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太原市卫生局滥用行政权力违反《反垄断法》的
检 举 建 议 信
山西省卫生厅: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据《太原日报》报道,太原市卫生局2008年7月23日下发通知,确定市传染病医院为乙(丙)肝病毒携带者和乙肝孕产妇的定点收治医院……其余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收治此类孕产妇、开展产科接生工作”。太原市卫生局这一规定不仅剥夺了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普通医疗机构进行生产的权利,也剥夺了其它医院参与竞争的权利。根据今年8月1日新实施的《反垄断法》,太原市卫生局的这种行为属于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构成行政垄断,特此再次向你们检举。
一、普通医院完全可以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孕产妇提供孕产医疗服务
根据卫生部发布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和中华医学会制定的《乙肝防治指南》,乙肝病毒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播,日常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因此,任何医疗机构,只要是遵守《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做好基本的消毒和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就可以避免乙肝病毒的交叉感染。
母婴传播是乙肝病毒传播的重要途径,医学上现在已经有了高效的母婴阻断方法,而且简便易行,也完全不必要在传染病医院进行。根据国家卫生部今年4月发布的数据,我国4岁以下儿童的乙肝携带率已成功控制在1%以下。
二、限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孕产妇在定点医院分娩和诊治的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
2008年8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而太原市卫生局的上述禁令,明确限定了乙肝产妇的收治医院,禁止其他医院收治,依据此规定,形成该定点医院对乙肝孕妇收治的垄断。 这不但剥夺了乙肝病原携带者孕产妇平等享有医疗服务的权利,而且剥夺了其它医院参与竞争的权利,不利于医疗机构间的公平的竞争。太原市卫生局的这一行为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
三、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加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院感染管理和母婴阻断工作
通过常规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和母婴阻断技术,完全可以很好地预防乙肝的交叉感染和母婴传播,作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其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加强对医疗机构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培训,加强对医疗机构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例如《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使各个机构间展开良性的竞争,为乙肝携带者孕产妇提供更好的孕产医疗服务,而不是运用行政权力确定少数的定点医院实施对收治乙肝携带者孕产妇的垄断。
综上所述,太原市卫生局限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孕产妇在定点医院分娩和诊治的的做法,既无科学依据,又将严重危害孕产妇和胎儿的生命安全,而这一行政行为也严重违反了《反垄断法》。本人特此向你们再次控告检举太原市卫生局的行为,建议你们责成太原市卫生局撤销该通知,并责成太原市卫生局加强对医疗机构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培训。
此致
敬礼
公民:陆军2008.08.26
手机:158********
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2号中盛大厦2105A室
[ 本帖最后由 金戈铁马 于 2008-8-26 12:32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