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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考2009年国家公务员各项成绩都是第一 体检因乙肝被拒绝 ...
楼主: huodong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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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2009年国家公务员各项成绩都是第一 体检因乙肝被拒绝录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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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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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3:15 |只看该作者
曾经看过一个贴子,有个战友也遇到了类似的事,他写信给温总理,国务院办公厅的人亲自打电话说可以帮他解决。希望你据理力争,那个医生估计是个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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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4:22 |只看该作者
现在可以肯定甘肃省国税局在体检时没有按照人事局和卫生部下发的体检表进行检查,对按规定不能检查的表面抗原也进行了检查,在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都发生这种事 ,可见现在有些地方的乙肝歧视还是很严重,太过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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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5:09 |只看该作者
楼主,这是当初给YING同学的讨论信,现在贴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战友:
仔细研究了 2005年湖南常路诉国税局案 和您的贴子,想向你谈谈我的一些看法!
    首先,向您介绍一下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黑龙江局)的职能:
      我个人觉得黑龙江局的性质不同常路案中的国税局:
    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负责口岸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负责出入境人员的预防接种和传染病监测体检工作。
    .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各类检验检疫、鉴定和认证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以及卫生除害处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内设办公室、法制与综合业务处、卫生检疫处、动物检验检疫处、植物检验检疫处、食品检验监督处、机电检验处、轻纺检验处、认证监管处、检务处、科技处、人事处、财务处及机关党委办公室(政工处)、监察审计室、离退休职工管理处等16个处室。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下属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体系评审中心(中国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中心黑龙江中心)、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关服务中心、黑龙江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协会(国际旅行卫生保健协会)秘书处等5个事业单位。

  卫生检疫处的职能:
       负责出入境卫生检疫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负责传染病监测和口岸卫生监督,收集国内外有关传染病疫情信息;负责传染病监测体检与预防接种的管理工作;负责卫生检疫特殊物品的审批、登记备案和检验检疫工作;负责辖区内(除口岸办事辖区)出入境集装箱卫生检疫工作;辖区内卫生处理工作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我始终觉得它们是有根据自己的能力判断体检结果和体检结论的,我的体检结果:小三阳,肝功能正常,但结论却是:慢性乙型肝炎(小三阳)。 我觉得这个结论是明显错误的!而且吉林省国际旅行保健中心是吉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下属事业单位。他们之间的关系不同常路案中行政机关与医院之间的关系!
     当时进入面试的人就只有两个:我和另外一个女生。面试结束后,我的总分排名第二。此后,黑龙江局在其网上通知了体检人员名单:
     2月28号,黑龙江局电话通知我:排名第一的女生放弃体检,由我补充进入体检程序,他们将委托吉林局对我进行体检和考核。
    3月8号,我在吉林局国际旅行保健中心完成体检,当天,吉林局完成了对我的考核!2007年3月20号,黑龙江局人事处同志电话通知我“体检不合格”,我对此表示怀疑,口头上提出要复检,但被黑龙江局拒绝,可惜我并没有保存这些证据。另外,我并没有及时与黑龙江局交涉!
2007年4月25日,国家质检总局公示录用结果,名单上没有我的名字!
我很赞同你的看法,也很赞同黑人斑竹的看法,但目前,我一个证据也没有!

  一、起诉的证据1、体检结论。(慢性乙型肝炎、小三阳)

  我没有这个结论结论,目前这份材料在黑龙江局人事处,上次,我想拍照,但被黑龙江局人事处的同志拒绝了!

2、检疫局复试通知及面视合格和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的书面证明等。

我没有书面的复试通知,他们的网站上有:他们当时也电话通知我了!面试成绩也是在网上公示的:

3、卫生部乙肝防治指南和公务员体检操作手册。(网上下载)

