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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转]医院拒录乙肝病毒携带者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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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医院拒录乙肝病毒携带者引争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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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5 23:21
医院拒录乙肝病毒携带者引争议 到底能否录取?
http://www.cyol.net 2008-12-11

  2008年5月21日,备受各界关注的“江西乙肝歧视第一案”再次进入人们的视线,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撤销江西省儿童医院以原告陶明(化名)系乙肝病毒携带者而不予录取的决定。   案件自2008年2月25日审理以来,双方在法庭上各执一词。陶明承认自己属乙肝病毒携带者,但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肝功能正常)符合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因此符合医院招聘体检要求。而医院则认为陶明属病毒性携带者,在《传染病防治法》、《全国肝病防治指南》中都明确规定医院必须杜绝医源性传染。   最终,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法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进入医院工作,被告以原告的体检结果作出不予录取的决定理由不足,应予以撤销。   时至今日,法院宣判已有半年,但陶明称事情仍未取得进展。对此,双方各有说法,江西省儿童医院也没有进一步上诉。   符合公告体检标准 却不能被录取   在去年7月江西省儿童医院的一次招聘中,江西宜春医学院毕业的陶明顺利通过了相关专业知识考试和面试,排名第八,顺利进入预录公示名单,准备体检。   2007年7月14日,医院告知陶明称其体检结果显示有“小三阳”(乙肝病毒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并叫陶明7月23日参加复检,然而复检结果显示:正常。   江西省儿童医院认为,两次体检结果不一致,必须进行第三次体检。陶明则强调,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因此拒绝了复检。   去年8月30日,在江西省人事厅的协调下,陶明同意进行第三次体检。但最后因第三次体检在哪家医院抽血和化验没有达成统一意见。双方不欢而散。   2007年12月,陶明以侵权为由,一纸诉状将江西省儿童医院告上了法庭。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5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陶明承认自己属乙肝病毒携带者,但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肝功能正常)符合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因此符合医院招聘体检要求。   12月2日,陶明的外公张杰锋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展示了当初的招聘公告。在这份2007年4月10日发出的江西省儿童医院公开招聘本科毕业生公告上,记者看到,医院临床岗位计划招聘17人,第四项考试考核体检方式中,只有“体检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字样。   原人事部、卫生部2005年颁布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7条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因此,陶明认为,医院的做法不符合相关法规。   张杰锋称,法院作出判决后,江西省儿童医院仍然没有录用的意向。“法院判决只是撤销不予录用的决定,也没有说明一定要录用”。   江西省儿童医院:从未接收过乙肝病毒携带者   法庭上,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医院有择优录取的权利,且在笔试开始前已口头告知考生乙肝病毒携带者不符合录取标准。   医院代理律师李律师称,该医院作为一家儿童专科医院,面对的是新生儿、儿童一类的易感染人群,如临床医护人员是传染病源携带者,在饮食喂养、接触药品时,很难防止医院感染或医源性感染管理事故的发生。   “如果小陶被安排在病理科工作,就有可能到病房采取血样,皮肤一旦破损,造成患儿感染是不可避免的。”李律师认为,小陶属乙肝病毒携带者(俗称小三阳),虽然肝功能正常,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要防治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况且,《药品管理法》中也明确规定,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患有传染病,是不能被录取的”。   有媒体采访过江西省儿童医院人事科科长刘达培,他说,小陶属乙肝“小三阳”,医院自建院以来,就没录取过乙肝病毒携带者,这已形成一种惯例。   12月3日,中国青年报记者致电江西省儿童医院人事科,当听到记者询问此案相关问题时,刘达培连称“这个与我们无关”、“听从法院处理”,并要求记者到法院去了解相关情况。   12月4日下午,中国青年报记者来到江西省儿童医院,采访了该院院办主任曾年昌。曾主任说医院拒收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儿童的健康,“儿童的体质较弱,加上还是患病的儿童,很难保证在治疗的过程中不被医生传染”。   针对法院的判决,曾主任强调:“由于两次体检结果完全不一样,我们认为他第二次存在作假的嫌疑,而他自己又放弃第三次体检,连招聘的程序都没有完成,因此也不存在是否做出录取的问题。而在法庭上他也承认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曾年昌还说,法律规定有乙肝“小三阳”的不能从事幼教,而儿童医院的服务对象也是儿童,而且是体质较弱的儿童。按理说也应该列入禁止范围,“然而在这方面法律却是空白”。   “今年,我们医院的招聘公告补充说明了不招有‘乙肝大小三阳’的,像一些成人医院、防疫机构,就没有这一规定。这是由医院的特殊工作性质决定的,不能说是就业歧视。”曾主任希望儿童医院不录取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行为能得到社会的理解。   网友:不能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   “如果医院录取乙肝病毒携带者为医务人员,我会考虑是否带小孩到这家医院来看病”,在江西省儿童医院门诊大厅,记者随机采访了一位市民。她认为,医疗工作比较特殊,医患接触的时间长且亲密,传染的可能性大,何况患病儿童的体质本身就弱。   针对小陶被医院拒绝录用,网上也议论纷纷。有网友认为,根据教育部和卫生部统一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可以报考“临床医学”专业,这些学生毕业了却被医院拒绝录用,他们就业怎么办?   陶明也提出自己的疑问:目前,部分医院也有“大小三阳”但肝功能正常的医务工作者,按这个说法,他们是否也要被辞退呢?   也有网友表示理解医院,他们认为,“医院是治病的地方,如果病人因为医生二次感染,那样更得不偿失!特殊行业应特殊对待,不能一概而论!”   更多的网友认为,用人单位不能因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歧视求职者。对于特殊的行业,发布招聘信息时要告知体检标准和其他各项规定,确保招聘信息的真实和透明。


转自中国青年报(F-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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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0 18:49

我见过很多医院就有乙肝的医生护士

很多人都是上了医学院才知道自己有乙肝的,以前也没有查得那么严,只要肝功正常就都要。都是现在社会上乱宣传害了我们。
其实四十岁以上的医生护士,很多都有乙肝,我知道的就有十几个。再说医护人员经常接触患者,有的患者得了乙肝不小心传染给医护人员也是有可能的,艾滋病也有通过医源性传播的,乙肝当然也会。难道这些被传染了的医护人员,医院会因为他们有了乙肝就把人家辞退吗?这家医院的所作所为显然是没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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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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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0 20:30
状告卫生部,他们虽有文件,但不作为.
是他们没有做好防疫宣传,让90年代前的孩子患上乙肝.是他们没有使用一次性注射器,使很多了成了医生手下牺牲品.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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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0 22:39
原帖由 流风回雪 于 2008-12-20 18:49 发表
很多人都是上了医学院才知道自己有乙肝的,以前也没有查得那么严,只要肝功正常就都要。都是现在社会上乱宣传害了我们。
其实四十岁以上的医生护士,很多都有乙肝,我知道的就有十几个。再说医护人员经常接触患者,有的患者得 ...


有的患者得了乙肝不小心传染给医护人员也是有可能的

这句话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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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1 00:17
被《南方都市报》强制病休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一案 已于2010年1月6日立案,详情请移步本论坛“法律咨询”版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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