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企业公民”的万科,能否以更科学的态度,更新人力新知识?
万科说,学习是一种生活方式,万科还说,树立社会责任,争当“企业公民”。可是,万科的人力资源团队,是否正以学习的方式,科学的精神,开放的心态,正确更新对乙肝病毒携带的认识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2007年5月18日联合发文《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指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请注意:乙肝病毒携带者,具有传染性,但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但是万科的“优秀”团队,却仍以共同聚餐会相互传染为由拒绝录用肝功能正常的大三阳携带者,目前深圳华为、富士康已纠正过去错误做法,肝功能正常的大小三阳均可通过体检标准,万科在人力管理理论或观念上,是否应该学习,学会更科学,而不是不求甚解或一知半解,我想,这样的人事主管也不符合万科对人才的高标准严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规定: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万科做为“中国最受尊敬企业”和“中国最佳公民企业”,理应以身作则,维护法律尊严,推崇科学旗帜。乙肝作为劳动者隐私,万科应做到在入职体检和每年的福利体检中,不得检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包含乙肝表面病原,两对半,DNA等),更不得随意查阅个人体检报告,更不得以此为由拒录乙肝病毒携带者。
本人对万科提倡的“学习是一种生活方式”理念和“企业公民”社会责任表示深切关注,作为一家名声远扬的企业,万科不应为错误行为带来的违法风险在全国范围内买单。
一个梦想进入万科的精英
200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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