朋友,看了你的来信,有几点:
1、把检疫局和保健中心作为被告没有矛盾,与湖南一案看似不同,其实是相同的,只是告法不一样。告保健中心是为了纠正检验结论,澄清事实,而告检疫局是为了职位保全并争取能够取得属于你的职位。
2.不管检疫局是什么样的岗位,他的体检标准都应是按照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标准执行,如果对某些职位有特殊的要求,应该在招考简章上事先有说明并标注。比如有什么食品检验岗位,体检标准另有规定。如果没有这样注明,而随意更改标准,显然是违反了规定。
3、你缺少体检结论,也缺少其它的书面证据,主要证据不足,造成打官司难度增加,但是也不是没有办法。你应该有准考证、在网上可以下载复试通知、复试成绩、体检通知等等,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你可以拿着这些先起诉,然后由法院去黑龙江检疫局人事处取调证据。
4、几点疑虑:
(1)你确实是病毒携带小三阳?这个一定要准确。除了电话通知说你体检不合格,你是否亲眼看到过书面慢性肝炎不合格的体检资料。
(2)你原来的职位知道有没有人已经顶上了,必须确认一下。如果已经被人顶了,起诉的意义已经不大,因为你时间拖的比较长了,如果已经被人顶了,即使是以后赢了官司,但是职位很难得到了。
(3)这个官司打起来不会太轻松,虽然现在从4月1日起已经降低了诉讼费标准,诉讼费用不高,但是其他诸如交通、食宿或律师费用却是要增加不少,你如果就在本地还好,是外地的话来去路费等是非常高的,不知能否承受。
(4)官司的输赢要到最后才见分晓,这里面不排除中间的一些其它因素和干扰,认为一定能赢的官司,结果不能保证和预想的一致。因为法律都是人执行对照的,具体到个体的人是有差异的。
      总之,你要考虑好,如果你具备了打官司的一切条件和优势,没有其他顾虑,就可以打。如果有其他的顾虑,如时间陪不起、或怕被暴光扩大了影响、或经济上难以承受,就不要打。
      如果是心里咽不下这口气,不管怎样都要讨个说法,支持你打,不但打,还要打得轰轰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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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5:20 |只看该作者
朋友,看了你的来信,有几点:
1、把检疫局和保健中心作为被告没有矛盾,与湖南一案看似不同,其实是相同的,只是告法不一样。告保健中心是为了纠正检验结论,澄清事实,而告检疫局是为了职位保全并争取能够取得属于你的职位。
    我有一个疑问,我这样的案例,采用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的区别在哪里,民事诉讼的优势在哪里?
2.不管检疫局是什么样的岗位,他的体检标准都应是按照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标准执行,如果对某些职位有特殊的要求,应该在招考简章上事先有说明并标注。比如有什么食品检验岗位,体检标准另有规定。如果没有这样注明,而随意更改标准,显然是违反了规定。
    我报的职位并不是有在体检方面有特殊要求的职位!
3、你缺少体检结论,也缺少其它的书面证据,主要证据不足,造成打官司难度增加,但是也不是没有办法。你应该有准考证、在网上可以下载复试通知、复试成绩、体检通知等等,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你可以拿着这些先起诉,然后由法院去黑龙江检疫局人事处取调证据。
     非常遗憾,我当时是在网上打印准考证的,但是后来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我比较生气,我就把准考证扔了,找不到了,网上也不能打印准考证了。我能在他们的网上下载复试通知,复试成绩,至于体检通知的话,我也没有,因为是电话通知我到吉林局参加体检和政审的!
     体检结果和结论,及考核结果保留在黑龙江局人事处!
4、几点疑虑:
(1)你确实是病毒携带小三阳?这个一定要准确。除了电话通知说你体检不合格,你是否亲眼看到过书面慢性肝炎不合格的体检资料。
    我曾在2007年5月10日在黑龙江局亲眼见到过吉林局给我的体检结果和结论!我的体检结果是血常规正常,两对半检测(小三阳),肝功能正常。

