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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WIN! 中国抑郁症患者反歧视首案控告I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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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 中国抑郁症患者反歧视首案控告IBM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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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8 21:55

活活死死被歧视虐待侮辱了一年,不知道说什么好了。


IBM 面对两大敏感词眼 1)歧视(Discrimination) 2)诚信(Trust),弃卒保车,完全放弃后者,两次庭审庭上“自杀式”辩护方式:宣称07.06我的劳动合同已由我自行提出解除,此后皆是IBM 伟大的人道主义折磨我一年。IBM 律师大谈特谈“人道主义”不下30多次!


法庭上多位 IBM 高管不惜联手撒谎,且恶意伪造邮件,协同天力亚太心理咨询有限公司(EAP)伪造证明。


此外置 1)07.06谢维凯撒谎;  2)07.06多位高层会议决定“辞职批准无效”; 3)抑郁症治愈后不作为方式强制放我于病假期;  4)多次威胁歧视逼迫抑郁症员工职;  5)08.1.11许羽逼迫签解除劳动协议书否则以最近一月乱发邮件严重违纪开除,导致精神崩溃自杀; 6)08.01.11 IBM 发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邮件; 7) 08.02.28以“多次严重违纪且屡教不改”为由发出单方面解除劳动通知书; 8)08.03 IBM 续办上海市人才引进居住证的两个必要条件;


这些明显事实于不顾,无非是要避免“歧视抑郁症患者潜规则”曝光!


IBM 如此不惜代价的作为,只能是掩耳盗铃,反映了其对潜规则曝露的心虚与恐慌。


14%的自杀率,80%的自杀倾向,中国每年16w人因抑郁症自杀。“经验丰富”的 IBM 就是非常非常清楚这一点,才有了在中国这个法制保障还不健全的土地上潜规则的诞生和无所忌惮。歧视抑郁症员工与杀人有什么区别!


附中银律师事务所陈庆广律师所写最终代理词:




代理意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袁毅鹏与国际商业机器全球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已经贵会两次开庭审理,现结合庭审调查有关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主要争议事项


庭审中被诉人答辩认为,本案双方已经于2007年7月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的方式是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申请。 由于一个劳动合同只能解除一次,不可能在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再次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已经没有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其次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自然也不存在劳动权利和义务,更不可能发生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根据答辩人的意见,答辩人于2008年2月发出的通知书不具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仅仅是终止人道主义帮助的关系,同时由于该通知由案外人以案外人自己的名义作出,不具有代理的效力,因此,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关系。


因此,本案争议在于劳动者是否有效的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以及事后是否经过用人单位同意撤回该申请。由于本案不存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代理人将不涉及这两个方面。


二、申诉人于2007年6月19日提出的辞职申请是无效申请。


申诉人于2007年6月19日提出辞职申请,由于并非申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主要理由是:


1) 当时申诉人正处在抑郁症发病期。根据申诉人提供的医疗记录,2007年6月3日至6月29日之间,申诉人抑郁症病情非常严重,几乎每两小时一个周期,抑郁和躁狂情绪不断变化,难以控制自己的行为,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做事草率、冲动。医疗记录也证明在这一期间先后有两位不同的主任级医师要求申诉人住院,通知家属办理手续,并有“防消极”行为字样(对于抑郁症,防消极即是防自杀),可知申诉人处于抑郁症的严重发病期。


2) 根据医学文献,抑郁症发病的一个常见症状就是:“提出辞职,而不能正确预见其后果。”因此,袁毅鹏的辞职行为符合病理特征。尽管有关医学文献来自互联网,但也具有表面证据效力,被诉人有义务提供反证。


3) 袁毅鹏的行为违反一般常理,辞职行为不但将导致其丧失基本收入,而且连获取单位和社会医疗保障救助的权利也将丧失。此前申诉人已经接受治疗一段时期,该病的医疗费是很昂贵的,对于一个刚刚参加工作不久的人来说是很难承受的。况且,IBM公司的福利待遇是很优厚的,其没有理由放弃。再说,申诉人根据法律享有医疗期,这是法律规定强制权利,用人单位在此期间是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诉人有什么理由主动辞职呢,除非精神状态异常。


4) 被诉人对申诉人的精神状态是明知的。2007年6月19日申诉人辞职前,单位已主动安排专业心理顾问为他提供帮助,此后,根据被诉人提供的证据,单位也知道他处于:“非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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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07年6月22日申诉人与被诉人协商一致撤回辞职申请可以认定为法律事实。

1) 被诉人曾经于2007年6月22日与申诉人口头达成一致,同意申诉人撤回辞职申请,首先有申诉人本人的当事人陈述作为直接证据,通过工作期间的表现、庭审过程,可以发现申诉人是一个非常诚实的人,其陈述具有相当的可信度;相反被诉人一方的相关当事人没有一个出庭作证,接受质证,被诉人有能力提供证据而没有提供,仲裁庭在权衡劳资双方的优势对比,可以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认定。

