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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在线等大家指点维权事宜(先行感谢各位前辈和同路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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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等大家指点维权事宜(先行感谢各位前辈和同路人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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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9 23:42
我是08年的毕业生,自己小三阳,肝功正常。去年底就签约了南方某大型电力系统国企,当时签约前的体检是在学校所在地省城著名医院进行的,因为很珍惜这个OFFER,所以发动家里的关系,最后成功的作弊了,于是我和单位签了就业协议。如今,即将到来的7月我就要报到了,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入职前还需要在单位医院进行一次体检,这次作弊的可能性基本为零,大家指点下小弟,我如何维权才能不失去这份工作。
    PS:当时签学校三方协议后单位还有个补充协议,上面有几条大致意思是这样的:1、如有重大疾病或传染病不符合国家规定从事该岗位的,三方协议自动失效;2、如有在招聘过程中使用作弊手段,最终签订协议,最终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方协议自动失效。
    另:1、我是财会专业的,应聘的也是财会岗位;
        2、该公司宣讲会时宣扬其不歧视乙肝携带的同学,但签约体检是1:多(大于等于2)进行的,所以我估计实际上他们是不要乙肝携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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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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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9 23:48
“1、如有重大疾病或传染病不符合国家规定从事该岗位的”
财会不在国家限制之列,乙肝携带可以运用劳社部发[2007]16号文件和就业促进法。
三方协议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适用民法通则。
广西翡翠丝带工作室的网站:http://www.gxfcsd.com/
广西战友群:80231690(仅接广西战友)
张雯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mige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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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0 10:51
我觉得这个问题你还是有比较大的优势的,因为已经签了就业协议,但是也有劣势,因为你是作弊进去的,这样他们会一补充协议来说好,但是我觉得这个补充协议在体检上的效力值得商榷,具体的你可以和爱肝连线沟通一下,看看怎么处理
益仁平维权电话:0371-67956079,010-51917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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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0 22:33
谢谢
作弊的事情,可以这样辩解么:我以前是没有携带的,是体检完后感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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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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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1 09:48
这样辩解不是不可以,可是你反过来想,如果乙肝这么容易在短时间内被感染,那人家还敢留你吗?
   我们说乙肝不应该被歧视的前提是,一般来讲成年人不容易被感染呀,所以你这样的辩解不是不可以,只是逻辑上不是很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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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1 10:05
是医院误检,还是什么就不好了,样本好像是多少天就销毁,lz一定坚持,进不去就告,杀鸡给猴看,挑的就是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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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1 11:44
支持下,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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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1 17:35
携带乙肝病毒是我的个人隐私,是为了保护隐私,而不是作弊。如果仅因为这个不录用,就构成了就业歧视,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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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1 17:56
维权,拒绝他检查乙肝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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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1 18:01
就业协议在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前效力相当于劳动合同。
不是他说失效就失效的。
而且财务不是国家规定的yg携带不能从事的岗位。
顺便说一句,电力系统的都是很歧视的,但不管怎么样,都要去面对。
作弊只能说是医院的误检。
给了你今天的祝福,要我如何去面对明天的孤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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