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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考教师大三阳被刷下,如何维权?
楼主: 抓起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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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教师大三阳被刷下,如何维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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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22:51 |只看该作者
我也是这个原因被拒的。当时比较老实,也比较自卑,自己都认为自己是“病人”。如果是现在,我会反问她一句:“你放心,我不会跟学生搞师生恋的,更不会给学生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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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23:40 |只看该作者
按理说,老师不算“与人群密切接触的工作”。毕竟老师只是上课、改作业和普通交流。这些人就找个借口灭了别人。找律师吧,这个论坛有每个地方的法律援助组呢,他们会给你意见和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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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4 00:04 |只看该作者
我密切接触携带者二十几年都没被传染病毒!家庭其他成员也无一人被传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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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子勋章 东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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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4 10:28 |只看该作者
我还活着!你呢!QQ894626239沈阳市小丽轮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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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4 11:27 |只看该作者
不是谁都能立地成佛的,回过头去的时候,恐怕你连岸都看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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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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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4 12:21 |只看该作者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

体格检查标准

(试行)



    第一条  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疗或三级医院专科检查明确不需手术治疗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

    (三)心律每分钟50-110次/分;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或经药物治疗达到此范围内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严重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Hb≥90g/L,女性高于80 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严重支气管扩张、严重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和克隆氏病,不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性肝炎、慢性病毒性肝炎及遗传性肝病、各类病因所致的肝硬化,不合格。各类急性肝炎(如药物性肝炎、甲型肝炎等)治愈者,合格。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无论“大小三阳”),转氨酶正常,排除肝硬化者合格,但不宜从事幼儿教育及食品科学等相关岗位。

    第八条  慢性肾炎伴有肾功能不全、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及各种原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九条  I型糖尿病、II型糖尿病伴心、脑、肾、眼及末梢循环等其他器官功能严重受损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甲亢伴严重凸眼且治疗不佳者,不合格。

    第十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各型严重人格障碍、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神经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一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二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四条  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不合格。

    第十五条  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美术、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岗位。

    第十六条  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者不合格。

    第十七条  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严重下肢血管疾病影响站立或行走,不合格(经手术治愈者除外)。

    第十九条  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等严重的骨关节疾病反复发作,引起功能障碍、关节畸形等合并症,不合格。

    第二十条  严重跛行步态,着装后脊柱严重侧弯、驼背,脊柱、四肢有显著残疾及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畸形致功能障碍,不合格。脊柱侧弯大于4厘米,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厘米、显著胸廓畸形、主要脏器(心、肺、肝、脾、肾、胃肠等)做过较大手术,不宜从事体育类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严重影响面容(如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及一眼失明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不合格。



  
广东省惠州市教育局 地址:惠州市麦地路2号 电话:966722(三条热线)、2286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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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5 22:55 |只看该作者
上面的规定不错,谢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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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7 11:2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的帖子

针对楼主问题的回复:
1,劳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
2,确认歧视事实;公开赔礼道歉;精神损害等损失赔偿。

楼主是哪个地方的?可以先与当地工作组联系,他们会协助或指导你法律维权的。可以拨打“爱肝连线”或“反歧视热线”咨询。
figh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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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7 11:29 |只看该作者
参看《维权手册》,上面有详细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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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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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9 12:51 |只看该作者
针对人事局给的书面答复,可以把人事局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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