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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两广版 存档 1 员工因为乙肝携带被炒索赔7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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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为乙肝携带被炒索赔7万元人民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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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8-27 23:04
惠州市企业用工乙肝歧视诉讼第一案昨日开庭
因检查出乙肝大三阳,博罗县福田镇一打工仔愤而将炒他鱿鱼的宏科电子(惠州)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该公司侵犯其平等就业权和隐私权,判令该公司书面公开赔礼道歉;并补偿经济损失和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74485元。这是惠州第一起因企业用工乙肝歧视而引起的诉讼案。昨日,博罗县法院长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缘 起缘 起
    被查出携带乙肝大三阳被炒鱿鱼
    这位打工仔叫王安 (化名),2007年12月1日进入位于博罗县福田镇的宏科电子 (惠州)有限公司,任仓务部收货组仓务员一职。面试入职后,他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一直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2007年12月13日,公司组织体检。2007年12月28日,王安被告知体检结果为乙肝大三阳,公司要解雇他。“当时我脑袋一片空白,感觉好多同事在用异样的眼神看着我。”王安说,“一个和我认识15年的同学在知道我有乙肝后也避开我,当时我的心一下凉了,觉得好无助。”
    2008年1月7日,公司将因体检不合格的《解雇通知书》给王安过目,并要求上交公司所发的物品(厂牌、厂服、文具等)后方可结工资,但公司未发 《解雇通知书》给王安。2008年1月9日,王安领到2007年12月份和2008年1月份的工资。王安随即与公司人事部主管唐小姐交涉解雇赔偿事宜未果。

遭 遇
    找工一听要体检就走人
    “解雇后的7个月里,我把自己关在家里,想不开。”王安说,“父母不理解我的心情,以为我懒,不愿意出去工作,我心里压力更大了。”
    于是他远离家乡博罗福田镇,到广州、深圳等地去找工作,“我很想摆脱这样的生活,但每次面试前总会想到体检,有一种‘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绳’的心态。”王安说,每次面试前,他总告诉自己一定要振作,但一到晚上,“乙肝携带者”的字眼又不自觉地在他脑海中浮现。如果面试成功了,更多的人知道了自己是乙肝携带者该怎么办,所以当面试不成功的时候他反而如释重负。
    王安告诉记者,他在广州曾有3次面试合格,但每次做了一段时间后听到要体检,连工资都不要就走了,“我不想让更多人知道我是乙肝携带者,为自己保王安告诉记者,他在广州曾有3次面试合格,但每次做了一段时间后听到要体检,连工资都不要就走了,“我不想让更多人知道我是乙肝携带者,为自己保点名声。”

转 机
    在广东就业促进会支持下诉讼
    今年4月的一天,王安上网时进入乙肝公益网站——— “肝胆相照论坛”。当看到许多乙肝携带者反歧视维权行动的成功案例后,王安表达了要依法讨还公道的愿望,得到了网友们的支持。
    “肝胆相照论坛”版主帮他联系了乙肝公益组织(民间NGO组织)——— 广东就业促进会,该促进会负责人刘德豪很快与王安取得了联系。6月16日,王安委托广东就业促进会负责人刘德豪、广东就业促进会法律顾问邓文轩,将宏科电子(惠州)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该公司侵犯其平等就业权和隐私权,判令该公司书面公开赔礼道歉;并补偿经济损失和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74485元,博罗县法院正式立案。这是惠州第一起因企业用工乙肝歧视而引起的诉讼案。昨日,博罗县法院长宁法庭开庭审理,经审理后,双方均表示愿意进行庭内调解。
    王安说:“我找工作的热情越来越低,我只希望这场官司能赢,这样至少证明是公司做错了,社会是承认我的,然后再找份稳定的工作。”

双方观点
原告
    用人单位不得辞退乙肝携带者
    原告在民事起诉书里认为,《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原告在民事起诉书里认为,《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文件还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宪法》第三十三、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原告认为,被告不但违规体检了乙肝标志物,还以原告是乙肝病原携带者为由,胁迫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侵犯了原告的劳动权和平等就业权,使原告遭受到了歧视,其自尊心、心理,尤其是人格尊严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被告
    企业有权解雇乙肝携带者在法庭上,被告代理人承认原告是因体检查出乙肝大三阳而被解雇的,但又认为宏科电子(惠州)有限公司是外资企业,需要的是健康的员工,携带乙肝病毒是不健康的,所以有权解雇;同时还认为这是劳动争议案,应先走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而不能直接诉讼于法院,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代理人、广东就业促进会法律顾问邓文轩认为:本案并非以劳动争议案为由提起诉讼,不需要走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本案以乙肝歧视侵权为由提起诉讼,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案起诉程序是合法的。
    邓文轩认为,只要在中国大陆办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就业促进法》、《劳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都对此作出严格规定。

相关链接
    乙肝知识知多少?
    原告代理人、广东就业促进会负责人刘德豪认为,一些用工单位和社会上一些人出现歧视乙肝携带者的现象,主要与大家对乙肝知识知之甚少有关。要消除歧视现象,加深对乙肝的认识是关键之一。
●1.2亿人
    刘德豪介绍说,全球大约有3.5亿乙肝病毒携带者,其中中国有1.2亿人,约10个人就有1个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52%
    刘德豪说,中华医学会2005年1月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52%的乙肝携带者因为乙肝携带失去了理想的工作和学习机会。
    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2007年6月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近8成的外资在华企业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
●共同就餐不会传染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
●共同就餐不会传染
    刘德豪说,乙肝病毒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比如握手、拥抱、共同就餐、游泳)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乙肝病毒携带者不等于乙肝病人,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生活和结婚生子。
●如何避免感染
    (1)注射3针乙肝疫苗,这是预防乙肝的最有效方法。(2)新生儿要在出生后立即接受免疫注射断母婴传播。(3)杜绝不安全注射和污染的血液制品。(3)避免用消毒不彻底的工具纹身、穿耳洞、针灸。(5)避免和别人共用容易被血液污染的牙刷、剃须刀等。(6)避免无防护性性行为。
本版文字 本报记者何运平 刘 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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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免费代理全国范围(不含港澳台)乙肝携带者维权诉讼,欢迎咨询。成功参与数十起反乙肝歧视维权,经验丰富,欢迎咨询.广东工作组博客:http://gdharmony.blog.tianya.cn/  </strong>
深圳民间机构称 乙肝病毒携带者受歧视严重!广东组群:76077784(注明论坛),本科、硕士毕业生入职咨询群:90919375(注明非诚勿扰)官方微博:http://weibo.com/u/245451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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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7 23:38
可喜可贺呀!!无影脚@!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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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8 01:54
祝贺抗乙革命又一次取得胜利,祝贺我们的英雄“无影脚”同志凯璇归来,同时也祝贺我们的战友同胞成攻获胜。通过此次维权的胜利,希望,以后更多的战友能够勇敢的站出来,为悍卫我们应有的权利而将维权坚持到底。我坚信只要坚持维权,我相信我们以后的路才会更加好走,才会更好平坦。也希望更多的战友能够通过此次维权所取得的胜利,能够让更多的人为自尊的生存,为自我的证明,而不断的坚持走下去,更希望你们能够在往后的路上走得更远,更长,更久。。。。。

[ 本帖最后由 浪迹-天涯 于 2008-8-28 01:5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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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l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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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8 20:01
好消息................
好消息啊
好感动
希望世界更公平!
每天都要贱卖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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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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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还遇到就业歧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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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9 23:56
又打了一场胜仗!真系可喜可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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