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请大家一定要签名写出自己的感想!
查看: 1239|回复: 7
go

请大家一定要签名写出自己的感想! [复制链接]

Rank: 7Rank: 7Rank: 7

现金
1112 元 
精华
10 
帖子
1787 
注册时间
2009-6-20 
最后登录
2014-10-16 

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1
发表于 2009-2-28 13: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请大家在“我的两会建言”网址:http://www.chinataiwan.org/zt/szzt/lianghui/comment/  和“我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言”网址: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 ... ontent_10788148.htm  上留言发表自己的意见啊~

Rank: 9Rank: 9Rank: 9

现金
13836 元 
精华
帖子
8702 
注册时间
2008-10-6 
最后登录
2017-7-29 

电脑大牛 有声有色

2
发表于 2009-2-28 13:21 |只看该作者
请大家建言!顶!

Rank: 9Rank: 9Rank: 9

现金
13836 元 
精华
帖子
8702 
注册时间
2008-10-6 
最后登录
2017-7-29 

电脑大牛 有声有色

3
发表于 2009-2-28 14:27 |只看该作者
您好!我的建言内容如下: 占全国十分之一的乙肝人生存权问题严重受到威胁!社会上不断传来乙肝人无法生存的残酷事件。好多乙肝人因为乙肝歧视和昂贵的抗乙肝病毒药问题而选择自杀和想杀人。大家可以到肝胆相照论坛上去看一看乙肝人的心声。
原来是不能复制上去。写上去是可以的。他们的系统提示我已经成功建言了。但是不知会不会帮我贴出来。不贴出来就是石沉大海了。

[ 本帖最后由 dfyy8989 于 2009-2-28 14:46 编辑 ]

Rank: 2

现金
39 元 
精华
帖子
27 
注册时间
2009-2-26 
最后登录
2009-3-15 
4
发表于 2009-2-28 15:36 |只看该作者
建言还需要审核呢?不是提交后就贴出来的!

Rank: 2

现金
39 元 
精华
帖子
27 
注册时间
2009-2-26 
最后登录
2009-3-15 
5
发表于 2009-2-28 15:36 |只看该作者
我就没找到有关于乙肝的帖啊

Rank: 4

现金
870 元 
精华
帖子
757 
注册时间
2008-10-14 
最后登录
2017-12-7 
6
发表于 2009-3-1 18:13 |只看该作者
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
被《南方都市报》强制病休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一案 已于2010年1月6日立案,详情请移步本论坛“法律咨询”版块。

Rank: 4

现金
118 元 
精华
帖子
104 
注册时间
2009-1-27 
最后登录
2017-11-19 
7
发表于 2009-3-1 18:14 |只看该作者
希望社会能够改变

Rank: 8Rank: 8

现金
7792 元 
精华
33 
帖子
3563 
注册时间
2008-8-23 
最后登录
2017-4-10 

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8
发表于 2009-3-5 15:58 |只看该作者
抓住机会,乙人自救
人大开会正在讨论刑法修正案[七]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大家要努力到人民网站投票联署反对乙肝歧视法律,反歧视急需大家共同努力,光在这儿空谈无用。
       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第二条:二, 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
       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
        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根据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 这两个文件都强调了医疗部门有责任保护携带者的个人隐私.-----------而现实是体检医院相继推出各种体检套餐,推荐给体检单位选择.其中就含
      

有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体检结果又直接交给单位.在招工,福利体检中使携带者隐私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国家法规成了一纸空文.
       在乙肝传播知识贫乏,很多人谈肝色变的今天,这种侵权行为使携带者面临着恶劣的人际关系环境,饱受冷落歧视,精神上受到严重摧残.重者立刻
       产生就业危机,轻者使他们面临着合同到期单位拒绝续聘的失业前景。.医院作为高级知识分子聚集之处,理应模范执法,万不该违法行事.我们请求在
在两会召开三审刑法修正案[七]保护个人信息的条款中明确 ,使 乙肝表面病原携带者的个人隐私同爱滋病毒携带者一样受保护。明确医院,单位在招工,福利体检中肆意侵犯人权的法律责任,向保护艾滋病携带者隐私那样保护乙肝携带者。

付  {《艾滋病防治条例》

(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第三十九条: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我们这些携带者都是国家的孩子,我们有能力为国家做贡献,我们求国家救救我们。 管管无法无天的医院,用人单位,不要让法规被他们当成废纸。


  

一名乙肝携带者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肝胆相照论坛

GMT+8, 2024-11-23 09:44 , Processed in 0.013616 second(s), 11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1.5

© 2001-2010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