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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刑法修正案通过,医院、学校泄露隐私可判刑 ...
楼主: 亭亭如盖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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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通过,医院、学校泄露隐私可判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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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4 21:2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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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4 21:30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战斗战斗再战斗 于 2009-9-4 20:51 发表
刚刚认真考虑了下:非法的概念应该是法律禁止了你还去做,那就叫非法,法无明文禁止则不违法!
     从这个角度看的话,如果体检中乙肝标志物的检测结果是个人隐私的话,那么医院提供给企业就侵害了你的个人隐私!但关键问题在于我 ...

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提上立法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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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4 21:36 |只看该作者
回上面,就业促进法有相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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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4 23:25 |只看该作者
应该出台一个保护隐私的法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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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5 08:57 |只看该作者
中国有隐私法吗?楼上的中国隐私法是真实有还是自己写的呢,我发现论坛里的文章理论水平之高令人咋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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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6 14:44 |只看该作者
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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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6 15:54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齐欢畅2 于 2009-9-4 21:30 发表

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提上立法议程

恩,相信出台不会等太久,那个时候就是我们大展拳脚的时候了
益仁平维权电话:0371-67956079,010-51917982
      反歧视维权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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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1 19:10 |只看该作者
其实只要杀鸡给猴看,大家设计取得 医院跟企业之间的体检回扣问题,跟商业贿赂挂钩,到时候在起诉那个医院-----商业贿赂就是非法
卫生部政策意义不在禁止查乙肝,在于我们受歧视时候有法律依据去维护权益。今天你强调了你是小的三阳,是dna阴性,明天别人就会来强调你是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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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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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1 20:52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战斗战斗再战斗 于 2009-9-6 15:54 发表

恩,相信出台不会等太久,那个时候就是我们大展拳脚的时候了

我想总要两三年吧!现在是做好舆论形势,让大众媒体都承认歧视乙肝携带者是错的,法律保护是解决之道,我想我们是不是写个“乙肝带菌者致全国人民的公开信”,表明我们期待法治社会核心价值观的重新回归,并引起舆论大讨论,署名写肝胆相照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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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20
发表于 2009-9-12 07:43 |只看该作者
国务院信息办政策规划组副司长欧阳武认为,越来越多的个人信息被政府机构和商业机构所掌握,这些信息被滥用的可能也越来越大。比如,医院、商场、汽车经销商、房地产开发商等非法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情况就时有发生。
  周汉华起草的专家建议稿为6章72条,主要包括总则、政府机关的个人信息处理、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处理、法律的实施保障与救济、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
  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司马森述认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要解决几个问题,首先是定位问题,是民事立法还是行政管理立法,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其次还要确定义务主体和保护对象,即谁来保护,以及保护谁的问题。另外还有个人信息的概念和范围、侵害个人信息的主要行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例外处理、行政权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作用(个人信息保护执法体制),以及个人信息保护争议解决机制等。
  周汉华认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立法最初起源于民事法律,是从名誉权(隐私权)保护制度开始的,主要是通过民事诉讼中由司法机关来断定是否构成侵权,没有对义务人义务的明确界定,违法行为的边界也非常模糊。
  他认为,可以从法律责任和公法、私法划分的角度,将两者明确界定为交叉关系,个人信息保护为公法概念,隐私权保护为私法概念。个人信息保护法将明确界定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人的义务,涉及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手段,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等。
  这样,一些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可能同时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引起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这样,个人信息保护执法机构的行政保护和通过司法途径的民事保护并行不悖。
   而欧阳武认为,还应该区分信息的敏感性做不同处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等的健康信息披露,应严格控制,而对一般性非敏感信息,在保护强度和保护程序上则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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