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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促进各地卫生局出文件禁止医院检测乙肝行动方案 ...
楼主: 金戈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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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各地卫生局出文件禁止医院检测乙肝行动方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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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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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3 13:55 |只看该作者
大家一起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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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1 11:54 |只看该作者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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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7 13:12 |只看该作者
不管有没有用我们都要试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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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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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9 17:05 |只看该作者
福建的不知道都怎么了。。是绝望等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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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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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6 09:26 |只看该作者
如果省市卫生厅,局不予理睬,建议战友们就像他的上级政府部门投诉他行政不作为,请看人权至上向市政府投诉卫生局的信,[结果搞定了]  

投诉佛山市卫生局行政不作为导致乙肝歧视


      今年5月份,劳动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其中,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劳动、卫生主管部门)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关于这一条款,不仅仅适用于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还适用于地方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如“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就表明了国家对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意见》下发半年之久了,佛山卫生主管部门没有采取任何细节措施规范用人单位及医疗机构的体检项目!致使佛山大部分医院的招工体检项目都含有乙肝检测!如: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中医院等招工体检套餐依然含有乙肝表面抗原项目!(详细套餐见医院公示或其网站)
   佛山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贯彻国家《意见》,规范医疗机构的体检项目,向广州市和深圳市卫生局学习,出台地方性文件明令禁止医疗机构将乙肝列为常规检测项目,这才不愧是广东第三大城市!  谢谢!

抄送:佛山市市长信箱  佛山市信访局 佛山市行风热线栏目



                                                   市民:XXX
                                                   2008-01-17
附件



西安市卫生局

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属市管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 号),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格监督

各区县卫生局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扶助弱势群体的高度来认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重要意义,将依法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履行对开展体检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职能,加强对体检规范和体检质量的督查,积极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监督执法检查,以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



二、依法规范体检项目

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立即清理“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检查作为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三、以下两种情况下,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在劳动者健康体检中对被检者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检测:

(一)被检者主动提出要求检测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且检测结果仅反馈给被检者本人;

(二)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被检者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同时提供相关规定的书面材料。



四、依法维护受检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

各医疗卫生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的材料后,应与被检者个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在征得被检者本人签名同意后方可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知情同意书应包含体检项目、体检结果送达对象等事项,以避免纠纷。知情同意书的格式由各医疗卫生机构自行设计。

同时,各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被检者的隐私权,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被检者的检验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五、加强宣传,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各区县卫生局要加强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消除公众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不必要的恐惧心理。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将本通知广泛印发各用人单位,指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引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歧视,营造公平和谐的就业氛围。



六、大力推广成人乙肝疫苗接种,保障健康就业

各区县卫生局和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乙肝防治工作的宣传,大力推广成人乙肝疫苗接种,落实有效防治措施。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在体检过程中,积极做好成人接种乙肝疫苗的宣传,预防乙肝传播。

请开展体检工作的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于9月底前对本单位贯彻执行劳社部发〔2007〕16 号文件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自查,各区县卫生局于10月15日前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贯彻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于11月1日前将督查和整改情况报市卫生局疾控处。市卫生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区县和市属市管各医疗卫生机构贯彻本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该文件在西安市卫生局主办的“西安卫生信息网”网站公布地址:

http://www.xawsj.gov.cn/2008/8-28/2008828162022390.html





无锡市卫生局

《关于在劳动者健康检查中有效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的通知》

锡卫医〔2008〕24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医院管理中心,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有关精神,现对本市各医疗机构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各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原则上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劳动者健康体检的常规体检指标,并按此原则立即清理不规范“体检套餐”等,对劳动者健康体检的格式化表格(常规体检项目)进行修订。

  二、遇以下两种情况,各医疗机构可以在劳动者健康体检中对被检者增加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检测:

  (一)被检者主动提出要求检测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且检测结果仅反馈被检者本人;

  (二)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被检者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同时提供相关规定的书面材料。

三、请各市(县)区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医院管理中心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力者依法严肃处理,并于5月30日前将督查和整改情况报市卫生局医政科教处。



二○○八年五月五日



抄送:省卫生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09-7-6 09:3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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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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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6 09:37 |只看该作者
请看我向省政府投诉省卫生厅的信:

