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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国务院法制办:《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
楼主: 日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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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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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23:05 |只看该作者
已向各部门发去的电子邮件,内容如下:
敬爱的上级领导:您好!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对患有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疾病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本人建议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乙肝本是血液传染疾病.台湾,香港同是中国,他们没有对乙肝从事食品生产作任何限制.也同时注意到,在<食品安全法(草案)>中第三十四条的"病毒性肝炎"前另有"甲型"二字.但遗憾的是,在正式发布的法律中却去掉了.饱受乙肝歧视的乙肝携带者大学毕业后,有的只因为乙肝在家待业,有的因为乙肝倍受歧视走向不归之路,即便有些通过关系或体检作弊已找到了工作的也整天害怕所谓的福利体检.他们多么盼望<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改变乙肝患者的命运,多少优秀学子只因乙肝无资格报效祖国而背井离乡,选择他国发展.多么令人伤心和痛苦,他们的父母又是多么的后悔和悲痛.
  乙肝在夫妻间传染的机会都较少,有权威报导,婴儿在注射乙肝疫苗的前提下可喝乙肝携带者的奶水而不被传染.但由于原来的<食品卫生法>的影响,人们已普遍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尽管<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不得以传染病携带为由拒录,但今年的入职体检时却仍然以各种理由拒录携带者,其根源固然是人们对乙肝传染性的担心,敬请上级领导从乙肝的传染途径,也考虑到消除人们对乙肝的恐慌,在<食品安全发实施条例>中详细说明"病毒性肝炎"是指"甲型病毒性肝炎".

此致!
敬礼!
一个渴望得到公平待遇的乙肝携带者
2009年3月22日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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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4 09:00 |只看该作者
如果即将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实施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那么是否可以这样认为:《健康证》的发放将会仍然沿用《食品卫生法》的现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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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6 15:03 |只看该作者
《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立法思路应是消化道传染病如甲型\戊型等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这是因为甲型肝炎和戊型肝炎经消化道传染。而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经血液、母婴和性接触等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共同就餐和工作接触一般不会传染,除了不宜献血外,对周围人不会构成威胁。
当然,如能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条文中的经消化道传染的病毒性肝炎是指:甲型肝炎和戊型肝炎。那样就比较清晰明确。所以建议大家可向有关部门多提自己的意见!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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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6 16:59 |只看该作者
“《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立法思路  应是”你敢确定吗。
都感觉万分危急时候了!许多战友都在努力,日剑版主可别忽悠战友呀,这2个月言论能统一吗,真泄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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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6 22:25 |只看该作者
乙肝病毒携带者算不算患有传染病?
 来源:    作者:蔡晧东    点击:200

一位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找工作时遇到了难题,给我写信。据他说,在毕业找工作期间,遇到一些填写表格情况,都有一栏“有无传染病”。他不知道该如何填写。他害怕填上“有”,工作机会就会失去;填上“无”,他又感觉自己好像在说谎,心里万分不安,而且害怕万一查出乙肝,用人单位认为他说谎而对他谴责。他不知道怎么办好,来信问我该如何填写。下面是我给他的回信。

朋友:你好
乙肝携带者不属于患有传染病,传染病报卡只让报告慢性乙型肝炎。慢性乙型肝炎的定义是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同时有肝功能的异常。携带者不是慢性肝炎,应该区分开。人人体内都有可能携带某种病毒,例如许多人体内潜伏着带状疱疹病毒,遇到抵抗力下降时,就会患带状疱疹。但病毒潜伏的时候是健康人,不能算是带状疱疹患者,只有出现临床症状后才是带状疱疹病人。至于说工作中会不会造成传染,传染病的预防方法很多,不会只有隔离一种方法,例如乙肝可以通过注射乙肝疫苗来预防。传染病中只有极少数病种携带者需要隔离检疫,如霍乱。因为无法做到普查所有传染病的病原携带者并加以隔离,就业时填写这种内容是毫无意义的。你不要为自己填上无传染病而内疚。

感谢你对我的信任。

北京地坛医院 蔡晧东

2009-03-17

http://www.doctorcai.net/ShowNews.asp?NewsID=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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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7 14:20 |只看该作者
论坛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真的可能性是十分大的,但正因为是草案,还未定稿,我们就还有提出我们意见的机会!因此我们大家不要掉以轻心,在正式公布实施条例之前,我们应该积极上书有关部门,最重要的就是全国人大法制办和国务院法制办!
我们要求
1)《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指出“条例中经消化道传播的病毒性肝炎是指甲肝、戊肝肝炎;乙型和丙型肝炎是经血、性、母婴传播的,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
2)明确规定: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入职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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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7 15:09 |只看该作者
谢谢日剑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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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7 21:15 |只看该作者
我是工商部门的一名乙肝携带者公务员,是实施食品安全法的主要部门,这部法将是本部门最重要的法律,主要业务工作都将依据本法展开,明天就要通过内网系统在全系统学习了,我先更多的了解一番,如果还是对乙人很不利,我准备将论坛一些有说服力的帖子在工商内网系统上发,毕竟当年我也饱尝就业歧视之苦。虽然我相信自己提出的是合法合理的诉求,但也预料不到“他们”是否会对我怎样,希望各位战友能够支持我

[ 本帖最后由 勿忘一超 于 2009-3-27 21:1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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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7 21:37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勿忘一超 于 2009-3-27 21:15 发表
我是工商部门的一名乙肝携带者公务员,是实施食品安全法的主要部门,这部法将是本部门最重要的法律,主要业务工作都将依据本法展开,明天就要通过内网系统在全系统学习了,我先更多的了解一番,如果还是对乙人很不利,我准备将论坛 ...

支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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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8 15:04 |只看该作者

“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也是很含糊啊!

我觉得“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也是很含糊啊!那就会让所谓的“卫生部长”界定为:食品的运输,储藏等都为不允许进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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