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广州乙肝歧视案原告遭反咬一口
查看: 816|回复: 3

广州乙肝歧视案原告遭反咬一口 [复制链接]

Rank: 6Rank: 6

现金
2095 元 
精华
帖子
982 
注册时间
2008-12-20 
最后登录
2012-7-17 
1
发表于 2008-12-23 11:43
广州乙肝歧视案原告遭反咬一口
日期:[2008-12-23]  版次:[A16]   版名:[广州·社会新闻]   字体:【大 中 小】
此案昨日开庭,涉案公司反诉大学生未按时到岗

  新快报讯 (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潘小玲)今年年初,刚刚踏出大学校门的小刚(化名)幸运地与一家被评为广州百强企业的科技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之后却因查出了携带乙肝病毒被拒绝录用,为此,小刚将公司告上法院。不料公司却反咬一口,称小刚不仅未能如期到岗,还将案件在网上发布,使公司的形象受到影响,而反诉小刚。昨日,萝岗区法院对这桩被称为中国乙肝歧视反诉第一案的案件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公司拒录伤了尊严

  小刚今年7月毕业于广州某大学。2008年1月17日,小刚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及补充协议,双方还约定了工资待遇。小刚诉称,今年7月初,其按时到公司报到,并于7日参加了公司组织的体检。7月10日,公司通知小刚体检结果为大三阳。7月13日,双方经过沟通,公司曾一度同意签订劳动合同。但是7月17日,公司突然通知小刚停职,并以大三阳为由拒用原告。为了保住工作,小刚在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开了可正常工作的证明,然而公司对此不予理会。

  小刚认为,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小刚表示,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劳动权和平等就业权和隐私权,使其遭受到了歧视,尤其是尊严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小刚称,自从被解雇后,他长期失业在家,故向公司索赔经济损失3.7万元,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并要求公司赔礼道歉。

  公司反告延期到岗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不久,小刚却收到了一份广州毅昌公司的反诉书。该公司反诉称,就业协议的《补充协议》第5条约定小刚“须如期取得相应的毕业证、学位证,通过国家英语考试方可办理报到手续,否则不予接受”。第8条约定“如有违约,小刚需向公司支付招聘而支出的招聘损失2000元”。但小刚至今未向公司提供这些证书,更未提出延期到岗的申请。因其违约不能如期到岗,致使公司用工计划落空。同时,由于小刚将其起诉公司的材料在网上发布,引起不少网友对公司的口诛笔伐,使其社会评价受到影响,经济利益也遭受损失,故要求小刚赔偿4000元并赔礼道歉。为了证明自己没有乙肝歧视行为,该公司还出具了几份证据,称其在职员工里也有数人携带乙肝病毒,并以这些证据涉及第三人隐私为由,要求法院不公开审理本案。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Rank: 4

现金
870 元 
精华
帖子
757 
注册时间
2008-10-14 
最后登录
2017-12-7 
2
发表于 2008-12-23 13:08
nnd,不是人,这公司。
被《南方都市报》强制病休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一案 已于2010年1月6日立案,详情请移步本论坛“法律咨询”版块。

Rank: 8Rank: 8

现金
7792 元 
精华
33 
帖子
3563 
注册时间
2008-8-23 
最后登录
2017-4-10 

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3
发表于 2008-12-23 16:13
就业歧视归劳动部门管,保护个人隐私归医疗部门管,有国家法规在手,可见只在论坛上喊不行,要到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人多力量大,乙人齐心合力,胜利属于我们,你不行动他不行动何日能胜利?卫生部征求县级医疗部门对体检管理办法意见已进入最后时刻,我已经在局,厅,部,各级医疗主管部门网站信箱留言,并且到市局,省厅反映,医院保护隐私是关键,远比暴露后与用人单位纠缠重要。卫生部网站的信箱大家要去留言反映,向对爱滋病携带者保护隐私那样来对待乙人,这是世界通行做法,我的留言卫生部已经答复.请看我的国家卫生部网站部长信箱留言:


尊敬的卫生部长:  您好.

       我是一个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以下简称携带者],肝胆相照论坛乙肝维权志愿者.向您反映医疗部门严重违法侵犯携带者隐私权的问题.

       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第一条:乙肝病毒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

       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第二条:二, 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

       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

        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根据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这两个文件都强调了医疗部门有责任保护携带者的个人隐私.---------我们这里的现实是体检医院相继推出各种体检套餐,推荐给体检单位选择.其中就含

       有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体检结果又直接交给单位.在招工,福利体检中使携带者隐私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国家法规成了一纸空文.

       在乙肝传播知识贫乏,很多人谈肝色变的今天,这种侵权行为使携带者面临着恶劣的人际关系环境,饱受冷落歧视,精神上受到严重摧残.重者立刻

       产生就业危机,轻者使他们面临着合同到期单位拒绝续聘的失业前景.医院作为高级知识分子聚集之处,理应模范执法,万不该以一己之利违法行事.

       如今上海,苏州,杭州,广州扬州等地,医疗部门明确禁止在招工,福利体检时检查乙肝两对半,严格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但是基层医院体检部门仍然我行我素,任意检测乙肝两对半,公然践踏法规,侵犯隐私权,建议您是否考虑能在体检管理办法中采取:1,对体检医院的工作人员进行法规培训,对开展体检业务的医院资质严格认证,2,招工,福利体检全国统一规范合法体检表格,医院不得私立体检项目,用人单位要求检测乙肝两对半,要提供符合法规的材料,医院审核合格方可进行。结果送交个人3,加大对违法操作的医院处罚力度,增大违法成本。

       请您关注此事,救千 万携带者及家属于水火之中,大恩大德,永生不忘。

Rank: 1

现金
32 元 
精华
帖子
15 
注册时间
2008-9-23 
最后登录
2009-7-26 
4
发表于 2009-1-3 20:30
找不到工作真的很烦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肝胆相照论坛

GMT+8, 2024-11-22 03:07 , Processed in 0.013341 second(s), 12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1.5

© 2001-2010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