和法律规定保护的基本权利,法律规定考生不应该受到歧视。例如:性别歧视、地域歧视、民族歧视、残疾歧视、健康歧视。
二、乙肝携带者、糖尿病患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上大学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根据教育部等国家部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肝功能正常的肝炎病原携带者上大学的权利受到保护,只有少部分专业不可以报考。此外,该《指导意见》规定,进一步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除患有少数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之外,考生所患疾病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三、考生受到歧视,被拒录、休学、退学怎么办?
如果考生在高考中因为健康原因而被高校拒录、或者在入学后被高校休学、退学。建议您保留必要的证据,向当地教育局投诉,或者联系我们,我们为您提供义务的咨询和协助。
我们“公民健康状况与受教育权工作组”是一个公益机构,致力于消除教育歧视,协助青年维护自身的受教育机会。自2006年成立以来,我们的志愿者和志愿律师在全国十多个省市开展了大量的公益志愿普法工作,义务协助了多起教育歧视诉讼案,并成功地协助多位受歧视的学生进入高校。中央电视台、《中国青年报》、《新京报》等媒体多次报道我们的工作。
最后,预祝各位考生在高考中取得好成绩!我们为你加油!


公民健康状况与受教育权工作组
2009年3月

电话:010-51917982  邮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2号中盛大厦2105A室,邮编:1000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三十六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03年3月)
二、《指导意见》对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与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不同的是:  
1.进一步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
(国家卫生部2006年9月2日)
  二、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
七、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教育部:对乙肝携带者只做了录取专业的限制
2005年8月8日《新京报》
日前,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在教育部官方网站回答网友提问时表示,高校对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只是做了录取专业的限制,可以录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但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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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6 12:0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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