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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准备起诉体检医院 大家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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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起诉体检医院 大家提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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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自由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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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5 21:17
2008年9月1日,我所在的单位新进人员参加入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查出我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肝功能正常,体检单位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体检中心直接将体检结果给了单位,并在体检报告上给出“乙肝大三阳,建议肝病门诊诊治”;2008年9月22日,单位组织新进人员体检复查,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体检中心要求复查我的乙肝DNA,我当场表示强烈反对。2008年10月10日单位得到体检报告。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肝病门诊医生在体检报告中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乙型肝炎(活动期),具有传染性”的误导性结论。单位依据该疾病诊断证明书认定我体检不合格,拒绝录用!给我带来了极大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
根据卫生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
第1篇  录用体检组织工作
2  体检工作要求
2.1  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应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非指定医疗机构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2.2  各指定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合理的工作流程,选拔原则性强、思想作风好、业务精湛的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由医疗机构主管领导担任组长,负责实施体检。
2.3  体检组的医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正确掌握体检操作规程、体检标准和检查内容,做到统一标准、统一方法、统一要求。未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2.4  体检必须按规定项目进行,不得随意增减。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做进一步检查方能作出判断的,由招录机关安排考生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2.5  主检医生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负责作出考生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遇有疑难问题应组织会诊,做到合格有理,淘汰有据。
2.6  体检组的医务人员要奉公守法,严格遵守体检纪律和体检操作规程,确保描述清楚、结论真实,避免错检、漏检。
第2篇  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7.1.2  乙型肝炎病原携带者  是指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持续阳性6个月以上,无肝病相关症状与体征,血清ALT、AST水平基本正常的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者。依据卫生部《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有关规定,这类携带者不属于乙型肝炎患者,不应按现症肝炎患者处理,对于一般职位的公务员,应视为体检合格。
关于乙型肝炎大、小三阳:HBsAg、HBeAg及抗-HBc阳性,俗称大三阳;HBsAg、抗HBe及抗-HBc阳性,俗称小三阳。大、小三阳只是提示体内HBV复制活跃与否以及HBV的变异情况,并不代表肝脏的炎症和损害,判断肝脏是否损害及其程度主要根据肝脏生化检查结果。单纯大、小三阳而无肝脏生化异常者不应按现症肝炎患者对待,而应按乙型肝炎病原携带者对待,作合格结论。
根据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5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中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贵阳医学院体检中心直接将体检报告交给了单位人事,泄露了我的隐私,并且还出具了不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相关规定的疾病诊断书,给我的工作、生活、精神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请卫生局依据《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相关规定责令医院更改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对该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分,责令其向我赔礼道歉。
后附相关证据(复印件)。
此致
贵阳市云岩区卫生局
投诉人:
2008年10月16日
附:证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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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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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5 21:45
给你顶上去,具体应由有经验的朋友给你多提宝贵意见.祝你成功.
.4  体检必须按规定项目进行,不得随意增减。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做进一步检查方能作出判断的,由招录机关安排考生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医院没权更改体检项目.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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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持续发布起诉过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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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要告!

我也是被炒的,我们一起加油!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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