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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东莞某厂"福利体检"查乙肝 不查就算自愿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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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某厂"福利体检"查乙肝 不查就算自愿离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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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5 09:53
东莞某厂"福利体检"查乙肝 不查就算自愿离职
来源: 广州日报   
http://news.dayoo.com/guangdong/200808/04/53873_3544611.htm

各方说法

    律师:

    工厂的通告已构成违法

    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叶玉斌认为,作为企业的福利,员工有选择参不参加的权利;如果强制要求员工体检,并以不续签合同相要挟,其出发点就不那么单纯了。

    他表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该厂行为已构成违法。而该厂在通告中称“将不续签劳动合同”,已构成用工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如果该厂执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将要赔偿劳动者补偿金”。

    劳动局责令停检 但工厂体检“照常进行”

    有志愿者组织负责人称目前的乙肝歧视“更具有隐蔽性”

    核心提示:

    昨日,东莞厚街亨丰电子厂再现用工强制体检事件,该厂对今年7月1日前进厂的员工进行“福利体检”,仅查胸部透视和乙肝两对半,并于 7月30日向全厂发布通告:所有不愿体检的员工一律按自愿离职处理。

    8月1日,作为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该厂员工小彬(化名)将厂方投诉至东莞市劳动局。劳动局当日责令该厂停止体检,而厂方仅将通告改为“个别不愿进行体检的员工将予以公告,在合同到期之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昨日,该厂体检照常进行,该公司人事部经理肖剑表示,对于查出有乙肝的员工,他们将让员工请病假治病。肖剑说,“治好了就可以回来,但会有个时限。”

    文/记者唐红杰、谢华兴

    员工认为受到乙肝歧视

    小彬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当亨丰电子宣布要对今年7月1日前进厂的员工进行体检时,小彬很紧张。“为什么体检项目只有胸透和乙肝两对半两项?”

    小彬质疑厂里的做法带有乙肝歧视倾向,于是他就写了投诉信,8月1日送到劳动局信访办。

    8月1日下午,他就接到了劳动局信访办的投诉回复通知,信访办梁女士告知他,劳动局认为亨丰电子厂的福利体检具有强制性质,同时违反了相关法规关于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规定,劳动局相关部门已经责成亨丰电子厂停止强制性体检。

    体检仍然“照常进行”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了位于厚街镇溪头村的亨丰电子厂。8时30分许,该厂内的空地上已经聚集了几百工人。“今天厂里组织体检,要抽血呢。”一名刚刚从外面回厂的员工说,“厂里没有说取消体检啊。”工厂内,员工都拿着一份体检表,按照厂里的安排,他们今天将在工厂餐厅进行体检,先做乙肝两对半,再做胸透。

    据小彬介绍,亨丰电子厂是一家美资企业,主要从事电脑连接件的加工和电子产品线路板的组装。“厂里大约有400多人,除7月1日之后进厂的20多名员工之外,其他人也都要参加这次体检。”小彬说。

    小彬说,由于检查手续严格,找人代替抽血很难实现,上午的体检他没有参加,“厂里还有几个同事没有参加体检。”相关知情人士向记者提供了该厂7月30日张贴出来的“通告”,最后一句中写道:“所有不愿体检的员工一律按自愿离职处理。”而昨日记者在该厂的墙上看到了一份新的通告,最后一句被换成了“个别不愿进行体检的员工予以公告,在合同到期之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小彬说,这是厂方接到劳动局的电话后才改的。

    厂方称体检查乙肝很正常

    谈起工厂福利体检的事,亨丰电子厂人事部经理肖剑否认这次体检是强行的。他声称自己知道相关法规对乙肝病毒检查的规定,但他认为此次体检很正常,是提供给职工的福利,员工按照自愿原则去体检。

    如果查出员工是乙肝病毒的携带者,肖剑表示厂里将按照有关规定让员工休半年病假。“如果查出有传染性,就要将其辞退。”肖剑同时表示,就算是治得好,也要按医疗期的长短来判定是否可以继续回来工作。

    为什么在通告里规定不体检将不续签劳动合同?肖剑说,不愿体检表示你可能身上有病,第一种可能是想利用这种不体检的方式来达到离开工厂的目的,第二种可能是不参加体检的员工,一旦有病就会影响到他人,工厂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就不能将其留在厂里继续工作。

    志愿者组织:

    乙肝歧视今年更加隐蔽

    北京一志愿者组织东莞同心工作组负责人骆叶表示,“东莞大部分企业都存在乙肝歧视现象”。他表示,自从今年《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生效以来,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和患者的歧视不但没有好转,反而更具有隐蔽性了。“原来企业可以直接说不要乙肝携带者和患者,现在为了规避法律,会找其他原因将员工辞退。”

    “两法”生效后, 广州、深圳、佛山等地都出台了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条文,“东莞到现在都没有相关文件出台”,骆叶觉得这是一种政策上的缺失。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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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5 10:01
该事件也可以说是东莞市卫生局行政不作为!
2007年5月,卫生部和劳动部就下发了16号文件,文件中已经明确了地方卫生局和劳动局的行政责任------要“严格规范招、用工体检项目...”
然而,两部委的文件下发一年多了,东莞市卫生局却还没有去贯彻文件的精神,没有出台任何措施规范东莞医疗机构的体检行为,导致乙肝歧视事件时常发生!
这就是东莞卫生局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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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5 10:04
大家要明确一点,不管企业是否辞退你,只要体检项目包含有乙肝检测,就属于违规!就可以向劳动局和卫生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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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5 12:37

请问卫生局责令停止检查,但还是检查了,怎么处理?

