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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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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0 22:04
五、卫生(保健)室人员与设施配备

(一)卫生(保健)室设置

1.卫生室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承担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监督并为师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2.保健室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承担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监督。

3.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卫生室,非寄宿制学校可视具体情况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

(二)卫生(保健)室人员配备要求

1.寄宿制学校或8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必须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2.8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必须配备固定的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人员。保健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

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必须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三)卫生(保健)室设施与设备

1.卫生室

(1)卫生室建筑面积应大于40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2)卫生室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设备及医疗耗材: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压舌板、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注射器、敷料缸、方盘、镊子、止血带、药品柜、污物桶、紫外线灯、高压灭菌锅、担架等。

2.保健室

(1)保健室建筑面积应大于20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2)保健室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设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压舌板、观察床、诊察桌、诊察凳、止血带、污物桶、担架等。

六、学生健康检查

(一)基本要求

在校学生每年健康检查一次,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二)健康检查项目

1.问诊:既往病史,近期发热、咳嗽史或其他明显不适症状。

2.内科检查项目:心、肺、肝、脾、血压。

3.眼科检查项目:裸眼远视力、沙眼、急性传染性结膜炎。

4.龋齿检查。

5.外科检查项目:头、颈、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

6.形态指标:身高、体重。

7.肝功能*:谷丙转氨酶、胆红素。

8.结核菌素试验*。

注:“*”为寄宿制学生必查项目,其他学生必要时检查。

(三)学生健康结果评价与反馈

学生健康检查单位在体检结束后,应进行个体与群体健康评价,并向学生、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健康评价结果,分析学生主要健康问题,提出改善学生健康状况和进一步检查的建议。

(四)学生健康检查机构资质

1.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预防保健和医疗机构。

2.设有专门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科室及辅助功能设施,具有独立于医院诊疗区之外的健康人群体检场所。

(五)体检经费

健康检查费用标准由省级相关部门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的费用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其他学生健康检查费用由省级政府制定统一的费用标准和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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