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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交流 存档 1 从45阳到145阳,我开始绝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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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45阳到145阳,我开始绝望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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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8 16:49
读研时候体检查出来45阳,肝功能正常。医生让我3个月后再查,看能不能转成245阳。当时对乙肝不是很了较,有些紧张。后来上网看了很多资料后,知道这是乙肝逾后的一种状态,大概半年左右会转成245阳,到时就没有问题了,当然也有可能终生保持45阳。期间也陆续的查过几次,不过都没有转过来,一直保持45阳,肝功能正常,DNA阴性。
    后来毕业找工作了,因为我去应聘的单位是国企,对体检要求很严,基本上是不会要乙肝的。于是在单位体检之前,自己又去医院做了一次检查,结果是1弱阳,45阳,肝功能正常。当时有天塌下来的感觉,这就意味着我这十几年的书白读了,家里还欠外债几万,怎么办?。后来又去大型医院查了一下,结果还是45阳,肝功能正常,DNA阴性。入职体检的时候又花钱找了熟人,也不知道结果是什么,反正算是进公司了。期间妈妈也去查了一下,结果是145,小三阳。听到这个消息时,我真的想哭了。辛苦了几十年,本来应该安享晚年的,结果又得了这个病。妈妈又去查了一下DNA,稍微搞了一点。期间有个没有医德的医生,让我妈去他家看病,然后给开了很多从他那买的药。后来我上网查了一下,其实没有必要吃药的。鄙视这种拿病人健康不当回事赚昧良心钱的医生。
    刚刚做满一年,感觉这家公司发展不好。以前跳槽去其他公司同事也推荐我去另一家公司,上个星期也通过了该公司的面试,工资可以翻一倍。但是该公司明确规定小三阳不收的。今天自己又去体检了下,刚刚妈妈拿的结果,又是145阳,肝功能正常。虽然心里早就有准备,但是结果还是难以接受。这就意味着以后在也不可能去其他公司发展,也许注定要在这呆一辈子了,虽然并不是我所愿意的。哎,也许这就是命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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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8 16:52
调整好心态,好好面对的.我们都是这样过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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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8 16:53
看你这情况
没办法的话
试一下作弊
要维权,医院、公司一起告!
人要早睡早起,因为清晨的美丽无可代替。
要维权找陆军:“爱肝连线”0371-67956079。
维权志愿者qq:497457358和qq:371179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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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8 18:11
只要肝功能合格就是合格的,所以公司只要检查两对半指标就是违法,现在留给我们的空间已经很小,你的应对方法不外乎作弊和依法维护权益两个方法
依据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两部委文件,企业不得在招用工中检测两对半指标,并保护你的隐私,否则要受到处罚,并承担损失,但有些企业并不执行,所以你应该了解好合格标准和体检流程,注意搜集录音和书面证据,实在不行就起诉,能得到几万元的赔偿,作为对你青春损失的补偿。
也可以向各省劳动局及卫生局实名投诉招工单位和体检医院,一定要采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等正式书面方式,电子邮件和电话是没有人理你的,若他们不解决就向劳动部和卫生部投诉劳动局及卫生局行政不作为,一切行为必须属实、合法。现在重点应该向医院维权,他们是乙肝歧视产生的根源。准备录音笔,全程录音,搜集好录音和书面证据,用手机摄像把把体检表和体检过程和抽血数量拍下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共9章77条,对《就业促进法》中就业服务与管理、就业援助的相关制度做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田成平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摘录与乙肝保护有关的内容如下:如下: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两部委文件)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
  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按照1992年全国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传染病防治法》将乙肝列为乙类传染病,国家制定了控制乙肝的五年防治规划。由于接种乙肝疫苗可以有效预防乙肝病毒传播,因此国家采取免疫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综合措施,优先保护新生儿和重点人群。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和健康权益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问题,依法调处因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卫生部门的配合下,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定期对劳动者开展体格检查。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公平就业的和谐环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要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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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8 18:21
是啊,有工作就不错了,在这种现状,暂时在工作上不能奢望工作上有多大的发展;把身体养好,产生抗体就可以自由找工作了。
你还是有很大的希望产生抗体的,比我们情况好多了。4,5的时候就打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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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8 18:38
有工作就不错了,这样你都抱怨不停,那很多连工作都找不到的战友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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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8 18:57
我们只能靠自己,我今年研究生毕业,一直以来都很努力,但是经历了找工作的过程,绝望过,现在想通了,所以打算放手一博,相信自己的身体可以产生抗体彻底清除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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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8 19:13
谢谢楼上几位兄弟姐妹给的建议。只是现在心情实在很低落。现在的公司待遇不高,发展不好,典型的国企,天天把你发在那,没有多少事做,学不到什么东西。而我去面的单位,待遇好,事业发展也好。
      家里还有几万的借款还没有还,哎!这也是我要考虑的。现在搞得我连朋友都不敢谈了,怕害了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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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8 19:21
其实身体的疾病到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心里上的影响以及周围人的歧视。我们公司有个老总得了乙肝,给员工夹菜,别人都不敢吃,大家背后都在议论他。万一大家知道我得了乙肝,我真的不敢想象会是怎么样的。有个很好的同学还经常说,在外面吃饭不干净,容易得乙肝,你要去查查,打疫苗。不知道他知道我得了乙肝会怎么看我,我们还会是朋友吗?
    也许,注定要孤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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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8 19:26
没有你想的那么可怕
勇敢的去面对属于自己的东西
包括乙肝
我不是医生,我的留言仅供提醒和参考。目前有很多医院是不正规的,希望大家都在正规医院接受治疗。定期检查非常重要,你若定期检查,把异常项呈现给医生,你的病程很难进展到肝硬化和肝癌。你也可以获得一个长期的完整的病例,每位医生都愿意帮助这样的患者获得健康的人生。每三个月  肝功能;每六个月  乙肝二对半 b超 甲胎蛋白病毒dna定量
再次申明,我不是医生,需要我跟帖建议的须有性别年纪发病时肝功和dna数据,曾用和现用药品名称,经济条件最好也说说。肝脏的化验单和实质情况不一定对应的,只有长期的跟踪复查才能有效的评估肝脏情况!
我的qq:1147516489 我经常不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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