投诉安徽省卫生厅行政不作为导致乙肝歧视

尊敬的省政府领导:您好。

      2007年5月份,劳动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其中,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劳动、卫生主管部门)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就表明了国家对省,直辖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而“规范”一词在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明文规定的标准”]。
    《意见》下发近两年之久了,我于去年向省卫生厅反映两次,但至今卫生主管部门没有拿出一个明文规定的标准,用来约束医疗机构的体检项目,[仅有口头搪塞]致使安徽大部分医院的招工体检项目都含有乙肝表面抗原的检测!这种行为成了社会上乙肝歧视的重要源头。
   省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贯彻国家两部委的文件,规范医疗机构的体检项目,像上海,江苏,浙江,河南等省卫生厅,局学习,出台地方性文件明令禁止医疗机构将乙肝列为招,用工常规检测项目, 谢谢!

附件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

  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按照1992年全国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传染病防治法》将乙肝列为乙类传染病,国家制定了控制乙肝的五年防治规划。由于接种乙肝疫苗可以有效预防乙肝病毒传播,因此国家采取免疫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综合措施,优先保护新生儿和重点人群。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和健康权益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问题,依法调处因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卫生部门的配合下,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定期对劳动者开展体格检查。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公平就业的和谐环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要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二,《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于2007年12月25日下发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的精神,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医疗卫生单位抓紧清理“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
        血清学检查。
    二、医疗卫生单位在进行体检前应当与受检者个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告知体检项目、体检结果将要告知的对象等事项,以避免纠纷。知情同意书由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特点自行设计。
    三、医疗卫生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发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文件编号  沪卫医政〔2007〕128号
备注   
  
  关于本市医疗机构在劳动者健康检查中切实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切实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有关精神,现对本市各医疗机构提出如下相关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原则上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劳动者健康体检的常规体检指标,并按此原则对劳动者健康体检的格式化表格(常规体检项目)进行修订。
  二、遇以下两种情况,各医疗机构可以在劳动者健康体检中对被检者增加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检测:
  (一)被检者主动提出要求检测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且检测结果仅反馈给被检者本人;
  (二)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被检者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同时提供相关规定的书面材料。
  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本文转发至本辖区内开展劳动者健康体检业务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二○○八年一月十三日
官方链接 : http://www.smhb.gov.cn/website/b/37716.shtml

[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09-7-6 09:3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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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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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6 09:47 |只看该作者
这些政府人员大都不知道这些文件,不知道乙肝不经过消化道传播 ,所以必须要对他们普法,科普教育,要付文件给他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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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0 00:44 |只看该作者

其实出台又如何???

我是广州的,出台了政策其实等于没有出台,很多医院和公司互相勾结,照样换种方式查乙肝,一点也含糊。这是什么世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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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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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3 09:46 |只看该作者
你到大街上问一下,新食品法实施了,新,老食品法有什么区别,真的没几个人知道,你再问问乙肝是什么方式传播的?还是没人知道,这就形成了一个严重问题,尽管国家有了保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文件,明讲乙肝不是由饮食,饮水传播的,明讲不准任意检测乙肝两对半,不准侵犯就业权利,但是当乙人的体检结果暴露了,当你拿着各种文件与人事部门的人理论时,它往往火气比你还大 ,你知道他们心里咋想的? “你明明是个传染病,还来害人。”在这个思维左右下,他们往往与你对簿公堂也在所不惜。就连中国人大的老爷,都把专家们在食品安全法草案中的“甲型肝炎”表述又改为病毒性肝炎。又给我们留下了挥之不去的歧视 阴影,就连这样高级的官们都不知道乙肝的传播途径,都不知道世界其他国家是如何对待这个问题的,但即便如此,不知道战友们有多少人对他们普法+科普。你用邮箱给人大发去邮件了吗?你用挂号信给你的单位人事部门,老总, 用工作组的名义寄去,普法+维权资料了吗? 这是你自己的事,平时多出力,到时少流泪,这比你等到暴露了再临时抱佛脚好得多,别指望着铁马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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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4 19:04 |只看该作者
大家顶起~一起行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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