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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乙肝被辞退主张经济补偿怎么计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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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9 11:4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请教各位战友:
[]我在一公司工作了将近2年了。公司因我体检有乙肝逼迫我离职,我打算申请仲裁,我主张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的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但是这个赔偿金和抚慰金是多少。有什么标准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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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9 12:57 |只看该作者
仲裁没有精神抚慰金
本机构免费代理全国范围(不含港澳台)乙肝携带者维权诉讼,欢迎咨询。成功参与数十起反乙肝歧视维权,经验丰富,欢迎咨询.广东工作组博客:http://gdharmony.blog.tianya.cn/  </strong>
深圳民间机构称 乙肝病毒携带者受歧视严重!广东组群:76077784(注明论坛),本科、硕士毕业生入职咨询群:90919375(注明非诚勿扰)官方微博:http://weibo.com/u/245451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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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9 14:57 |只看该作者
先把证据收集好了再行动吧,不然没有证据对以后的维权会麻烦些
反歧视维权邮箱:[email protected]
爱肝连线:0371-67956079
益仁平网站:  www.yirenping.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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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9 15:09 |只看该作者
劳动仲裁只是继续例行你的合同。



离职经济补偿协议书


甲方:***公司
乙方:***

因乙方在*年*月*日在公司的体检中发现为乙肝病毒携带,现甲方要求乙方离职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出具解除乙方劳动合同证明。(如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2、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公司服务已满一年,未满十八个月,补偿一个半月工资3500×1.5=5250元
3、根据《劳动法》规定,因乙肝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六个月医疗期工资:3500×6=21000元
4、根据劳动部《劳动合同法》,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5250×2=10500元
5、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和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劳社部发[2007]16号文件,违背乙肝携带者意愿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精神损失2个月工资:3500x2=7000元
6、以上金额共43750元,由甲方以现金支付给乙方,或者打入乙方的银行账户,乙方即配合甲方办好相关离职手续,并离开公司,乙方不得以同一事由再行要求甲方给予补偿。

                             (签名)甲方:年 月 日
                                     乙方:年 月 日
被《南方都市报》强制病休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一案 已于2010年1月6日立案,详情请移步本论坛“法律咨询”版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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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9 20:30 |只看该作者
1、关于赔偿金,请根据楼主的具体情况参考《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在劳动争议仲裁中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的范围:(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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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9 20:33 |只看该作者
楼主可以根据〈就业促进法〉规定,以“乙肝歧视”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则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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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0 11:17 |只看该作者

关于乙肝歧视精神损害赔偿

那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用不用先与其它的请求一起仲裁,仲裁不支持再上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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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0 22:31 |只看该作者
貌似要仲裁,然后才法院,好像是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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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 15:17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nlong99 于 2009-1-10 11:17 发表
那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用不用先与其它的请求一起仲裁,仲裁不支持再上诉法院???

精神损害请求不必与其它请求一起仲裁。因为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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