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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省人事厅厅长在线访谈,浙江战友发帖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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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事厅厅长在线访谈,浙江战友发帖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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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3 23:23
http://club.zjrc.com/showtopic.a ... ;topicid=4539#15319

已经有贴占据第二,战友们上啊


回复: 浙江省人事厅厅长乐益民在线访谈
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有明确规定的外,不得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工、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杭州卫生局已经出台相关意见规定医院,乙肝歧视已经有很大着改观(但是省级医院仍然存在大量歧视),歧视的根源在用人单位,希望人事厅能关注乙肝歧视问题。

http://www.hzws.gov.cn/site/znss/show.asp?docid=5809
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 杭卫发〔2008〕76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在杭部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市直管民营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动部发〔2007〕16号)的精神,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抓紧清理招工“体检套餐”,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有明确规定的外,不得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工、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工、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检查。

  二、为避免体检纠纷,各医疗卫生单位在接受招工、用工单位或就业者自行安排的体检时,要详细了解用工性质,要与委托单位或受检者个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告知体检项目、体检结果的告知对象等事项。知情同意书由医疗卫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特点和实际自行设计。

  三、医疗卫生单位在对受检者进行体检的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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