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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京津冀版 存档 1 北京市长信箱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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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长信箱回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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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3 12:58
斑竹请手下留情,本来不该在该版发表的,但这里北京战友多些,期望他们能去链接中反映下北京体检情况。
注:北京市长信箱如下链接:http://szxx.beijing.gov.cn/webmayorbox/
麻烦北京各战友也往该信箱反应我们的情况!!!!
给市长信箱反映情况如下:
根据意见书规定,医院不能将乙肝两对半作为常规体检,北京现在有些医院(中关村医院的体检套餐中依然要检查两对半)、体检中心还依然将两对半作为入职体检项目。特向你们放映情况。谢谢!!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7]16号)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市长信箱回复情况如下:
尊敬的***同志:

  您的邮件已收到。根据您信中反映的情况,我们已转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处理情况将由承办单位按《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答复。
  特此告知。

市长信箱
2008年*月*日
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回复情况如下:
来信人:
    您好,您的信件已转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就您提出的问题解释如下:
    经我局业务部门与市卫生局沟通、协商:一、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因其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的用人单位。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2007年5月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2007年8月联合下发《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134号),要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各用人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
    三、市卫生局已明确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开展体检工作过程中,应正确引导并向用人单位宣传有关政策:不能因劳动者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而拒绝录用。
    四、根据劳社部发[2007]1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因此,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无法责令用人单位在体检过程中,不将"肝功能检查"作为体检项目,而"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在实际操作中又无法单独打印。
    如您应聘岗位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不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建议可不参加相关检查。

已经再次给市长信箱写信。也期望各战友,特别是北京的战友也多写信,支援。只有付出行动,我们境况才会有改进。也期望各地战友多给市长信箱之类的部门发信,反映情况。
附上新信内容和北京市长信箱地址http://szxx.beijing.gov.cn/webmayorbox/

劳动保障部门的回复中,解释了体检套餐中仍存在检查乙肝病毒血清的原因是:“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无法责令用人单位在体检过程中,不将"肝功能检查"作为体检项目,而"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在实际操作中又无法单独打印。”。
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出台相关政策保障就业公平、和禁止一般就业体检检查乙肝血清病毒后,最近广东、重庆、西安等省市的卫生局相继出台了禁止就业体检中检验乙肝血清病毒,为什么这些兄弟省市能实施,而我们北京市相关部门却以 "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在实际操作中又无法单独打印。”为由,迟迟没有出台禁止就业体检检查乙肝两对半等乙肝血清病毒检验的体检?
由于就业体检涉及到劳动保障局、卫生局。恳请市长信箱将我反应的问题转给劳动保障部门的同时,也转发给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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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3 2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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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3 21:49
卫生部门、劳动部门目前只能就体检项目给出指导意见,并不能强制用人单位照章执行,且实际操作也有难度;

用人单位在这方面有很大的自主权,你可以因此把他告上仲裁局,你也多半会获胜,但前提是:除非你不想在这家单位顺利发展;而正因为此,很多人不得不放弃维权;

在相关科普知识还没有被"健康人"/企业接受的现实面前,我们是绝对弱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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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4 09:18
连发个信都懒,北京看来北京情况不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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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4 12:19
支持,应该怎么操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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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4 14:37
原帖由 心凉了 于 2008-10-24 09:18 发表
连发个信都懒,北京看来北京情况不太好:(


不是懒,我也不反对给市长办写申诉信;
我只是想说,期望值不能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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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4 15:17
市长说的都是托词,没一句实用的!!!
我的天空依然挂着太阳,我的生活依然开心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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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4 16:11
支持,北京的战友都要去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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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4 21:00

回复 5# 的帖子

直接发信就ok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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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4 21:02

回复 6# 的帖子

只有1%的期望也要去争取。再说现在重庆江苏,广州等各地反映情况都不错,这些地方政府已经也发文禁止检查两对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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