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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光明网--医盲加法盲-山西省太原市卫生局“病”得不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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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医盲加法盲-山西省太原市卫生局“病”得不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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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4 21:36
http://guancha.gmw.cn/content/2008-08/04/content_817013.htm

都是陆大哥的功劳!!!
感激!!!!

定一家传染病医院作为乙肝孕妇“定点收治医院”,其他医院均不得收治乙肝及其病毒携带者的孕妇,不得对此类人群接生。日前,山西省太原市卫生局的一纸“红头文件”引起轩然大波。

  山西省太原市卫生局“病”得不轻,不过用
“医盲加法盲”来掩饰估计不行
,这就是赤裸裸的歧视。这个所谓的“红头文件”就是给“歧视”一个名分!

  应该给太原市卫生局恶补一下乙肝及其病毒携带的相关知识,作为一个卫生主管部门本应具备这些基本常识的。

  乙肝是血液性传染疾病,母婴、血液、无防护的性行为是其主要传播途径。携带者本身又分多种,有的本身根本就没传染性。有关这个“红头文件”中涉及的母婴传染的问题,倒是要重点说说。一个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孕妇,在怀孕28周起打乙肝免疫球蛋白,之后每4周打一次,共打3次;孩子在出生后24小时内也打一针乙肝免疫球蛋白。这样下来,可以防止90%以上的母婴传播。这是个简单的卫生常识,也是已经被证明了的科学常识。

  再说说一个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孕妇在生产中,医院做些什么:作为专业的妇产科医生,会有自我保护的措施例如戴卫生口罩、手套之类;产床都是一次性的产垫,产房也会有些处理措施,不会影响下位孕妇的使用;孕妇也不需要打什么特殊的针剂;只是孩子出生后,身上的分泌物要及时处理,避免母体携带的传染,但一般情况下产道不是传播乙肝病毒的渠道。换句话说,母婴之间的传染不是发生在生产时。

  孕检过程就是称称体重、做做B超之类,不会流血,就更不具备传播途径。既然孕检、生产时,乙肝及其携带者的孕妇不会传染给其他孕妇;又不会在生产时传染给自己的孩子,为什么非要把她们“定点”?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卫生法学研究所所长张赞宁认为,在我国任何一部法律文件中,都没有授权卫生部门禁止乙肝孕产妇在普通医院就诊和分娩,因此太原市卫生局的文件没有法律依据。

  知错必改,本是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但太原市卫生局在遭遇公众的质疑时,甚至还满脸委屈,说是“为了保护她(乙肝孕产妇)”。那既然是保护,就要把“好事做好”。而太原市这个乙肝及其携带者的孕产妇定点医院“目前仅有32张病床,9名医师、11名护理师、4名助产士……这些医疗资源不足以接收太原市所有的乙肝孕产妇”。

  笔者以为,如果太原市卫生局依然我行我素,固执己见,当地的乙肝及其携带者的孕妇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力。医院是公共资源,人人都有平等使用的权力,一纸没有法律依据的“红头文件”是剥夺不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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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5 09:04

白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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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5 14:04
简直是一帮无知的人在说一些无知的话,受不了,太原卫生局惹了众怒了
益仁平维权电话:0371-67956079,010-51917982
      反歧视维权邮箱:[email protected]
    《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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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5 14:30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处理:

  (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

  (三)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无端的歧视曾让我身心俱焚。我愤懑过,没人听(谁有空啊?);我呐喊过,不解决问题(哪能那么快?!),但我从不言败,从不服输。条条大路通罗马,我现在的一小般(可能谈不上幸福)生活完全是靠自己努力工作获得的,乙肝不可怕,歧视并不能置人于绝路。哀莫过于心死,怕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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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5 14:32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无端的歧视曾让我身心俱焚。我愤懑过,没人听(谁有空啊?);我呐喊过,不解决问题(哪能那么快?!),但我从不言败,从不服输。条条大路通罗马,我现在的一小般(可能谈不上幸福)生活完全是靠自己努力工作获得的,乙肝不可怕,歧视并不能置人于绝路。哀莫过于心死,怕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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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5 14:34
或许只是没有“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否则该局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吃不了要兜着走的。
无端的歧视曾让我身心俱焚。我愤懑过,没人听(谁有空啊?);我呐喊过,不解决问题(哪能那么快?!),但我从不言败,从不服输。条条大路通罗马,我现在的一小般(可能谈不上幸福)生活完全是靠自己努力工作获得的,乙肝不可怕,歧视并不能置人于绝路。哀莫过于心死,怕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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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5 14:38
没有人能够剥夺我们正常合法的权益,不管它通过什么方式和途径。山西太原卫生局为反歧视活动的深入开展树立了一个反面的靶子,建议给该局记集体一等功一次!
无端的歧视曾让我身心俱焚。我愤懑过,没人听(谁有空啊?);我呐喊过,不解决问题(哪能那么快?!),但我从不言败,从不服输。条条大路通罗马,我现在的一小般(可能谈不上幸福)生活完全是靠自己努力工作获得的,乙肝不可怕,歧视并不能置人于绝路。哀莫过于心死,怕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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