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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促进各地卫生局出文件禁止医院检测乙肝行动方案 ...
楼主: 金戈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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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各地卫生局出文件禁止医院检测乙肝行动方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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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6 20:4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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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72
发表于 2009-4-6 22:48 |只看该作者
你向当地的卫生局写信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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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73
发表于 2009-4-20 09:05 |只看该作者
1,这份文件是两部委下发各省级卫生厅,直辖市卫生局的,以上厅,局就是直接执行的一方。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可以据此投诉他]。

2二,[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两部委[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这一条的关键是前四个字,“严格规范”什么叫规范?现代汉语词典416页:”明文规定的标准“。也就是讲对社会上广泛存在的各种体检行为,不管是医院或用人单位造成的侵犯个人隐私的体检项目都要制定一个明文规定的标准。到底该由谁来规范?[谁来制定这个明文规定的标准?]连接上下文可以看出这就是卫生厅,局的份内工作。要不是因为有了那些不合理[不合法]的体检,两部委就不会对卫生厅,局下发这个文件,就不会叫你去”规范“了。你如果不去“规范”,[不去制定明文规定的标准]就是行政不作为。[可以据此投诉他]
我认为抓住重点,讲多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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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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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0 09:09 |只看该作者

回复 70# 的帖子

就算你要上班,写信,留言总可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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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2 20:46 |只看该作者
强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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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3 12:55 |只看该作者
上上上上上上上上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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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8 10:56 |只看该作者

我的团结就是为了我们自己的切身利益与权益

我的团结就是为了我们自己的切身利益与权益!一同对抗那些歧视乙肝,或不作为的部门!我们不愿意发表造反的言论,只是官逼民反!我们也想过过安稳的生活,连这点起码的权利都需要我们像乞丐一样乞求那些政府的执法者,我们坚决不会爱党!就算党做再多的表面文章,我们也只会认为是在作绣,是在安抚民心,绝不会认为是真心为老百姓谋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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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8 11:59 |只看该作者
注意:本文有一漏洞.下载后一定要修改后才能使用.

关于规范乙肝体检、消除歧视增进和谐的

建 议

尊敬的卫生厅领导:


我是一名公益志愿者,今天给您写信,反映因各级医院不规范的乙肝检测工作造成乙肝携带者严重受歧视的问题。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庞大乙肝人群受歧视问题,陆续出台了相关法律和政策,保护我国近一亿乙肝携带者的平等就业和隐私权。为了使党和政府的关怀政策落到实处,彻底消除乙肝歧视现象所带来的破坏社会和谐的隐患,彰显市委市政府关爱乙肝携带者的良好形象,建议省卫生厅参考沿海发达地区的做法,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禁止医疗卫生机构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检测乙肝项目。

2005年1月17日国家人事部和国家卫生部颁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在所附的《体检表》中取消了乙肝项目;2007年5月18日,国家劳动部和国家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乙肝病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不得强行将乙肝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但现实中,违法进行乙肝体检的现象仍频繁发生,特别是许多医疗体检机构,仍在误导用人单位检查乙肝病毒标志物项目,破坏党和国家的政策,人为制造社会矛盾、破坏社会和谐。这一现象在我省也比较严重。
例如2008年发生在北京的“中国乙肝隐私侵权第一案”、“全国违反《就业促进法》就业歧视第一案”,都是体检医院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检测了乙肝,并且把检测结果交给了用人单位,导致劳动者个人隐私被曝光、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这两起导致劳动者权益严重受损的事件都发生在北京,体检医院的行为都受到了北京媒体和全国媒体的广泛批评和谴责。
消除乙肝歧视隐患最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明确禁止、限制医疗体检机构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中检测乙肝标志物。目前,沿海发达地区的一些卫生厅(局)相继出台了这样的文件,对医疗体检机构的乙肝检测进行规范。例如上海、江苏、浙江、广州、深圳等(这些省市的相关文件附后)。
鉴于以上因素,相信如果省卫生厅发布文件,对全省医疗体检机构的乙肝检测行进规范,就能够最大程度地抑制乙肝歧视现象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

建 议

综合中央政府已经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沿海发达地区已经发布的相关文件,在此谨建议省卫生厅制定相关文件,规范各级医疗机构的乙肝检测,建议文件应规定:
一、通常情况下,医疗体检机构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劳动者健康体检的常规体检指标。按此原则,各个医疗体检机构要对“体检套餐”进行全面清理。
二、遇以下三种情况,各医疗机构才可以在劳动者健康体检中对被检者增加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检测:
(一)用人单位的招聘体检,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被检者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同时提供相关规定的书面文件;
(二)用人单位的福利体检,体检结果仅反馈给被检者本人的;
(三)用人单位的福利体检,如果检测结果需反馈给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要能够书面证明被检者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同时提供相关规定的书面文件。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的材料后,应与被检者个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在征得被检者本人签名同意后方可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知情同意书应包含体检项目、体检结果送达对象等事项,以避免纠纷。同时,各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被检者的隐私权,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被检者的检验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注意:此条必须修改,很多卫生局下发的文件中都含此内容,这可能成为"隐性歧视"的借口,也篡改了卫生部的《意见》精神.]



建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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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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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3 13:31 |只看该作者
通过信访系统我一直都在做!!大家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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