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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08-4-27 23:29
这是我曾经向政府写过的信,很可能石沉大海了,还没回复
致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卫生局有关工作人员:
您们好!我想反映一下深圳当前用人单位在佣工体检中的乙肝歧视现象和问题,并结合我个人的一些体会和见解提出一些的建议。
关于这个问题,我今天打了两个咨询(投诉)电话,第一个是今天下午3点30分我给市卫生局打了投诉电话25531454,我的问题是“市卫生局4月11日出台的文件,但没有规定什么行业的企业有权,建议取消普通行业。。。”但那个工作人员回答说:“这个不是我们卫生局的职责范围,你应该咨询劳动部门”(稍候我上网在看苏州及上海的规定,其实就是当地市卫生局下发的文件,再后来下班回家我看到南方都市报也刊登了标题为《乙肝病毒入职体检须受检者同意》的公告,并且公告部门是深圳市卫生局)。然后(下午4点左右)我又打了12333,把我的问题和建议跟接线员说了一遍,接线员那里有录音为证,并切我强烈请求她帮我把录音转给上面领导了解一下,然后她们给我一个建议:通过书面形式以电子邮件方式写信给你们并给了我邮箱地址,在此很感谢12333工作人员的耐心和建议。
不过,到现在我还不清楚就业和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歧视问题到底属于劳动部门还是卫生部门管,所以我同时给你们两个部门发去信访函,望谅解。
首先我个人及身边的所见所闻谈一谈深圳当前的乙肝歧视现象,然后我再结合苏州、上海出台的最新文件谈谈我们深圳最新出台的文件的看法。
2008年新劳动法实施四个多月了,加上07年深圳下文要求医院不得查两对半,但事实怎样?效果又怎样?
可以说是没有任好转,千千万万的岐视还是非常的严重.原因在于以上文件仅仅是一项建议而已,比如深圳当前规定"未经本人同或单位授权医院不得查两对半"、 "违者罚一千元",事实上没有任何一家用人单位不授权的也没有哪家医院不愿意配合用人单位的(利益关系),而且以各种理由解顾携带者,所以目前的规定未起到根本作用,毫无约束力,千千万万携带者已处于绝望崩溃边缘...
在此,我摘录身边一个携带者的经历给你们看看,有一次当他因乙肝被一家IT企业拒绝录用后他说他当时差点想从18楼跳了下去,还有一次那是面试一家邮局单位,结果也被拒绝,他说他已经绝望了,很想去买炸药。。。当然那都是他一时的想法,最后并没有真正实施。
建议你们有空可以去看看这个网站:http://www.hbvhbv.com/,你一定能体会和理解他们的痛苦和诉求。
最近一周,深圳卫生局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补充通知--深卫医发〔2008〕14号》书,这比以前的意见书有了不少的进步,在此,我们表示鞠躬和感谢,谢谢你们的努力和大量的工作!我说的不少的进步是指两点:一是“在征得受检者本人签名同意后方可进行有关检查”;二是“知情同意书应包含体检项目、受检者同意的体检结果送达对象等事项”,以前的意见书是没有的,但我觉得该文件还是不够严紧和周全,下面是我对意见逐条进行分析,请看方括号内容:
一、医疗卫生单位抓紧清理“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抓紧清理”表述含糊,为什么不是必须某个日期前必须清理完毕呢?而且指出你们可以随时抽查]
二、医疗卫生单位在收到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的材料后,应与受检者个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在征得受检者本人签名同意后方可进行有关检查。[为什么不强调行业性质?难道所有的行业企业都有权授权医院吗?如果是的话,那是违背国家意见的精神的,而且实际操作中,肯定是所有企业都会授权给医院,既然授权了医院就会检查,难道你敢不签署知情同意书吗?不签署的后果是怎样?但签署了后果又会怎样?--对于个人签不签都是死路一条,这就给企业很大的漏洞和死角。]
知情同意书应包含体检项目、受检者同意的体检结果送达对象等事项,知情同意书的格式由各医疗卫生单位自行设计。[“体检结果”是指体检表的所有单据还是体检结论?应该要说清楚,我认为单据必须有本人亲自领取,医院仅仅只能反馈体检结论给用人单位,而且体检结论只看肝功能不包括两对半]
三、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受检者的检验资料应负保密责任。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苏州和上海的文件(只摘录我认为最重点部分),方括号为我的意见:
苏州的文件第二点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人家苏州的规定就非常明确:一是解决了什么企业才有权授权的问题;二是没权的企业医院不得接受]。
上海的文件第二点规定“遇以下两种情况,各医疗机构可以在劳动者健康体检中对被检者增加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检测:
(一)被检者主动提出要求检测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且检测结果仅反馈给被检者本人;
(二)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被检者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同时提供相关规定的书面材料。”[上海的规定比苏州稍有放松,但也具备了可执行性啊:一是检测结果仅反馈给被检者本人;二是指出必须证明本企业是从事特殊行业医院才能够检查--操作上用人单位很难作假]
对比了深圳与苏州、上海最新的规定,我还是觉得深圳的意见跟人家比还是有很大差距,力度上不大,操作上不具备可行性,这么一个不严谨+漏洞多处的文件怎能让让千千万万的携带者们安心呢?
所以,我强烈建议深圳向苏州、上海学习,重新修改和完善意见书!而且越快越好,因为4、5、6通常都是企业年度体检的高峰期
亿万的携带者及其家人的盼望的人人平等、人人享有最基本的劳动权利就掌握在你们的决策中。
再次感谢你们辛勤的工作,我们鞠躬致谢了!并祝:工作顺利!
亿万的携带者及其家人
2008年4月16日
[我想,要是有媒体替我发表我的信或帮我整理后发表出去,那将引起一场大讨论--这是好事,理在我方啊]
[ 本帖最后由 勇敢的呼唤 于 2008-4-27 23:31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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