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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该研究如何应用"刑法修正案"对付医院的体检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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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研究如何应用"刑法修正案"对付医院的体检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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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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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7 17: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以下仅为个人观点,希望大家讨论,得出更好的方法.本人是学教育学的,不是学法律的.

首先,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医院提供乙肝两对半结果,医院是否可把责任推向用人单位?
答:我认为医院没有理由推向用人单位,我们应注意到"违反国家规定"一话,国家应该有规定乙肝携带者不能从事的行业.

2.如果用人单位规定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不合格,医院根据此规定给人下结论时,我们应该如何处理?
答:这是一个很头痛的问题,医院并没有向用人单位提供公民的个人信息,怎么办?但我早就怀疑我们的维权思路存在很大的误区,只告用人单位只能是一辈子打官司,还怎样生活?我们如果把医院告怕了,没有人提供化验结果,我们才能过得安宁.大家说说怎么把责任推向医院吧.

3.如果用人单位事先约定用特殊的符号或记号告知体检对象是否为乙肝携带者,我们应该怎样处理?
答:这要看用人单位的操作程序了,如果先体检,后面试.这就是所谓的隐性歧视,在面试一环把你除名.这是最毒的一招了,我们必须从医院内部才能找到证据.如果最后体检,我们可以向用人单位讨一说法,这就有机会获取拒绝你的信息了.


[ 本帖最后由 614 于 2009-3-17 17:3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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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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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7 17:57 |只看该作者
在北京,在上海,在深圳等各大城市的朋友注意了,我们能否策划起诉医院“非法提供给他人个人信息”的大事。特别在福利体检,或入职体检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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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7 22:18 |只看该作者
那三个问题的回答是谁回答的呢?
文章做到极处,无有他奇,只是恰好;人品做到极处,无有他异,只是本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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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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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7 22:40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waaan 于 2009-3-17 22:18 发表
那三个问题的回答是谁回答的呢?

都是我写的,我很想通过此贴更完善状告医院的办法,如何对付医院既体检两对半,又不负法律责任的方法,有何高见?我们本意是希望讨论,我只是开了一个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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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8 10:10 |只看该作者
支持! 如果有律师帮咱们分析分析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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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9 16:47 |只看该作者
各地区可起草告某家医院的体检中心了,只要有化验两对半的,集体行动起来.告一个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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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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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2 17:18 |只看该作者
根据形法修正案[七]

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这两个法律文件都强调了医疗部门有责任保护携带者的个人隐私.,前者更强调了获取上述信息的用人单位同样违法。  但是有一个前提不可忽视:   [情节严重的]所以当体检医院把含有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体检结果直接交给单位.在招工,福利体检中使携带者隐私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权益受到侵害时,你要想提高维权的成功率,当务之急 是要有一个“严重的情节”[比如你情绪激动失控至病住院]表明你已经受到了伤害,先使医院和用人单位处于违法地位。再由亲友出面进行有关交涉。[包括起诉]这样更易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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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00:05 |只看该作者
我现在才知道这个消息,好像迟了
刑法,这个比较强悍
因为我刚错过了收集那家医院证据的机会,体检完了,什么证据都没有
我很想告那家医院
罪魁祸首
债主Hospital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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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0:5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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