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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省市卫生厅,局不予理睬,建议战友们就像他的上级政府部门投诉他行政不作为,请看人权至上向市政府投诉卫生局的信,[结果搞定了]
投诉佛山市卫生局行政不作为导致乙肝歧视
今年5月份,劳动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其中,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劳动、卫生主管部门)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关于这一条款,不仅仅适用于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还适用于地方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如“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就表明了国家对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意见》下发半年之久了,佛山卫生主管部门没有采取任何细节措施规范用人单位及医疗机构的体检项目!致使佛山大部分医院的招工体检项目都含有乙肝检测!如: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中医院等招工体检套餐依然含有乙肝表面抗原项目!(详细套餐见医院公示或其网站)
佛山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贯彻国家《意见》,规范医疗机构的体检项目,向广州市和深圳市卫生局学习,出台地方性文件明令禁止医疗机构将乙肝列为常规检测项目,这才不愧是广东第三大城市! 谢谢!
抄送:佛山市市长信箱 佛山市信访局 佛山市行风热线栏目
市民:XXX
2008-01-17
附件
西安市卫生局
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属市管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 号),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格监督
各区县卫生局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扶助弱势群体的高度来认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重要意义,将依法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履行对开展体检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职能,加强对体检规范和体检质量的督查,积极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监督执法检查,以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
二、依法规范体检项目
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立即清理“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检查作为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三、以下两种情况下,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在劳动者健康体检中对被检者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检测:
(一)被检者主动提出要求检测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且检测结果仅反馈给被检者本人;
(二)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被检者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同时提供相关规定的书面材料。
四、依法维护受检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
各医疗卫生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的材料后,应与被检者个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在征得被检者本人签名同意后方可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知情同意书应包含体检项目、体检结果送达对象等事项,以避免纠纷。知情同意书的格式由各医疗卫生机构自行设计。
同时,各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被检者的隐私权,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被检者的检验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五、加强宣传,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各区县卫生局要加强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消除公众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不必要的恐惧心理。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将本通知广泛印发各用人单位,指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引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歧视,营造公平和谐的就业氛围。
六、大力推广成人乙肝疫苗接种,保障健康就业
各区县卫生局和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乙肝防治工作的宣传,大力推广成人乙肝疫苗接种,落实有效防治措施。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在体检过程中,积极做好成人接种乙肝疫苗的宣传,预防乙肝传播。
请开展体检工作的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于9月底前对本单位贯彻执行劳社部发〔2007〕16 号文件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自查,各区县卫生局于10月15日前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贯彻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于11月1日前将督查和整改情况报市卫生局疾控处。市卫生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区县和市属市管各医疗卫生机构贯彻本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该文件在西安市卫生局主办的“西安卫生信息网”网站公布地址:
http://www.xawsj.gov.cn/2008/8-28/2008828162022390.html
无锡市卫生局
《关于在劳动者健康检查中有效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的通知》
锡卫医〔2008〕24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医院管理中心,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有关精神,现对本市各医疗机构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各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原则上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劳动者健康体检的常规体检指标,并按此原则立即清理不规范“体检套餐”等,对劳动者健康体检的格式化表格(常规体检项目)进行修订。
二、遇以下两种情况,各医疗机构可以在劳动者健康体检中对被检者增加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检测:
(一)被检者主动提出要求检测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且检测结果仅反馈被检者本人;
(二)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被检者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同时提供相关规定的书面材料。
三、请各市(县)区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医院管理中心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力者依法严肃处理,并于5月30日前将督查和整改情况报市卫生局医政科教处。
二○○八年五月五日
抄送:省卫生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09-7-6 09:31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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