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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两广版 存档 1 广东泄洪索赔第一案 水电厂该不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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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泄洪索赔第一案 水电厂该不该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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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0 17:02
据《信息时报》2008年12月28日 A04焦点版报道

    意外之灾

  水电站泄洪冲走59万设备

  2006年7月15日凌晨,为对抗热带风暴“碧利斯”的影响,广东乐昌市政府防汛抗旱防风指挥部于2006年7月14日晚上11点15分通知地处乐城下游的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富湾水电厂开闸泄洪。

  石某与邓某在韶关乐昌市经营采砂业务,他们机械设备所处位置正是在长安水电厂至富湾水电厂之间约5公里的河段上。泄洪后,7月15日上午8点多,倾泄而下的洪水瞬间将他们所有的采砂生产设备冲走。洪水过后,一片废墟,两人清点了一下,认为经济损失高达59.1万元。

  事件发生后,二人没有得到任何补偿。今年8月5日,他们告上了法庭,此案被称为“广东泄洪索赔第一案”。

  法院宣判

  特大洪灾属不可抗力事件

  两位原告认为,富湾水电厂没有预先通知的情况下开闸泄洪,无视他们的财产安全,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但被告则认为,“7.15”洪水是天灾,属不可抗力事件,他们的损失与电厂无关。

  日前,韶关市乐昌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败诉。理由是,“开闸泄洪目的是为了减少城镇淹没,减少上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损失,不是水电厂基于自身商业利益的考量,且洪灾引发的公共危机的信息发布,并不是水电厂的职责。这次特大洪灾属不可抗力事件,泄洪行为与财产损失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水电厂没有过错。”

  两原告接到判决后,已经决定提起上诉。他们认为,三防办于7月14日晚上11点多命令水电厂泄洪,而9小时后他们的财产才被冲毁,水电站肯定没有作好宣传工作。

  即使是当时情况紧急,水电厂也完全可以选择边开闸边通知或者开闸后以最有效的方式,比如大喇叭警报等通知下游附近群众,这样就能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了。无论是依经验还是依行政命令,都有充足时间通知。因此,财产损害不是缘于“不可抗力”,而是水电厂消极的不履行告知义务。

  二审结果如何将更引人关注。

相关新闻网页:

信息时报:http://informationtimes.dayoo.co ... /content_423717.htm
              
21cn网:http://news.21cn.com/guangdong/shaoguan/2008/12/28/5677147.shtml
            
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c/2008-12-28/004016933200.shtml


[ 本帖最后由 言语 于 2008-12-30 17:1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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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国家能尽快完善相关的泄洪法律,不要再让肇事者有机可趁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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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1 18:59
泄洪不是天灾,而是人为的行为,而且在有关当局的通知后达9小时才实施的泄洪操作,并不存在任何的紧急状态(真的紧急状态的话,那就应该是下达通知后马上就进行泄洪),因 此可以认定富湾水电厂在有可能通知而实际上却没有预先通知的情况下开闸泄洪,无视他人的财产安全,属于“危险操作”,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法律条 文的规定,所导致的安全事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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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大家给点意见投个票吧~举手之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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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也应当反思!这里水电厂是受益者!用水大量的发了电能获利,难道就不该为自己的过错付出一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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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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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给些意见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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