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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从《健康证》发放依据看《食安法实施条例》重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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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健康证》发放依据看《食安法实施条例》重要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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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5: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为什么目前小三阳可以领取部分公共场所行业的《健康证》,而在食品行业大、小三阳都不予发放《健康证》??
先分析下现在《健康证》的发放标准:
食品从业健康证的发放法律依据是: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公共场所从业健康证的发放法律依据是: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条 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
  (一)病毒性肝炎 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
从以上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看出:《食品卫生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都明确限制“病毒性肝炎”从业,但为什么小三阳可以获得部分公共场所从业健康证呢?而食品行业小三阳也不可以取得《健康证》?
原因是《食品卫生法》没有实施细则,导致病毒性肝炎或乙肝大、小三阳都通杀!
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配套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病毒性肝炎”进行了细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因此“小三阳”可以取得部分公共场所从业健康证也有了法律依据!

》》》》》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可以看出,该条例也没有“(包括病原携带者)”字样的表述,也是只笼统地表述为“病毒性肝炎”,在《条例》没有写含病原携带者的情况下,为什么肝功能正常的大三阳的乙肝携带者也限制从业??因此,部分战友和北京益仁平对删除了原《食品卫生法》中的“病原携带者”条款而盲目乐观这是很幼稚的想法!

》》》》》以上法规的执行情况可以得出铁的事实:《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乙肝人今后的生存环境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925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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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5:51 |只看该作者
一声叹息
没钱是办不了事的
商务部叫停可乐收购汇源,是因为有人出钱,商务部政策研究院才立题
有人为卫生部解决乙肝问题出钱立项吗?
与有肝胆人共事,于无字处读书
宽容感恩,相信奇迹,我的痊愈经历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855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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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5:58 |只看该作者
目前的最紧要的事,不是抱怨,不是观看,而是赶紧行动起来给法制办就〈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写信! 不然,真不敢想像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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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6:28 |只看该作者
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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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7:16 |只看该作者
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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