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0/02说明:此前论坛服务器频繁出错,现已更换服务器。今后论坛继续数据库备份,不备份上传附件。

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卫生局居然拒绝出文件,人权兄请帮参考下 ...
查看: 1312|回复: 19

卫生局居然拒绝出文件,人权兄请帮参考下 [复制链接]

Rank: 5Rank: 5

现金
2483 元 
精华
帖子
539 
注册时间
2007-1-19 
最后登录
2012-7-7 
1
发表于 2008-6-8 11:23
编  号 4025 受理单位 市卫生局  来信人 不署名 类型 咨询 查看次数 22 状态  已回复   
标  题   请问我投诉的问题为何一直没有回复?   电子邮箱保密  
内  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投诉的编号为3876案件为何一直没有回复?敬请各位领导批复,谢谢!  
以下是我发的:  
去年5月份,劳动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其中,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劳动、卫生主管部门)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关于这一条款,不仅仅适用于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还适用于地方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如“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就表明了国家对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意见》下发一年之久了,十堰卫生主管部门没有采取任何细节措施规范用人单位及医疗机构的体检项目!致使十堰大部分医院的招工体检项目都含有乙肝检测!如:十堰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医院等招工体检套餐依然含有乙肝表面抗原项目!(详细套餐见医院公示或其网站)   
  十堰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贯彻国家《意见》,规范医疗机构的体检项目,向广州市,杭州市,苏州市,上海市,深圳市卫生局学习,而无锡市文件也在今天24号出台了地方性文件明令禁止医疗机构将乙肝列为常规检测项目,不得接受用人单位招工体检乙肝检测。十堰市才不愧是“中国最佳休闲旅游城市”,  谢谢!   
  

  
  此言论仅代表“不署名”的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发表于2008-5-24 19:14:27   
  
回复内容   
1、是否将乙肝列入体检项目由组织体检的用工单位决定。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卫生部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中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可见,体检项目的设定权不是实施体检工作医疗机构,而是组织体检的用人单位。我市医疗机构在体检实际工作中,体检项目也是由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协商、由用人单位最终确定的。   
2、用工单位违反规定应由劳动保障部门处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问题,依法调查处理因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见,该文件已经明确了用工单位违反规定应由劳动保障部门处理。   
3、十堰市卫生局没有权利禁止医疗机构将乙肝列为常规项目。目前,国家或省没有禁止医疗机构将乙肝列为常规项目的规定,所以,十堰市卫生局没有权利禁止医疗机构将乙肝列为体检常规项目。上海市是否已经出台“禁止医疗机构将乙肝列为常规项目”的地方性文件我们暂且不谈,但国家法律授予了象上海市、深圳市这样大型城市的行政处罚设定权。而十堰市没有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因此十堰市卫生局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请大家予以理解。如果我局在没有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作出行政决定,那就是违法行政了。   
4、卫生部门有宣传合理确定体检项目的义务。《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要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我局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医务人员的教育,广泛宣传《传染病防治法》,不断促进广大群众和用工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等传染病,防止就业歧视现象的发生。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市卫生局   回复于2008-5-26 17:56:07

[ 本帖最后由 xia704168 于 2008-6-8 15:00 编辑 ]
最终梦想,1。2亿同胞全部转阴,全国禁查乙肝,查则罚到你倾家荡产。希望所有遇到歧视战友友能勇敢起来维权

Rank: 6Rank: 6

现金
975 元 
精华
帖子
658 
注册时间
2008-5-24 
最后登录
2013-12-27 
2
发表于 2008-6-8 11:55
公布他们的电话和联系方式,让他们曝光。 我看他们还怎么去无理取闹的死扣字眼!坚决打倒这种不务正业,无视民众疾苦的官僚主义!

Rank: 4

现金
188 元 
精华
帖子
162 
注册时间
2008-3-25 
最后登录
2013-12-2 
3
发表于 2008-6-8 12:01
哎,命苦啊,兄弟,帮你顶哈!

