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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体检机构和医院的社会道德、社会责任感在哪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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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机构和医院的社会道德、社会责任感在哪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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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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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3 14:40
我一直认为,发生乙肝歧视的原因固然也在用人单位,但更直接,更大的原因就在医院的体检机构。如果不是体检机构和医院“热心”地帮助用人单位违法强查乙肝,如果体检机构和医院不把本属个人隐私的乙肝信息随意泄露给用人单位,哪来的乙肝歧视?以下是我就此问题给卫生部部长、济南市市长(如果没有回应,我会投诉到省长信箱)所写的一封信,这种现象在全国实在是太过普遍,希望广大战友通过各种途径向各级政府部门揭露这一问题。

尊敬的市长先生,
    您好。
    谢谢您百忙之中的关注。随着国家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比如《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等,按理说乙肝歧视应该得到很大的消除,然而,实事上在很多地方,乙肝歧视依旧普遍而严重,这其中固然有用人单位的原因,但导致乙肝歧视发生的更大的责任、最直接的原因却在于体检机构和医院,比如目前在我们济南市,几乎所有的体检机构和医院在所有常规的体检套餐中都有强制的乙肝标志物检查,对用人单位违法强查乙肝的要求,他们也总是“热心”地为他们违法积极提供的帮助,而对本属个人隐私的乙肝信息,他们更是随意泄露给用人单位。因此,今天向您反映两个十分现实的问题,恳请您能重视。

一、 关于2007年劳动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在我市的落实问题。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贵部、劳动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其中,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劳动、卫生主管部门)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文件下发以后,上海、广州、深圳、苏州、宁波、杭州等多个城市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出台了相关的配套措施,将《意见》反对乙肝歧视的精神具体化,把《意见》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的精神落到实外: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体检机构(医院)不得将乙肝作为常规体检套餐的项目,不得接受用人单位违法强查乙肝的要求。
    然而,目前在我们济南,大大小小几乎所有的体检机构、医院在自个儿制定的所有常规体检套餐中,几乎没有一种套餐不将乙肝作为必检项目,更是随意把本属个人隐私的乙肝信息泄露给用人单位。可以说,《意见》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的:(劳动、卫生主管部门)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在市还是一句空话!《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在我市还是一张废纸!

二、关于配合《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在我市实拖的问题。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7年11月颁布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该规定已于2008年1月1日实施。该规定中第十九条指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其中第六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该规定仅仅是针对用人单位来说,但是,该法规却是明确指出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用人单位强查乙肝是一种公然的违法行为。
    既然用人单位强查乙肝是一种公然的违法行为,那么,作为理应承担社会责任的人民医院和体检机构,我们理应积极地向用人单位宣传国家的政策法规,告诉用人单位这样做是一种违法行为。对一些执意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我们医院和体检机构理应坚决的抵制。最不应该,绝不应该的是为虎作伥,明知是用人单位强查乙肝是违法行为,还要“积极”地配合他们违法,为其违法行为提供方便!
    然而,目前在我们济南,大大小小几乎所有的体检机构和医院面对用人单位违法强查乙肝的要求,不仅没有积极地向他们宣传国家的政策法规,告诉他们强查乙肝是违法的,而是积极地帮助他们违法,为他们违法提供方便。最近,北京一个著名高校的学生来济南大众报业应聘,经过层层面试最终要被录用时,被大众报业强查乙肝后无情歧视,而为用人单位强查乙肝提供”无私”帮助的,热心泄露他人隐私的正是咱们济南市的某个大型医院。
    难道为了赚体检费,人民医院和体检机构就可以无视法律法规吗?难道为了赚体检费,人民医院和体检机构就可以明知用人单位强查乙肝违法还要帮他们违法吗?难道为了赚体检费,人民医院和体检机构就可以随意把本属个人隐私的乙肝信息泄露给用人单位吗?这就是他们标榜的社会道德和社会责任,这就是他们要实践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这就是他们所谓的“以人为本”?
    发生乙肝歧视的原因说复杂也复杂,说简单也太简单,就是体检机构和医院为了赚体检费,自定套套体检套餐诱导用人单位强查乙肝;面对用人单位违法的强查乙肝的要求,体检机构和医院为了赚体检费,“热心”地帮助他们违法,并将涉及个人隐私的乙肝信息随意地泄露给用人单位。
    因此,不敢奢求卫生部门领导下的体检机构和医院有多么地“先进性”,也不敢奢求卫生部门领导下的体检机构和医院多么地“以人为本”。只是想卫生部门领导下的体检机构和医院能不能尊重一下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在常规的体检套餐中不再强查乙肝?卫生部门领导下的体检机构和医院能不能承担一下最起码的社会道德和社会责任,面对用人单位违法强查乙肝的要求,即使不去积极地向他们宣传国家的政策法规,最起码能不能不去配合他们违法,能不能不为他们的违法行为提供方便?能不能不把本属个人隐私的乙肝信息随意地泄露给用人单位,能不能不做乙肝歧视的帮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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