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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被非法解雇者在律师事物所的尴尬遭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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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3 19:52
标题:一位被非法解雇者在律师事物所的尴尬遭遇
                            (时间2008年12月13 日)
正文:一位被非法解雇者在律师事物所的尴尬遭遇
    近日我在本地反歧视工作組领导的邀请下加入江苏维权联盟群,很快接受组长的授命就当事人被某知名台企非法解雇一案申请仲栽,由于当地反歧视工作組介入该案件较早,帮助当事人收集了许多强有力的证据。资助本案诉讼费用的某公益组织认为该案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如果在当地请一名优秀的律师作为代理胜诉几率很大,决定帮助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捍卫合法权利和尊严!
    原本以为有了资金后可以很容易找到优秀的律师!但让我们万分尴尬和无奈的是:虽然我们答应律师的收费要求,但律师依然拒绝接受案件!
我们很气愤!为什么我们愿意给同样的钱却请不到相应足够优秀的律师呢?为什么我们靠大家捐助、靠公益组织资助的钱却请不到我们所想要的律师呢?
    我们不在乎钱的多少,
    我们在乎的是法律服务是否足够优秀!
    我们在乎的是我们经过充分准备的案件能否胜诉!
    我们在乎的是我们被侵害的权利能否在司法的殿堂得到公正的待遇!
    我们在乎的是我们是否不再受歧视!
    我们在乎的是我们能否有公平的就业机会!
    我们在乎的是我们能否拥有一份稳定的工作来报答父母、建立家庭、养育孩子!
    我们在乎的是能否捍卫我们卑微生命中必不可少的尊严!
    我回家后久久不能入睡,最后把《民事诉讼法》找出来反复研究第五十八条,决定和小组领导商量,如果,我们请不到满意的律师,就不请了!千万不能浪费了包含善良人们的血汗钱!我们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向法院申请:由我以普通公民身份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代理(本人已拥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我将积极与资助该案的公益组织进行沟通学习尽力为当事人争取权益。
    如果大家有什么好办法,请告诉我!

法律声明:乙肝人互助维权协会的组建绝对按国家法律规定向国家民政部门提交资料申请登记,并非非法集会!组织的组建本着合法维权的思想开展一切乙肝人人权工作!
QQ群 27595836  (先前公布的QQ号346800803因不适合许多战友和我沟通决定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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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http://blog.sina.com.cn/flyingxue2000 欢迎来BLOG为了你我共同的权益而一起努力!
法律声明:欢迎各位转贴文章但请务必表明出处,否则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

[ 本帖最后由 flyingxue 于 2008-12-14 15:1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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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4 07:22

请你写下你的感受!

我们默默的为我们这群人争取权利,你们看了文章后居然也不写下自己的想法和意见,难道你们都麻木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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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4 07:24

不幸的消息!

本人在新浪BLOG发的这篇文章很快被删掉了!看来这里还是我们言论的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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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4 11:49
如果不乐意接受公益案件那就不是我们认为的优秀律师,他不会真心去做这件事情,不要花钱请这样的律师。如果事实和证据都很清楚,我建议公民代理。
楼主也不用这么隐晦,什么公益组织在为大家做事,什么律师事务所不值得我们托付,把名称全写出来,让大家好好看看。
广西翡翠丝带工作室的网站:http://www.gxfcsd.com/
广西战友群:80231690(仅接广西战友)
张雯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mige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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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4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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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4 15:17
律师还没战友们懂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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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4 20:29
在自己的BOLG上发表这样的文章都被删除???
这些人还有没有良心
可怜论坛里这些热心的公益人事
我今天去见了曙光大哥 看他头发都花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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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6 22:04
感觉论坛很多厉害人物呀,感慨自己年龄与经历不成比例哦
有时候,命运必须靠自己的双手来掌握!他有一双琥珀色的眼睛,不同于同族们银色的眼睛,有这样眼睛的人注定将来是要干一番大事的!
People laugh and people cry,some give up and some always try,some say hi while some say bye,some fogot you but never will I.
英雄,希望你有一份不悔的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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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7 11:31
强烈支持。
路越是艰辛越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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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7 13:42
强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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