2007.04.25曾在吉林省人民医院作了检查,两对半(HBsAg+,HBsAb-,HBeAg-,HBeAb+,HBcAb+,PrS1-Ag-(乙肝病毒前S1抗原)。
肝功能,仅有直接胆红素8.8umol/L(参考0-6),其它正常。
腹部彩超(肝、胆、脾、胰的形态、大小回声、管道结构显示、肝血运、门静脉等均正常)
(2)你原来的职位知道有没有人已经顶上了,必须确认一下。如果已经被人顶了,起诉的意义已经不大,因为你时间拖的比较长了,如果已经被人顶了,即使是以后赢了官司,但是职位很难得到了。
我可以肯定的说,通知17个人体检:
最终公示了16人:
再加上,我报考的职位仅有两个人参加面试且合格,我基本可以判定,我报考的职位目前是空缺的!
(3)这个官司打起来不会太轻松,虽然现在从4月1日起已经降低了诉讼费标准,诉讼费用不高,但是其他诸如交通、食宿或律师费用却是要增加不少,你如果就在本地还好,是外地的话来去路费等是非常高的,不知能否承受。
我想我能承受,我想4000千元钱,足够了吧?
(4)官司的输赢要到最后才见分晓,这里面不排除中间的一些其它因素和干扰,认为一定能赢的官司,结果不能保证和预想的一致。因为法律都是人执行对照的,具体到个体的人是有差异的。
至于风险,我想我是有心理准备的,但我个人觉得我还是应该维权,我想即使我不能胜诉,我也要敲山震虎。为以后的战友创造一点点条件!
      总之,你要考虑好,如果你具备了打官司的一切条件和优势,没有其他顾虑,就可以打。如果有其他的顾虑,如时间陪不起、或怕被暴光扩大了影响、或经济上难以承受,就不要打。
我觉得即使这一次官司失败,对我这一生来说,也算不了什么,我打得起这场官司。
战友:
1、 其实,这种官司一般应该用行政诉讼比较好,民告官,个人和政府机关不是平等的主体关系,你没有按照规定办事,我告你是十足的理由,但是由于肝炎的体检结论是医院提供的,政府部门就可以理所当然的将责任推给医院,而医院也肯定会坚持他们的意见,因为医院不是行政机关,所以在打行政官司时不能把医院作为被告一起起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时会认定政府机关是按照医院的结论执行的,政府机关没有过错,所以最后一般很难取胜。正因如此,常路的官司就是这样败诉的。
       打民事官司,这时,政府机关与医院都是法人,你和他们之间是平等的主体关系,告民事侵权,才能把医院一起作为被告起诉。其实,也可以先告医院,官司胜诉后再告政府机关,但是那样会耽误很长时间,你的职位就没有了,同时告就是为了先把职位进行诉讼保全。因为目前的法律缺失,对医院的体检行为没有适用法律,所以只有打名誉权官司。(注:现在已经有了告医院的法律依据)
       2、你在检疫局人事处看到的体检结论,只是两对半检测(小三阳)嘛,没有说你是乙型肝炎(小三阳)吗?如果体检结论没有认定有“乙型肝炎(小三阳)”“不合格”这几句的话,那么体检单位就没有责任,你就不好告体检单位。(注:现在也可以告了,因为体检操作手册中没有检查乙肝标志物的要求,但是他们查了)对此,你应该确认。如果有这几句话,你就按原来的方案办,以民事侵权起诉这两个单位。
如果没有这几句话,那么就更好办了,责任完全在检疫局,就采用行政诉讼告检疫局一个单位。你们招考是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招的吗?如果是这样可以直接起诉总局,效果和影响会更大更好。
       3、准考证没了也没有关系,你可以把身份证带去,其他的证据网上有的可以下载,复检没有证据你可以去取证,就是论坛上提供的用MP3的方法,到检疫局人事处再去问一下不录用你的理由,通过他们的口说出来,然后录下,这样体检的证据和不录用的原因就都有了。
       另外,你的胆红素稍有点高,不知是不是这个原因不录用你。因为雅安的那个就是胆红素高一些也被判为肝炎。以防万一,最好用点药降下。
       祝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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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5:33 |只看该作者
楼主:其实这类事情很大可能不用打官司就可以解决,很明显不管他们是推给医院还是本身就是医院出具的不合格结论,你都可以拿着人事部的公务员体检文件找到相关的负责人,然后一边向上申诉一边可体检医院相关负责人争取,可以按照体检医生不按国家规定文件体检和泄露个人隐私为由警告体检医生。
在现在的环境下,不论是体检医生还是国税部门,他们不可能不知道相关体检标准文件的,都是一些外强中干之徒,你只要硬到底,他们马上就软了。因为他们违规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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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5:37 |只看该作者
接上面
吉林局保健中心的化验结果是:肝功能正常,(小三阳)!   那么,慢性乙型肝炎(小三阳)的这个结论是保健中心主检医生口说的,还是用文字写在纸上的?或者是主检医生没有写在纸上,而是通过语言传达表示你就是慢性乙型肝炎后,由接受黑龙江检验检疫局委托对你进行考核的吉林检验检疫局最后写的体检结论为:慢性乙型肝炎(小三阳)
这很重要。

你可以和当地律师联系,或者与坛上的斑竹联系北京益仁平中心的帮助打官司,好象有经济上的援助,你也可以全权委托他们代理。
你先起诉,把诉状先送上去,法院立案后再找律师。
现在的乙肝歧视案,往往很难打。有些律师想打,因为公益诉讼影响大,打成功后律师会很快提高知名度,但是因为法律不完善,没有直接对照的法律,胜诉很难,所以造成一般律师不想接手。你可以从坛上法律版就可以看出,其实光顾这个坛的律师很多,很多人都在咨询怎样维权,就是没有人回答。比如今年上海的一场官司是请的一位老教师辩护,但是法院只好让改成侵犯财物为由立案,但是,这样的诉讼效果已经大打折扣。
请律师最好请省会一级的有一定名气的律师出庭,他们出庭的话,影响力大一些,当然要他们同意并真心想帮助你。
不然,也可以不请律师,不怕暴露的话,自己出庭辩护,或随便找什么律师都可以,这你自己考虑。



以上部分仅共楼主参考,你必须还要向人保部公务员局反映投诉,估计找税务局够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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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9:55 |只看该作者
先等国税局的答复,不能解决就申诉,担心他们涂改转氨酶的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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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20:07 |只看该作者
自己可以去权威的医院做个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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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21:26 |只看该作者
国家人事处公务员录用司的电话打过没有?去年也有战友遇到这种情况,后来公务员录用司进行了干涉,最后录用了.
欢迎加入广西战友群:80231690  请注明HB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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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4 12:35 |只看该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和人事部公布的电话都打不通,在局长信箱里写了信,没有答复。我们在甘肃离北京太远了,应该要直接去找这些部门的,明天在问一下省国税局有没有结果,不行的话就拿着申诉材料上北京,直接找人事局申诉。

[ 本帖最后由 huodongyan 于 2009-3-24 12:3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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