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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国企,一样无视法律存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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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6 00: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我是一名应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赶上了金融危机,工作很难找,但是由于大学中的表现优秀,加之找工作赶上了机遇,我签到了一家老国企,全国叉车第一的安徽合力叉车有限公司,我很高兴和欣慰。念了这么多年的书,花了父母这么多的心血,我终于能够回报父母,回报社会了,但是在体检的后,公司人事处的人说,我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要求与我解除协议。经过一番争取,处长同意我3月后再来复查,如果病情没有恶化就不取消合同,但是我的3月之后,他们不承认了,他们说当初说的是我的病治疗好了或病情好转了才与我维持合同,于是他们强制取消了我的协议,回函给我带到学校来补办新协议,重新去找工作。
一个老国企,胡锦涛主席视察过的企业,他们就是以公司以前出现这样的情况也是不予录用的接口,把我给解约了。我发现国企也是这么的没有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公平的意识,法律是多么的苍白无力。
我不在乎一份工作,我在乎的是这个社会怎么评价人。一个国企都这样视法律如粪土,这个社会还会有公平吗?我听到的这样的情况太多了,我们呼唤国家和社会重视我们这个群体,虽然我们是弱势群体,但是我们的队伍在全中国有一亿多,如果,这么庞大的队伍被社会忽视,被社会歧视,那么国家怎么来维持和谐稳定?不给我们一个回报社会的平台,国家和社会要花多少代价来支撑这么一个庞大的群体?极端的案例已经不是一个两个了,如果我们被遗弃了,有人剥夺了我们生存的权利,谁都不能保证克制住自己的情绪,让悲剧不上演。但是,我们真诚的希望悲剧不再上演,我们希望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是社会的排挤!
病友们,不要放弃追求我们应有的权利,让我们携起手来,为我们能享受公平的待遇而不懈与不公正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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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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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6 08:41 |只看该作者
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第二条:二, 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
       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
        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根据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 这两个文件都强调了医疗部门有责任保护携带者的个人隐私.------------我们这里的现实是体检医院相继推出各种体检套餐,推荐给体检单位选择.其中就含
       有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体检结果又直接交给单位.在招工,福利体检中使携带者隐私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国家法规成了一纸空文.
       在乙肝传播知识贫乏,很多人谈肝色变的今天,这种侵权行为使携带者面临着恶劣的人际关系环境,饱受冷落歧视,精神上受到严重摧残.重者立刻
       产生就业危机,轻者使他们面临着合同到期单位拒绝续聘的失业前景.医院作为高级知识分子聚集之处,理应模范执法,万不该以一己之利违法行事.







艾滋病携带者的个人隐私可以受保护,参见 :
艾滋病防治条例》

(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第三十九条: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而乙肝携带者个人隐私同样受保护已经是世界做法,医院和用人单位招工,用工体检中公然违法侵犯个人隐私的恶行,证明了法律应加大对践踏法律者的惩罚力度。为啥不能向保护艾滋病携带者那样立法保护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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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6 21:07 |只看该作者
请通过媒体维权吧,这样更有效,很多事情你亲自跟政府交涉都迟迟没有结果,但是只要媒体曝光,很快就能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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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6 21:21 |只看该作者
嗯哪,坚决顶起.....
不是谁都能立地成佛的,回过头去的时候,恐怕你连岸都看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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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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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2 17:20 |只看该作者
根据形法修正案[七]

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这两个法律文件都强调了医疗部门有责任保护携带者的个人隐私.,前者更强调了获取上述信息的用人单位同样违法。  但是有一个前提不可忽视:   [情节严重的]所以当体检医院把含有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体检结果直接交给单位.在招工,福利体检中使携带者隐私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权益受到侵害时,你要想提高维权的成功率,当务之急 是要有一个“严重的情节”[比如你情绪激动失控至病住院]表明你已经受到了伤害,先使医院和用人单位处于违法地位。再由亲友出面进行有关交涉。[包括起诉]这样更易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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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2 21:19 |只看该作者

上诉,只能这样,坚强些

上诉,只能这样,坚强些,看看陆军那个益仁平能不能为你全权代理,他们可能会无偿为我们争取的,你上网查查他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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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7 17:20 |只看该作者
楼主如果想法律维权,可以联系当地反歧视维权工作组,或者拨打益仁平“爱肝连线”0371-67956079 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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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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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7 22:22 |只看该作者
新华网消息 美官方证实,美发现了自“9·11”恐怖袭击事件以来的第四例炭疽热病例。美国副总统切尼说,尽管目前还没有确凿的证据,但他怀疑这可能与本·拉丹的恐怖组织有关。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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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大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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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8 06:0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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