Rank: 5Rank: 5

现金
2483 元 
精华
帖子
539 
注册时间
2007-1-19 
最后登录
2012-7-7 
4
发表于 2008-6-8 12:03
公布他们的电话和联系方式?
如何公布,一个人力量还是不够,就是希望能有大家配合,近一些时间好像没什么新形势啊,建议战友每天花个15分钟左右时间维权就够了。
最终梦想,1。2亿同胞全部转阴,全国禁查乙肝,查则罚到你倾家荡产。希望所有遇到歧视战友友能勇敢起来维权

Rank: 6Rank: 6

现金
975 元 
精华
帖子
658 
注册时间
2008-5-24 
最后登录
2013-12-27 
5
发表于 2008-6-8 12:05
SP!!!! 1 hr at least

Rank: 6Rank: 6

现金
2114 元 
精华
帖子
1914 
注册时间
2008-3-14 
最后登录
2014-9-16 
6
发表于 2008-6-8 21:17
哎,命苦啊,兄弟,帮你顶哈!
上学的时候,老师在讲台上讲“帅”的意思,
我听不懂,同桌的女孩儿脸微红地递给我一面镜子,
就在那一刹那,我懂了.........

Rank: 5Rank: 5

现金
2483 元 
精华
帖子
539 
注册时间
2007-1-19 
最后登录
2012-7-7 
7
发表于 2008-6-9 22:06
没人懂这方面的吗,到底地方卫生局有无发布文件的行政权利,如果有的话,我等着给予反击呢!!!!!!!!!!!!!!!!!!!!!!
最终梦想,1。2亿同胞全部转阴,全国禁查乙肝,查则罚到你倾家荡产。希望所有遇到歧视战友友能勇敢起来维权

Rank: 4

现金
503 元 
精华
帖子
447 
注册时间
2008-3-21 
最后登录
2019-2-12 
8
发表于 2008-6-10 16:39
妈的
看了就生气

Rank: 4

现金
893 元 
精华
帖子
294 
注册时间
2007-2-21 
最后登录
2012-11-6 
9
发表于 2008-6-11 09:40
前言
劳动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对体检机构和用人单位都作出了职责限定。

对于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对于体检机构:
应执行体检机构的职责,即“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这样看不是一清二楚嘛,卫生局不要去盯着劳动局的职责看,各自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就行。



正文
所以,对于回复内容的第1条,
破绽如下:用人单位入职体检项目不同于个人的自由体检,涉及到隐私的问题,所以体检机构有规范体检项目的职责,所谓的用人单位“体检项目设定权”,是在体检机构规范的目录下进行的(就是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所以体检机构规范体检项目是贯彻两部委《意见》的必要举措,更不可推卸的是,对于体检结果的隐私保护,是其职责的核心,该卫生局的回复中居然只字未提,这个显然是它理亏的地方。

对于回复内容2,
破绽如下: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问题,当然是由劳动保障部门处理,这点不错。但卫生局的职责是要求医院保护好体检者的个人隐私,如果医院把个人隐私泄漏了,你觉得这也是劳动保障部门处理的吗?当然是卫生局的处理范围。

对于回复3,暂且不谈处罚设定权的问题,作为卫生局,没有执行卫生部的文件,对于这点,请问该卫生局如何解释,难道卫生部的文件只能用于大城市,小城市卫生局不受国家部委管治?

对于回复4,卫生部门有宣传合理确定体检项目的义务,没错,但除此之外,“保护体检者隐私”这么重要的一点又没提及。


(以上纯属本人愚见,本人也不是学法律的)

Rank: 7Rank: 7Rank: 7

现金
4265 元 
精华
12 
帖子
1513 
注册时间
2006-10-5 
最后登录
2015-7-21 
10
发表于 2008-6-11 20:43
可悲的国家,让我们怎么来爱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肝胆相照论坛

GMT+8, 2024-11-29 11:55 , Processed in 0.014779 second(s), 11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1.5

© 2001-2010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