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0/02说明:此前论坛服务器频繁出错,现已更换服务器。今后论坛继续数据库备份,不备份上传附件。

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北京市长信箱回复!麻烦置顶
查看: 2492|回复: 21

北京市长信箱回复!麻烦置顶 [复制链接]

Rank: 6Rank: 6

现金
1835 元 
精华
帖子
832 
注册时间
2005-8-3 
最后登录
2014-9-24 
1
发表于 2008-10-19 17:09
注:北京市长信箱如下链接:http://szxx.beijing.gov.cn/webmayorbox/
麻烦北京各战友也往该信箱反应我们的情况!!!!
给市长信箱反映情况如下:
根据意见书规定,医院不能将乙肝两对半作为常规体检,北京现在有些医院(中关村医院的体检套餐中依然要检查两对半)、体检中心还依然将两对半作为入职体检项目。特向你们放映情况。谢谢!!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7]16号)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市长信箱回复情况如下:
尊敬的***同志:

  您的邮件已收到。根据您信中反映的情况,我们已转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处理情况将由承办单位按《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答复。
  特此告知。

市长信箱
2008年*月*日
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回复情况如下:
来信人:
    您好,您的信件已转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就您提出的问题解释如下:
    经我局业务部门与市卫生局沟通、协商:一、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因其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的用人单位。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2007年5月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2007年8月联合下发《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134号),要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各用人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
    三、市卫生局已明确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开展体检工作过程中,应正确引导并向用人单位宣传有关政策:不能因劳动者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而拒绝录用。
    四、根据劳社部发[2007]1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因此,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无法责令用人单位在体检过程中,不将"肝功能检查"作为体检项目,而"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在实际操作中又无法单独打印。
    如您应聘岗位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不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建议可不参加相关检查。
已有 1 人评分现金 收起 理由
疯中落叶 + 2

总评分: 现金 + 2   查看全部评分

维权发传真比Email效果好千万倍,免费发维权传真网站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828065&extra=page%3D1

Rank: 9Rank: 9Rank: 9

现金
15437 元 
精华
帖子
6067 
注册时间
2007-4-16 
最后登录
2017-9-4 

荣誉之星

2
发表于 2008-10-19 20:31
非常好的行动,北京的战友行动起来。
广东 (东莞)同心维权工作组
QQ群:37178422,60263978,18538329, QQ:842526951

博客:http://dgtxgzz.blog.163.com ,

Rank: 4

现金
73 元 
精华
帖子
61 
注册时间
2008-10-3 
最后登录
2017-11-19 
3
发表于 2008-10-19 20:44

如果没有看错

实际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最后将皮球踢回来了~“可不参加相关检查”
假如有这个选择的自由,我们还在争取什么?
借口"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无法单独打印",实际上认可了表面抗原检查!
这就是政府部门的态度

Rank: 6Rank: 6

现金
1835 元 
精华
帖子
832 
注册时间
2005-8-3 
最后登录
2014-9-24 
4
发表于 2008-10-19 21:23
是的,劳动保障局将皮球又踢回来了。体检套餐中检查两对半,这要是卫生局的无作为。
已经再次给市长信箱写信。也期望各战友,特别是北京的战友也多写信,支援。只有付出行动,我们境况才会有改进。也期望各地战友多给市长信箱之类的部门发信,反映情况。
附上新信内容和北京市长信箱地址http://szxx.beijing.gov.cn/webmayorbox/

劳动保障部门的回复中,解释了体检套餐中仍存在检查乙肝病毒血清的原因是:“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无法责令用人单位在体检过程中,不将"肝功能检查"作为体检项目,而"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在实际操作中又无法单独打印。”。
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出台相关政策保障就业公平、和禁止一般就业体检检查乙肝血清病毒后,最近广东、重庆、西安等省市的卫生局相继出台了禁止就业体检中检验乙肝血清病毒,为什么这些兄弟省市能实施,而我们北京市相关部门却以 "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在实际操作中又无法单独打印。”为由,迟迟没有出台禁止就业体检检查乙肝两对半等乙肝血清病毒检验的体检?
由于就业体检涉及到劳动保障局、卫生局。恳请市长信箱将我反应的问题转给劳动保障部门的同时,也转发给市卫生局。
维权发传真比Email效果好千万倍,免费发维权传真网站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828065&extra=page%3D1

Rank: 6Rank: 6

现金
1835 元 
精华
帖子
832 
注册时间
2005-8-3 
最后登录
2014-9-24 
5
发表于 2008-10-19 21:27
为了帮助大家发信,附上群有tiana的模板
我写的一个向卫生局投诉的模板
XXX卫生局:

   你们好!
   我现向你们检举XXXXX健康体检中心违法检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
   一直以来,乙肝携带者遭受到了严重的就业和入学歧视,为了改变这一歧视行为,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同时,为了进一步落实反乙肝歧视的政策,2007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发布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条款如下: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然而,可悲的是,XXXXX健康中心不单明确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列入入职体检套餐内,还提供直接邮寄体检结果到单位的方式严重泄露乙肝病原携带者的个人隐私,严重违反国家规定。希望XXXX卫生局能够切实履行行政职责:

   1. 立即纠正并处罚XXXX健康中心的违法违规行为。
   2. 在XX市范围内对各医院体检中心进行彻查,清除乙肝血清指标检查,停止将体检结果直接邮寄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3. 宣传用注射乙肝疫苗的形式而不是简单粗暴的检查乙肝血清指标来保证全体公民的身体健康。
   我期待着XXXX卫生局的行动,相信你们必能为全国1.3亿乙肝携带者撑开一片蓝天。



                                                                 一名公益维权人
维权发传真比Email效果好千万倍,免费发维权传真网站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828065&extra=page%3D1

Rank: 2

现金
37 元 
精华
帖子
21 
注册时间
2008-7-16 
最后登录
2008-10-19 
6
发表于 2008-10-19 22:26
诶...没用啊 兄弟们 ZF更本就是不把我们当人看啊啊 寒心啊 !

Rank: 6Rank: 6

现金
2781 元 
精华
帖子
850 
注册时间
2005-8-13 
最后登录
2011-4-22 
7
发表于 2008-10-19 22:33
<<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无法责令用人单位在体检过程中,不将"肝功能检查"作为体检项目,而"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在实际操作中又无法单独打印。>>

这个问题好解决,换个活人操作就行了啊.

Rank: 9Rank: 9Rank: 9

现金
18341 元 
精华
14 
帖子
12814 
注册时间
2004-7-31 
最后登录
2018-11-9 

管理员或超版 荣誉之星 勤于助新 一品御批懒惰勋章 神仙眷侣 龙的传人 旺旺勋章 色狼勋章 京津冀运动 双子座 幸福风车

8
发表于 2008-10-19 22:42
北京市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淡定。。

Rank: 5Rank: 5

现金
1378 元 
精华
帖子
783 
注册时间
2006-7-8 
最后登录
2017-2-9 
9
发表于 2008-10-20 12:34
我觉得还是先去做吧,如果空口讲没用的话,我们只能永远处于这个受歧视的状态。自由和平等别人不会双手奉上,需要我们自己努力去争取。

Rank: 6Rank: 6

现金
1835 元 
精华
帖子
832 
注册时间
2005-8-3 
最后登录
2014-9-24 
10
发表于 2008-10-20 15:01
行动不一定有用,没有行动是肯定没用!!!!!!!!
维权发传真比Email效果好千万倍,免费发维权传真网站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828065&extra=page%3D1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肝胆相照论坛

GMT+8, 2024-12-2 23:17 , Processed in 0.014197 second(s), 13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1.5

© 2001-2010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