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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用人单位不得辞退乙肝携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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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辞退乙肝携带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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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10:37
重庆商报
记者 童江华 11月19日14:06报道
今天,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称,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侵害就业权益事件时有发生

“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全国约有1.3亿人是乙肝病原携带者,重庆也不例外。”市劳动保障局介绍,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实际上,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内,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

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作体检指标

“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不得要求将乙肝病毒血清学作为体检指标。”市劳动保障局介绍,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如食品生产经营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饮用水的生产、管理、供应等工作;在公共场所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托幼机构的保育、教育等工作;美容、美发等工作;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工作;其他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等。对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工单位、医疗机构在招、用工体检中检查指导工作,督促用工单位和医疗机构规范运作,确保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正当权益。

市劳动保障局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的要求外,对用工单位体检不合理的要求要坚决拒绝,有规定需要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招、用工单位应向医疗机构出具书面委托,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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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17:58
听多了,早就麻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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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0 19:40
不得辞退,?
第一,你得首先过了入职这一关,
第二,你得别让企业找到辞退的理由
偏激内容已经编辑。见谅。跟天涯一样什么都是敏感问题不让说.招聘歧视公司名单不能谈维权就灌水?顶http://ahbver.blog.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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