请问卫生局责令停止检查,但还是检查了,怎么处理?这是关键,这又是一个典型啊,政府应该杀一儆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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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5 14:04
看看人家苏州市卫生局是怎么做的》》》》》
以下摘自一位战友的帖子-----------------
关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歧视的答复---苏州市卫生局
关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歧视的答复
XX: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政府的信任和对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权利的关心和置疑,同时也对您的遭遇表示同情。
苏州市政府领导历来非常重视遏制乙肝歧视,如朱永新副市长多年来一直呼吁要加快立法进程,我局领导也多次在各种会议、场合呼吁尽快立法,妥善解决这一突出的社会矛盾。为了抑制乙肝就业歧视状况,苏州市卫生局自2004年以来就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保护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权利,如下发《苏州市体检乙肝病毒血清标志物检测规范》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通知》等文件,再三强调:体检单位要高度注重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凡国家法律法规无规定、受检人或单位未提出,体检单位不得随意检测乙肝项目。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的公布和实施,我局经现况调查和慎重研究后,及时下发了苏卫疾控[2008]10号《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并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要求各体检单位依法规范体检项目,立即清理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为掌握目前体检机构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的落实情况,我局组织卫生监督、疾病控制等相关人员组成督查组,于4月上旬对市区15个体检单位、6月中旬对5县市开展了一轮专项督查。督查内容主要有体检单位学习执行文件、清理体检套餐、是否取消用人单位二对半体检委托、保护受检者隐私、检验质量控制、消除歧视宣传氛围等情况。通过督查我们发现,大部分用人单位出于聘用更健康劳动力、避免不必要纠纷的目的,仍违法要求被招工者必须提供二对半检测报告,为了减少被招、用工者的往返奔波、重复体检(由于体检套餐已取消二对半检测,很多人只得再次抽血查二对半),体检单位在履行知情同意、受检者本人签字的前提下,提供了检验服务。
鉴于监督执法权限的限制,我局已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宣传、引导和监督执法。近期,就遏制乙肝就业歧视问题,我局已再次召开局班子会议进行了专题讨论,已正式发文要求各体检机构在清理套餐的基础上,禁止体检机构采用知情同意的方式开展乙肝两对半的检测,以支持和切实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
在我局和社保部门的大力宣传、引导、监督管理下,目前工业园区的友达光电、和舰科技、可成科技、可胜科技等企业已率先依法取消招工时的二对半检测,建议您可以去园区疾病防治中心查询,全力争取在无歧视企业就业。相信随着社会法治意识和文明水平的不断提高,乙肝就业歧视的状况一定会逐步得到遏制,并最终消除。
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密切配合劳动社保部门,依法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正当就业权利。同时,在大力推行接种乙肝疫苗预防乙肝的基础上,一如既往地强化公平就业的法治舆论宣传,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努力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并加强对体检单位的督查,态度鲜明的遏制乙肝歧视,切实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益。
预祝您早日成功就业。
  
苏州市卫生局
         2008.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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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5 14:49
权益是靠“争”回来的!近几个月来,广州、宁波、上海、苏州卫生局下发文件禁止用人单位授权查乙肝这些重大的维权成果,每一次都是战友们向卫生局、向市长热线投诉而换取的!而不是卫生局的良心发现。

   我们只要抓住两部委【2007】16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不得.....”作为维权、投诉的理据,相信各地的卫生局会有所反应的。从两部委【2007】16号文件发文函头的执行落实对象可以看出主要是针对地方卫生局,而不是针对医院和用人单位,因此“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不得.....”卫生局责无旁贷,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
  我觉得市长信箱这个渠道非常重要。广州的案例就是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责令卫生局受理投诉的。
如果运用《就业促进法》或《就业服务于就业管理规定》投诉企业乙肝歧视,我觉得这样治标不治本,维权的直接受益群体只是当事人。
我觉得维权重点应该转移到卫生局行政不作为,运用的依据是劳动部、卫生部【2007】16号文件,要求卫生局规范乙肝体检项目。这样就标本兼治,维权的直接受益群体是一个庞大的人群。
因此,虽然《就业促进法》上升到法律高度,但就此问题而言,我就得《意见》的作用比《就业促进法》的作用还要大!
当然,你拿《意见》去投诉企业的乙肝歧视,法律效力当然不大,但运用到行政投诉上去,《意见》的作用就大了!
关键是如何灵活运用好《意见》和《就业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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