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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请版主置顶:人力资源开发网关于乙肝携带者的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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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8:26
http://www.chinahrd.net/authorcolumn/subject.aspx?typeid=hrlaw&id=c2e520cf-57a4-41f5-ac12-6b70aebb3447

本期案例 — 对于乙肝员工如何处理?  王丽是河北省邯郸市某家居制品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经理,在08年年初便遇到了这样一个棘手的问题,公司在07年4月初对公司的全体员工进行一年一度的身体健康情况检查时,查出公司生产一部与销售部门的张迁、李晓患有乙肝(小三阳),经人力资源部与公司高层领导商讨后,担心员工间病情的交叉性传染,人力资源部便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给予张迁、李晓各为期六个月的病假医疗期,同时每月照常给他们发放基本工资,半年后,医疗期满,经医院复查,张迁、李晓的乙肝仍未痊愈,公司仍担心二者的乙肝会在公司内部传染,便决定与张迁、李晓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相关法规规定给予了张迁、李晓足额的经济补偿金。
  但张迁、李晓二人在领完经济补偿金后,却认为公司以患有乙肝担心公司内部员工交叉感染为由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歧视行为,要求恢复劳动合同关系,否则提交劳动仲裁。
  本期问题:
  1、对于公司对张迁、李晓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2、如果公司恢复了同张迁、李晓的劳动合同关系,二者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返还?仲裁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是基本工资的80%计发还是正常工作时的工资计发?
  3、如果您是人力资源经理王丽,您该怎么处理此事?




不同意 2008-4-21 17:25:56 评论人: playpower2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不能以此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同意哈蜜观点 2008-4-21 16:17:41 评论人: lgx
  按照《就业促进法》规定,员工入职体检时不允许检查乙肝三系,部分地区如杭州市已发通知给医院必须执行。非特殊行业在职人员,更不能以乙肝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2008-4-21 15:41:33 评论人: roger.yin
  1、单方面因为乙肝问题解除劳动合同肯定不行。 2、工资按正常计发,补偿金退还公司。 3、对于此种问题,非常不好处理,留下对其他员工会有很大影响,他们两人在公司也无法跟以前一样工作了。建议劝退,其实员工自己留在单位会被其他同事歧视,这也不是公司歧视不歧视的问题。商量好了应该还是可以解决的。

  个人意见 2008-4-21 14:36:04 评论人: 哈蜜
  1.该公司对张李两位的处理决定不合法,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且国家规定下列工作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定的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A、食品行业;B、饮水行业;C、整容、美发、公共浴室行业;D、保育、教育行业。显然该公司不属于此范围。 2、恢复二人的劳动关系后经济补偿金应该返还。且仲裁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正常工作时的工资计发。 3、如果我是王丽,第一可能加强内部饭堂管理如餐具消毒或自备餐具;第二如公司已提供餐具,则口头建议其作DNA检查,如在正常值内(即不具传柒性)则无需回家休养;第三如在非正常值内,则根据医嘱处理。

  对于乙肝员工如何处理:灵活点 2008-4-21 13:40:25 评论人: 未央天
  1、如果公司出具的材料中确有提到因乙肝问题解雇二人,不合法。因为家居制品企业不属于特殊行业,国家最新的就业促进法不支持企业以乙肝问题解雇员工,如果是特殊行业,如:医药行业,国家有相关人员就业健康要求的可依法操作。 2、如果公司恢复了同张迁、李晓的劳动合同关系,二者的经济补偿金需要返还。仲裁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是按正常工作时的工资计发。 3、如果我是人力资源经理王丽,为避免法律纠纷,首先在解雇书面材料中我不会允许出现因乙肝问题解除劳动合同的字样。如果确实发生了此事,我会主动找到张迁、李晓二人进行沟通,说明即使恢复劳动合同关系,补偿金收回,公司也决不会再考虑二人将来的长期发展问题,而且会要求二人继续回家养病休医疗假,且相应的享受医疗期薪资(基本工资照发,绩效薪资全无),或是因其他合法原由解雇二人。相信二人在了解了自身状况下会做出理智的选择。

  对乙肝患者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2008-4-21 12:33:45 评论人: hrtjtg
  对乙肝患者必须回避,想解除关系必然通过其他违纪手段.其实理由很多,坚决不承认是乙肝原因.

请广大战友参与讨论,看看做人力资源的是如何用其他办法解雇我们战友的。


[ 本帖最后由 冰与火 于 2008-4-22 13:4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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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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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1 19:50
F)生活中的某些危险因素,也和血液交换有关,如共用剃须刀,共用牙刷,共用毛巾,纹身、纹眉、穿耳、洞鼻、环耳廓等,因刀具的不洁造成相互传播,但蚊虫的叮咬不能造成传播,因为有人已做过研究,蚊体内无乙肝病毒繁殖,蚊叮人无胃内容物吐出,蚊繁殖季节与非蚊繁殖季节与乙肝病毒带率的高低无关连。

此外握手、接吻、共餐、共同工作,共餐共宿舍,大量流行病学工作证明无传染危险。大学新生入学普种乙肝疫苗更可保证无传播危险。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我已经注册并留言,不过没有登出来。
对外辩论最有力证据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文件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720929
http://www.chinacdc.cn/n272442/n272530/n3226631/14474.html
请各位新坛友先看精华再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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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2 13:41

广大战友,请快快去留言。

广大战友,请快快去留言,这是和人力资源界交流的机会,也是进行科普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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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人力资源界人士关注较多的网站,请广大网友抓好这个维权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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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资越来越奸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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