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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深圳平湖乙肝歧视第一案今天顺利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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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平湖乙肝歧视第一案今天顺利立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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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1 19:11
深圳平湖乙肝歧视第一案顺利立案
经过多次努力和法院沟通,我和另外一个代理人终于可以歇歇了,今天,也就是10月份的最后一天,我去深圳农行缴了诉讼费,昨天立案时法院的诉讼费按照财产纠纷来算,而且是电脑导入的,他们也是以前没有接过乙肝歧视的案子,打电话问了其它法院也说没有接过,所以这次诉讼费的缴纳也是高得多,所以我们提出来意见,法院说第2天再来,所以今天我一个人折腾了大半天来到法院换单,这次换了按照侵权纠纷的费用,然后我到指定的银行缴费,可是已经下班了,等到2点钟才搞定。搞完后再把单送到法院。就这样折腾了一天,就忙这个事情。
很少来深圳,从南头关到平湖,公交车就坐了2个半小时,可把我折腾坏了,曙光在东莞的还先到目的地,而我住深圳市内的还慢。说实话还真的有点怕在深圳坐公交车。
    被告企业深圳麦克维尔空调有限公司的母公司麦克维尔是一家有130多年历史的大型跨国企业,是世界上最大的制造和销售制冷、通风、空调、采暖和空气净化设备的专业公司之一。总部设在美国明尼苏达州明尼亚波斯市,在全球三大洲的30家工厂占地超过200万平方米,在全球100多个国家拥有超过15,000名员工。
原告王小国是今年从西安一所大学毕业的本科学生,2008年4月2日原告王小国正式和深圳麦克维尔空调有限公司签订就业协议,并与7月18号到公司正式报道,在17号到达公司,第二天在深圳深联医院参加入职体检.7月22号早上王小国正在参加公司组织的军训,公司的人力资源的工作人员把王小国叫到了办公室,告诉王小国由于在体检中发现我是乙肝大三阳,希望能跟我解除协议.接下来的两天,我跟公司一直交涉,但是没有结果。
在以前的求学生涯中, 王小国并未遭受过歧视,这次事件导致他个人精神上极大的压力,对今后找工作产生很大的影响。这件事情也给家人带来担忧和压力,这是他不愿看到的。经过努力,在一次上网的过程中发现了肝胆相照论坛,发现有很多和他一样的大学生遇到就业歧视,于是王小国和爱肝连线取得联系,当是接电话是的是一个姓张小姐,后来我才知道是张灵继,张小姐看了材料后马上与我们广东和谐就业促进会取得联系,我们评估后,觉得可以诉讼,于是接下了这个案子。
经过取证,完成相关的程序后,我们来到深圳龙岗地方法院,法院刚开始说要讨论下,因为以前没有接过乙肝歧视的案子,是否要先仲裁,几天后,邓说法院来电,可以立案,于是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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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佛山无影脚 于 2008-11-7 01:1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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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1 19:12
你就业受歧视了吗?你困惑吗?
广东和谐就业促进会
佛山和谐关爱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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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1 20:28
顶,好样的,一定要给那破公司点COLOUR SEE S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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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1 21:16
无影脚大哥 你们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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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1 21:27
辛苦了,有你们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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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1 22:08
这家公司确实是家大公司,我记得在苏州也有家工厂。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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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7 10:03
原帖由 小草儿! 于 2008-10-31 21:27 发表
辛苦了,有你们真好!

你们也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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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8
发表于 2008-11-7 17:35

把医院一起告。

我的省长信箱留言:
尊敬的王省长:  您好.

       我是一个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以下简称携带者],肝胆相照论坛乙肝维权志愿者.向您反映我省医疗部门严重违法侵犯携带者隐私权的问题.
       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第一条:乙肝病毒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
       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第二条:二, 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
       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
        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根据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这两个文件都强调了医疗部门有责任保护携带者的个人隐私.我们这里的现实是体检医院相继推出各种体检套餐,推荐给体检单位选择.其中就含
       有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体检结果又直接交给单位.在招工,福利体检中使携带者隐私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国家法规成了一纸空文.
       在乙肝传播知识贫乏,很多人谈肝色变的今天,这种侵权行为使携带者面临着恶劣的人际关系环境,饱受冷落歧视,精神上受到严重摧残.重者立刻
       产生就业危机,轻者使他们面临着合同到期单位拒绝续聘的失业前景.医院作为高级知识分子聚集之处,理应模范执法,万不该以一己之利违法行事.
       如今上海,苏州,杭州,广州扬州等地,医疗部门明确禁止在招工,福利体检时检查乙肝两对半,严格依法保护个人隐私.我们安徽为何不能这样依法行政?请您
       关注此事,救安徽数百万携带者及家属于水火之中,大恩大德,永生不忘.[下付部分资料]
     
                                                        关于体检苏州卫生局的通知  


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各市、区卫生局(社会事业局),苏州市疾控中心、苏州市卫生监督所,苏州市区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 号),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高度重视,严格监督。各级卫生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构建和谐社会、扶助弱势群体的高度来认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重要意义。应将依法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履行对开展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的管理职能,加强培训、指导和体检质量控制,强化对体检规范和体检质量的督查,积极配合劳动和社保部门开展监督执法检查,以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
    二、依法规范体检项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立即清理“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三、加强宣传,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将本通知广泛印发各用人单位,指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引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歧视,营造公平和谐的就业氛围。
    四、大力推广成人乙肝疫苗接种,保障健康就业。各地要加强对乙肝防治工作的宣传,大力推广成人乙肝疫苗接种,落实有效防治措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在体检过程中,积极做好成人接种乙肝疫苗的宣传,预防乙肝传播。请各地、各有关单位于4 月底前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贯彻执行劳社部发[20 的〕16 号文件和本通知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并于5月15日前将督查和整改情况报市卫生局疾控和妇幼处。
  

                                                                                                                  苏州市卫生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  
索取号  AB83030002008012
发布日期  2008-03-31
发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文件编号  沪卫医政〔2007〕128号
备注   



  关于本市医疗机构在劳动者健康检查中切实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切实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有关精神,现对本市各医疗机构提出如下相关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原则上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劳动者健康体检的常规体检指标,并按此原则对劳动者健康体检的格式化表格(常规体检项目)进行修订。

  二、遇以下两种情况,各医疗机构可以在劳动者健康体检中对被检者增加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检测:

  (一)被检者主动提出要求检测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且检测结果仅反馈给被检者本人;

  (二)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被检者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同时提供相关规定的书面材料。

  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本文转发至本辖区内开展劳动者健康体检业务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二○○八年一月十三日

官方链接 : http://www.smhb.gov.cn/website/b/37716.shtml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卫生部回信密码:86035856,   5943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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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2 05:42
楼上的跟贴请专门找个贴,不需要这样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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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2 08:46
无影脚辛苦了,看来每年你走的路不比徐霞客少啊
被《南方都市报》强制病休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一案 已于2010年1月6日立案,详情请移步本论坛“法律咨询”版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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