2) 被诉人于2007年6月23日的电子邮件可以明显间接的证明“已经协商撤回辞职申请”这一事实,被诉人在抑郁症疾病状态,而且在距离仲裁长达一年之久发生的事情,具有非常的可信度。

3) 被诉人也承认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没有为申诉人办理过离职手续,这也反证了撤回辞职的事实。

4)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出辞职应当提前30日通知,在通知期内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继续有效。根据这一规定,法律当然不禁止双方协商撤回辞职申请,正如双方可以协商放弃提前通知期一样。因此,被诉人关于辞职申请不可以撤回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5) 正如被诉人所说,批准不是必须的手续,是被诉人的单方行为,有关的批准证据也不能够证明“辞职申请”没有被撤回的事实。被诉人是否批准,何时批准完全是其自己的行为,申诉人无法控制,也说明不了问题。


6) 相反,一旦辞职申请进入系统,申诉人本人是无法更改的,这也说明了为什么被诉人可以在口头协商撤回申请后,再单方“批准”申请。


7) 一系列证据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一直维持着。


a) 申诉人在被诉人处的劳动关系状态一直是“病假”。


b) 申诉人一直领取“工资”,而不象被诉人所称“人道主义救助”。


c) 案外人IBM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确认了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的事实。


d) 甚至于2008年3月,被诉人还为申诉人续办完成人才引进居住证,续办人才引进居住证的前提是双方至少有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续存,且公司需公章保证其真实性。上诉两要求为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被诉人在总结陈词中所做比喻说明逻辑不可逆性的辩护是错误的。事实上被诉人于2008.02即没有为申诉人缴纳社会保险,其辩护词续办居住证是出于人道主义,为申诉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说法毫无根据。


e) 2008.01.11被诉人中国区人力资源总监发送给申诉人邮件,内容“经过今日的协商,公司认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最好的方式,请进快办理”等字样也足以证明劳动关系从未解除过。


8) 被诉人作为赢利性质的单位,为申诉人提供长达一年的等同于在职员工的人道主义救助的说法是荒唐的,被诉人没有能力、也不可能、事实上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的说法。


9) 同样根据民事诉讼“微弱证据优势规则”,裁决机关根据以上明显对申诉人有利的证据、事实和理由,应当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一直维持着。


四、IBM的违法违约行为给申诉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具有直接明确的因果关系。


1) 作为电子研发工程师,一年无法工作,由于技术更新过快,已经严重落伍,无法再自行找到工作,IBM须承担其违法责任


2) 由于IBM公司单方面的违法违背道德行为导致了抑郁症的复发加重,且根据一般抑郁症的常识,复发第一次即使治愈后仍需维持用药三年,IBM公司必须承担此责任


3) 《中国社区医师》杂志:
可以上班的抑郁症患者应该坚持上班,以提升低落情绪
抑郁症患者并不完全是心胸狭窄,遇事爱钻牛角尖的人,它也不能说明一个人的品质低劣或意志薄弱。抑郁症只是一种普通的疾病,与感冒没有什么区别。治疗抑郁症的关键就在于能清楚地确认并承认自己患有抑郁症。对抑郁症的治疗,有药物治疗,有心理治疗,而心理治疗是最重要的。心理治疗的有效方法之一是“自我及时强化法”。具体实施自我及时强化法的时候,首先要坚持正常的活动。有些患者本来可以正常上班、可以正常做家务,却不去上班、甚至连家务都不做。这是很有害的,会让患者越发感到自己没有用。实际上患者有能力完成工作任务,有能力搞好家务。只要坚持工作,患者的情绪就不会日益低落。


4) 中国心理咨询网:
抑郁症不应该擅自停药
抗抑郁治疗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急性期治疗,一般指服药治疗的头三个月。目标是显著改善原有的抑郁症状,使患者的病情缓解。第二阶段为持续治疗期,是急性治疗期以后的六个月,巩固原有疗效,避免病情的复燃。第三期为维持治疗,以预防病情的复发。一般认为,第一次发作且药物治疗临床缓解的患者,药物的维持时间为6月~1年;若为第二次发作,主张维持治疗3~5年;若为第三次或三次以上发作,应长期维持治疗直至终身服药。抗抑郁药是没有成瘾性的,不会引起药物依赖,但是长期使用抗抑郁药治疗会使体内的受体敏感性发生变化,故不宜突然减量或中断用药,而应缓慢停药,患者应该在医生指导下进行停药,不应擅自突然停药。


五、综上所述,结合申诉书和庭审查明的事实,请求仲裁机关依法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代理人:陈庆广


2008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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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1 18:01
俺也是IBM的,07年福利体检IBM还查两对半,但是对乙人如何处理的,却还没弄清楚,俺是08年进来的,如果遭遇到歧视,那是定然要起诉IBM的,这样的公司影响力的,是用来做反乙肝歧视宣传的极佳起诉对象.俺正在等待中...
时间是一把锋利的刀,杀尽前尘过往,逼你遗忘!可是我,舍不得屈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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