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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维权,从法院开始——谈谈诺基亚二审诉讼费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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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从法院开始——谈谈诺基亚二审诉讼费缴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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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8 11:10

维权,从法院开始
————谈谈诺基亚二审诉讼费缴纳

    过去的一年应该是说乙肝群体最为兴奋的一年,5月18日两部委的《意见》出台,紧接着年底又公布了《就业促进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办法》,简直是给广大战友打了一针强心剂。现在,在法律层面上,已经禁止就业过程中检查乙肝。乙肝理性维权的路,最大的障碍只剩下法院。
    大家应该还记得,2007年10月的上海第一案。在形势一片大好的情况下,法院难产了7个月的判决,居然还是携带者败诉,而且还挺让人喷饭——被告自愿补偿5000元,战友还败诉——当然,后来也遭到评论的一致耻笑。当时我们就搞不明白,法院为什么这么保守,为什么犯这种低级错误?
    还有,山西的富士康。先是向一审提起诉讼,不受理,说是劳动仲裁案件;于是又仲裁,结果仲裁也不受理,只好上诉;上诉了之后,又不受理;律师仔细考虑之后,向劳动监察投诉,还是不受理。
……
    类似种种,让很多战友泄气。是的,我们努力了那么久,以诉讼破冰,促使劳动部和卫生部出台文件,国家出台法律,结果,转了一个轮回,似乎又要以诉讼覆没。
    ——真是这样?
    如果你是这样想,那就大错特错!因为你相信法院是维权道路的终结,因为你认为法院不可克服!被告恶语相向,你就唯唯诺诺;法官调解,你就迅速投降;一审败诉,你就灰心丧气。你就像一只刚出洞的老鼠,探头探脑,一遇风吹草动,立马回屋装死。
    自然,法院多有些小计谋。比如:拖延审理时间,比如:把侵权案件当成财产案件,让战友缴纳高额的诉讼费用。但,再拖,案还是要审的,《民事诉讼法》给它的最高期限是12个月,多收的诉讼费是要返还的——当然,需要你自己去争取。这些都不是不可逾越的障碍。
    立案庭工作人员的口气向来不容置疑,法院的缴费通知也往往很没有人情味——7天,就7天,不交就算你撤诉。明明是“其他侵权案件”,却硬要你交近7000元的诉讼费(该案索赔50万)。让律师去谈,也没有什么结果——因为这不关律师的事,谈成了你也不多付律师费法院还会恼律师妨碍增收下次再去办案给他小鞋穿。
    这就是诺基亚二审递交诉状时的状况。
    我们很恼火,又不得不从维权基金里准备这笔昂贵的费用。正准备打款,铁马说,先给法院寄个投诉信吧,寄完了再打款。
    也对。
    于是从各种途径寻找法院的联系方式,开始草拟一封义正词严的投诉信,告诉广东省高院,也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你们敲诈上诉人,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取办法》第十三条,侵权案件不需收取这么多的诉讼费!
    投诉信快递出去了,也找到了省高院纪检科的传真,不管有没有人,连着传了两份。第三天,第四天,没有任何消息。剩下两天周末,周一就是最后期限了。没办法,赶紧打电话给维权基金掌管人,通知打款,以免意外。近7000块钱啊,虽然不是自己的钱,也很心疼。
    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打款通知发出去之后20分钟,电话来了,说上诉费算错了,只需再交500元钱左右,过几天再重新送达缴费通知,不好意思啊。
    算错了?鬼才相信。从一开始就告诉法院你们算错了,对方的答复都是:以前的案件都是这么算的,交不交由你!
    虽然是个好消息,但所有与本案有接触的人,都送了句:靠!
   本案阶段性的闯过一个难关,让我不由得再次想起上海第一案。一审败诉让人啼笑皆非,完全从法律条文字面意思看二审亦不乐观。说句实在话,劳动部为解决战友的就业问题不遗余力,强拉了羞羞答答的卫生部入伙,从而使关注民生的中央层面也颁布了对战友有利的法律。而法院系统却一而再再而三的和稀泥,除了05年,几乎看不见判决胜诉的案例,赢的全部是和解——从宏观层面来说,这赢的也很郁闷。所以,一审判决下来之后,铁马草拟了一份《致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开信》,呼吁法院系统公正对待乙肝歧视案件。
    公开信发出后一个月,二审就开庭,这在乙肝歧视二审案件中简直是神速,诺基亚案递交上诉状快两个月了,法院还在让我们交上诉费。开庭之时我们又散发这封公开信,最终拖了三个月,调解结果出来了,对原告还挺有利。根据一审不肯突破条文挖掘法律精髓的态度和被告强大的律师团队,这个结果是我想象不到的。
    当然,还有山西的富士康。不知它用什么方法和逻辑,让劳动仲裁、法院、劳动监察都不受理。这的确是让人崩溃,尤其是让学法律的人——这套程序走的那么完美无瑕啊,居然还不公正的那么明目张胆!
    但,我们不放弃。劳动监察不是也不受理吗?那么我们提起行政诉讼。
    好戏在后头。


[ 本帖最后由 浪客摩崖 于 2008-4-29 12:1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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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8 11:15
看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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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8 11:24
楼主,整片文章都用大字体,看起来很累。
对外辩论最有力证据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文件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720929
http://www.chinacdc.cn/n272442/n272530/n3226631/14474.html
请各位新坛友先看精华再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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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8 11:34
呵呵,支持楼主愈挫愈勇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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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8 11:44
俗话说的好,官官相护,上头说的冠冕堂皇,到下面就是小鬼们作威作福。哎,中国人什么时候才能战胜自己啊,整天说的是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屹立个屁啊,自己就是个天生的小儿麻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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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8 12:13
嗯,我个人已经领教过了;为了一个不予立案裁定书 硬是把整个立案庭都得罪了
最后递交诉状的时候,同时在网上院长邮箱写信,说我某年某于某日递交了某个诉状,如不立案,请给不予立案裁定书...保存了网页 历经俩个月 才拿到一个裁定书。
法官的水平也不敢恭维;一般人格权纠纷跟名誉权纠纷都分不清,硬说是非要公开侮辱才是侵犯人格尊严权...吐血

[ 本帖最后由 larkforsure 于 2008-4-28 12:2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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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8 12:17
那天看到公布的帐单 就很奇怪Nokia的诉讼费咋那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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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8 12:47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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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8 15:03
看懂了


期待好消息
煮豆燃豆萁,豆在釜中泣;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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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8 15:50
呵呵,我怎么感觉反乙肝歧视的过程也是反腐的过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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