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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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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10: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知道大家在现实生活中怎样应对?我碰到过一次,选择默默的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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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20:0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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