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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国务院法制办:《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
楼主: 日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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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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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4 11:09 |只看该作者
希望各位战友抓紧时间去提问,人多力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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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4 16:02 |只看该作者
再次留言成功:
敬爱曹主任:您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过于笼统。乙肝属血液,母婴,性接触传染,应排除在外。我国香港,台湾等地都未将乙肝列入“不能从事食品生产”之列。敬请在实施条例中补充说明。以防乙肝歧视进一步加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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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4 16:23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614 于 2009-3-14 16:02 发表
再次留言成功:
敬爱曹主任:您好!第三十四条规定:"...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过于笼统。乙肝属血液,母婴,性接触传染,应排除在外。我国香港,台湾等地都未将乙肝列入“不能从事食品生产”之列。敬请在实施条例中补充说明 ...

这个非常好!一针见血的,文化再低的人都能一看就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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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4 17:10 |只看该作者

乙肝歧视

乙肝歧视问题一日不除,我等一日无做人的尊严.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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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4 19:18 |只看该作者
同志们,我已留两条了,用了两个手机号码.
如果你觉得合适,请你把下一条发过去:
敬爱曹主任:您好!
<就业促进法>已出台年多,但乙肝歧视仍然严重,按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医院却成了用人单位的同谋.希望出台相关规定,非法律法规限制乙肝从业的行业,医院不得体检两对半.保护他们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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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4 19:21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dfyy8989 于 2009-3-14 16:23 发表

这个非常好!一针见血的,文化再低的人都能一看就明白。

小姑娘,你在这做评论家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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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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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4 19:40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614 于 2009-3-14 19:21 发表

小姑娘,你在这做评论家了.谢谢!

帮顶为主!评论是顺带的! 我这个人一惯热心肠! 请大家支持我啊! 人多力量大!帮前辈作评论有点不好意思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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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4 20:23 |只看该作者
敬爱曹主任:您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过于笼统。乙肝属血液,母婴,性接触传染,不经消化道传播。我国香港,台湾等地都未将乙肝列入“不能从事食品生产”之列,敬请在实施条例中补充说明,从根源上消除人们的误解,普级科学的乙肝知识,以防乙肝歧视进一步加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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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4 23:11 |只看该作者
我已经留了三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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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4 23:58 |只看该作者
呵呵,谢谢614、亮眼、dfyy8989 、正义何在、eifuil321、yeyu798等战友的努力·!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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