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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好消息,论坛真的解除屏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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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论坛真的解除屏蔽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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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2 01:04
可喜可贺哦!!   
http://www.hbvhbv.com/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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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2 01:27
虽然自己现在战况艰难 还是欢呼一下

如果有幸活下来 再摆脱了疾病的软弱后 我一定要想陆军那样勇敢战斗!

[ 本帖最后由 larkforsure 于 2008-7-12 02:10 编辑 ]
http://blog.sina.com.cn/larkforsure
pain, endl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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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2 01:40
我们一直相信会有自由。
树叶的叶,开心的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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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2 01:43
与铁马的公开信和香港、美国的记者会有关?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925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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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2 06:35
但是反动派还是成功地分流了论坛的网友!并且反动派没认错!没有反动派被处分!

反动派随时会回来!随时会反攻倒算!

战友们不要放松警惕!
新药多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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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2 07:21
感谢铁马!
感谢所有努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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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8-7-12 08: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二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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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2 09:04
谢谢各位为此努力的朋友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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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2 12:16
感谢铁马大哥,不过现在坛子里的人好象少了许多袄!
脚踏实地山让路,持之以恒海可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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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勋章 文思泉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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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2 14:14
在苟延残喘的日子里,看见了一丝烛光
对那些为论坛解除屏蔽奔跑者的勇士,给予衷心的感谢
在一个国度里,你可以选择做奴隶,也可以做勇士
奴隶是奴隶者的通行证
勇士是勇士者的墓志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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