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什么世道暗无天日
查看: 858|回复: 1

什么世道暗无天日 [复制链接]

Rank: 4

现金
498 元 
精华
帖子
193 
注册时间
2008-7-7 
最后登录
2010-8-18 
1
发表于 2008-7-8 11:53
我是江西一个06届师范专业的大学生,但我没有拿到教师资格证.
我有乙肝大三阳,但肝功能正常.毕业时拿不到教师资格证.当初高考填写志愿时,教育部又没说有乙肝不能报师范专业.我读师范专业又不能当老师,我读的大学不是白费了吗?大三阳乙肝携带者都可以进师范类读书,为什么就不能就业?这是什么逻辑?那还不如当初就拒绝我们呢,花这么多学费,还是失业!这是我是的责任吗?这是我的错吗?
只要肝功能正常,考公务员都行,为什么做个普通的中学老师就不行?江西教育厅不是在歧视我吗?不是侵犯了我的人权吗?在别的省份的大三阳只要肝功能正常,都可以拿到老师资格证,例如:北京市,湖北省,山西省,江苏省,河南省,山西省,山东省,浙江,上海等,在这些地区都可以,为什么在江西就不行?
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歧视,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宪法》所赋予的平等权、劳动权、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平等权,每个人生而自由,这是联合国人权宣言的第一条。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到底什么是平等呢,一个简单的诠释是,平等的反面就是歧视。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教育部文件中指出教师资格证体检参照(中)高等师范学校录取体检标准,而在此标准中,教育领域仅对学前教育做出限制.,所有中央和地方的标准,只要肝功能正常则合格,受到限制的领域仅是学前教育.
根据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含 组织、器官)及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保育员工作外,可以照常工作和学习。
其实卫生部早在1994年制定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文件就规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并明确规定,不宜在人群中进行HBsAg普查。但这一正确意见并没有给予严格执行。事实证明,盲目检测的结果,不仅侵犯了1。2亿中国公民的各项基本权益,而且直接影响了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于民于国都是不利的。
而江西省教师资格认定乙肝检查结果判定标准,规定大三阳不合格.我想,教育厅不让大三阳拿老师资格证的唯一理由是怕会传染,如果真是这么容易传染的话,为什么不让那些乙肝病毒携带的中学生退学,乙肝病毒携带的中学生可以上学,大三阳的毕业生也理所当然有资格当老师。教育厅一定是被铺天盖地的虚假广告误导了,这些假广告在电视台,广播电台天天放,夸大乙肝的传染性,夸大乙肝的危害性。前一段时间,我国第一部《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正式发布,明确提出,乙型肝炎病毒(HBV)主要经血和血制品、母婴、破损的皮肤和黏膜及性接触传播。和乙肝病毒感染者的日常工作和生活接触,如同在一个办公室、共用计算机、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时用餐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一般不会传染病毒。

世界上其他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对乙肝患者上学和工作的限制,例如:在日本,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从事餐饮工作,在韩国,入职体检中已取消对乙肝标志物的检查。
江西教育厅规定大三阳不能拿老师资格证,造成的危害极大。首先看直接危害:正要毕业的大三阳师范生拿不到证,毕业意味着失业。还未能毕业的,整天闷闷不乐,无心向学,因为知道无论怎样努力,前途一片黑暗,于是,为了麻醉自己,天天沉迷于玩游戏。小三阳的也心事重重,因为小三阳也容易转为大三阳,大小三阳没什么大的区别。在江西的高校中有10%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读师范专业的有上万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这样,教育厅这一规定直接毁了上万人的前途。当初教育厅可没有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报考师范专业,毕业时又不让就业,不合常理。
再看间接危害:正在上初中或高中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知道教育厅歧视大三阳的,大多不想升学或考大学,因为知道再花钱上学是浪费时间和金钱,到头来得不偿失,为此早早就回家种田或去打工,这样又有一批优秀的人才被埋没了。在校的大学生,已经在学校里读了十几年的书,父母多年来节衣缩食资助他们上学,希望毕业能够找到一份工作,减轻家里的负担,养家糊口、回报父母,可到头来还是失业,这样又造成了上万户贫困家庭。在社会上,很多企业认为,国家的教育机构都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企业也有足够的理由不招聘乙肝病毒携带者,造成大量失业人口,破坏社会稳定,有违胡锦涛提出的建立和谐社会的思想。在国际上,因为乙肝歧视,让外国人说中国没有人权。
综上所述,江西教育厅要赶快把那带有歧视性的规定改掉,让大三阳也能拿教师资格证。如果一个不合常理,不符合国际惯例,违反国家法律,危害极大的规定还不废除,长此以往,国将不国!

Rank: 2

现金
39 元 
精华
帖子
20 
注册时间
2008-10-10 
最后登录
2008-12-15 
2
发表于 2008-10-23 09:54
支持!越是落后的地方各项规章制度越不人性化,长此以往,恶性循环。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肝胆相照论坛

GMT+8, 2024-11-22 02:47 , Processed in 0.013414 second(s), 11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1.5

© 2001-2010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