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谴责佛山普立华公司歧视多位乙肝携带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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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8 17:35
2008年7月20日,武汉第二商业学校推荐了数十名学生集体到佛山普立华公司就业,在入职体检中公司给全体体检人员查了乙肝标志物,体检结果出来后,有多名是乙肝携带者,这些学生很担心毕业就等于失业,担心变成了事实,这些学生被告知体检不合格,不能正常入职。
佛山普立华光学城为中国最大的数码相机生产厂商之一,全世界现在每销售5台相机中,就有一台是来自该公司,1997年10月取得ISO9001国际标准认证,2004年4月取得ISO 14000国际标准认证,此外,凭着迅速有效的通关效率荣获国家A级企业荣耀。普立华科技于2000年起被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该公司现为富士康集团属下光电事业群。
根据EICC规定,旨在电子行业的全球供应链中,建立标准化的社会责任感行为规定,在其不歧视的条款中,不得给员工或准员工带有歧视性的医学检查。
我们知道,EICC成员包括索尼公司在内,而普立华公司是索尼公司的代工商,故不得给员工或准员工带有歧视性的医学检查也适用于普立华公司。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2款,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显然普立华公司违反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普立华公司违反了这一条,不予录用传染病原(乙肝病原)携带者。
普立华公司在其网站关于员工体检事件之澄清声明中第五、鉴于劳动新法出台及考虑员工意愿,公司已于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调整体检项目,不再对所有员工进行乙肝表面抗原及肝功能检查。然而该公司没有执行自己定的规定,乙肝标志物照查不误。
我们在寻找武汉第二商业学校这批被不予录取的学生,欢迎大家提供线索。


[ 本帖最后由 粤维权协会 于 2008-8-8 18:4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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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2款,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显然普立华公司违反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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