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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江浙沪皖版 昆山反就业歧视第一案工作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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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反就业歧视第一案工作进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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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0 21:4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标题:  昆山反就业歧视第一案工作进程
                  -----------仁宝网路资讯(昆山)有限公司非法解雇乙肝携带者
                     (作者:flyingxue时间2009年1月20 日)
正文:
最新进展:
2009年1月20日下午3时正式向昆山仲裁庭提交:
1、仲裁申诉书;
2、相关证据材料;
3、证据调取申请书;
4、授权委托书。
案情介绍:
申诉人:龙建平(化名)   
被诉人:仁宝网路资讯(昆山)有限公司
2008年X月X日,申诉人与被诉人在被诉人公司内签定了一份劳动合同书。合同规定:被诉人聘请申诉人任仁宝网路资讯(昆山)有限公司 XX部XX课助理工程师一职,试用期为2008年X月X日至2009年X月X日,合同期限为2008年X月X日至2011年X月X日。
被诉人于X月X日组织申诉人进行入职体检,体检了胸透和抽血这两项,体检医院是昆山XX医院。X月X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诉人离职,原因是申诉人被查出是大三阳,体检不合格,按公司惯例对乙肝大三阳员工一律辞退。
    申诉人不同意被辞退,认为自己所任职的工作并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被诉人侵犯员工隐私,并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申诉人主动与被诉人主管人事的襄理刘XX交涉,辩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体检两对半是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违法行为,而且单位不能以员工是乙肝携带者为由辞退员工。但是被诉人声称法律规定公司都十分清楚,只是公司体检不管什么隐私与否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怎么规定都必须体检两对半,不管是否是携带者,只要是大三阳就不录用。
  鉴于调解无果,申诉人给被诉人总经理发了一封邮件,说明了情况和公司人事部的处理意见,并将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再次申明,并希望总经理处理此事。总经理随后督促XX部的部门经理王XX办理。经理王XX找申请人谈话,说申请人越级向总经理报告这件事情,公司要以越级上报这个理由将申请人辞退,部门经理王XX劝申诉人自动离职,否则就要公告辞退申诉人。申诉人始终坚持不主动离职,被诉人也自此过后没安排申诉人的工作和学习。
  申诉人在公司期间,被诉人没有对申诉人进行任何公司规章制度培训,仅进行了少量具体工作方面的学习。
  2008年X月X日被诉人开出辞退证明书,令申诉人万分震惊的是辞退理由居然变为“试用期间不合格,公司解除合约”!申诉人认为被诉人是捏造理由,不顾国家法律法规,非法辞退员工,严重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申诉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民法》、《民事诉讼法》、《民诉证据规定》、《就业促进法》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提起仲裁和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求事项:
1、 请求仲裁庭裁定被诉人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原劳动合同依然有效;
2、 请求仲裁庭裁定被诉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 请求仲裁庭裁定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从2008年X月X日至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前工资并按合同约定工资确定基数为申诉人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
4、 就侵犯申诉人隐私的行为,请求仲裁庭裁定被诉人书面道歉并承诺在今后的工作中不再歧视申诉人,并同意申诉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范围内公开道歉信及承诺书,书面内容需经申诉人签字同意,;
5、 就侵犯隐私及非法辞退行为,请求仲裁庭裁定被诉人赔偿申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X万元;
6、 请求仲裁庭裁定被诉人承担一切仲裁和诉讼费用。
工作回顾:
1、        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研究对策;
2、        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并整理材料;
3、        请专业法律人士代为起草相关法律文件。
案件优势:
1、        益仁平公益中心及昆山工作组介入该案较早,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基本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        当事人法律意识较强,熟悉证据收集相关事项。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针对性强,较利于仲裁及诉讼。
3、        昆山工作组积极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并寻求援助。
案件展望:
1、        (不利因素)被诉人是一家国际知名的大型台资企业,有较强经济实力,社会影响力大,拥有“优秀“的律师团队。
2、        (有利因素)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充分,并有益仁平中心及昆山专业法律人士的援助。
     昆山工作组相信虽然仲裁诉讼的路上必定充满艰难险阻,但只要我们坚持,合理合法维权,势必会取得该案的完满成功!
特别感谢:
益仁平中心的全程大力支持!

联系方式:
QQ群  中华战友协会 27595836;昆山工作组 70730383.   
法律声明:欢迎各位转贴文章但请务必表明出处,否则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

[ 本帖最后由 flyingxue 于 2009-1-21 20:4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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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0 23:46 |只看该作者
支持,看他们在歧视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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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 00:36 |只看该作者

昆山地区的战友请密切关注

请昆山地区的战友密切关注,希望能到庭声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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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福!!祈祷!!
送人玫瑰,手留余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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