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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急!苏州上海的做法值得肯定,大家比较一下本地政府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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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苏州上海的做法值得肯定,大家比较一下本地政府做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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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5 23:28
苏州、上海卫生局的做法值得肯定,大家比较一下本地政府做法,并紧急采取行动。

***苏州的规定非常清晰明了和和具可执行性:
二、依法规范体检项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立即清理“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上海的规定非常严密和具可执行性(否则,企业、医院还是会有漏洞互相勾结和推卸责任的,要立即投诉卫生局):
“二、遇以下两种情况,各医疗机构可以在劳动者健康体检中对被检者增加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检测:
  (一)被检者主动提出要求检测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且检测结果仅反馈给被检者本人
  (二)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被检者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同时提供相关规定的书面材料。 ”


2008年4月16日,我做了一件真正有意义的事情--给深圳劳动局和卫生局写信了,花了我一整天时间,好辛苦啊,内容如下,大家可参考和评价一下有什么问题。

致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卫生局有关工作人员:

您们好!我想反映一下深圳当前用人单位在佣工体检中的乙肝歧视现象和问题,并结合我个人的一些体会和见解提出一些的建议。

关于这个问题,我今天打了两个咨询(投诉)电话,第一个是今天下午3点30分我给市卫生局打了投诉电话25531454,我的问题是“市卫生局4月11日出台的文件,但没有规定什么行业的企业有权,建议取消普通行业。。。”但那个工作人员回答说:“这个不是我们卫生局的职责范围,你应该咨询劳动部门”(稍候我上网在看苏州及上海的规定,其实就是当地市卫生局下发的文件,再后来下班回家我看到南方都市报也刊登了标题为《乙肝病毒入职体检须受检者同意》的公告,并且公告部门是深圳市卫生局)。然后(下午4点左右)我又打了12333,把我的问题和建议跟接线员说了一遍,接线员那里有录音为证,并切我强烈请求她帮我把录音转给上面领导了解一下,然后她们给我一个建议:通过书面形式以电子邮件方式写信给你们并给了我邮箱地址,在此很感谢12333工作人员的耐心和建议。

不过,到现在我还不清楚就业和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歧视问题到底属于劳动部门还是卫生部门管,所以我同时给你们两个部门发去信访函,望谅解。

首先我个人及身边的所见所闻谈一谈深圳当前的乙肝歧视现象,然后我再结合苏州、上海出台的最新文件谈谈我们深圳最新出台的文件的看法。

2008年新劳动法实施四个多月了,加上07年深圳下文要求医院不得查两对半,但事实怎样?效果又怎样?
可以说是没有任好转,千千万万的岐视还是非常的严重.原因在于以上文件仅仅是一项建议而已,比如深圳当前规定"未经本人同或单位授权医院不得查两对半"、"违者罚一千元",事实上没有任何一家用人单位不授权的也没有哪家医院不愿意配合用人单位的(利益关系),而且以各种理由解顾携带者,所以目前的规定未起到根本作用,毫无约束力,千千万万携带者已处于绝望崩溃边缘...
在此,我摘录身边一个携带者的经历给你们看看,有一次当他因乙肝被一家IT企业拒绝录用后他说他当时差点想从18楼跳了下去,还有一次那是面试一家邮局单位,结果也被拒绝,他说他已经绝望了,很想去买炸药。。。当然那都是他一时的想法,最后并没有真正实施。

建议你们有空可以去看看这个网站:http://www.hbvhbv.com/,你一定能体会和理解他们的痛苦和诉求。

最近一周,深圳卫生局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补充通知--深卫医发〔2008〕14号》书,这比以前的意见书有了不少的进步,在此,我们表示鞠躬和感谢,谢谢你们的努力和大量的工作!我说的不少的进步是指两点:一是“在征得受检者本人签名同意后方可进行有关检查”;二是“知情同意书应包含体检项目、受检者同意的体检结果送达对象等事项”,以前的意见书是没有的,但我觉得该文件还是不够严紧和周全,下面是我对意见逐条进行分析,请看方括号内容:

一、医疗卫生单位抓紧清理“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抓紧清理”表述含糊,为什么不是必须某个日期前必须清理完毕呢?而且指出你们可以随时抽查]
二、医疗卫生单位在收到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的材料后,应与受检者个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在征得受检者本人签名同意后方可进行有关检查。[为什么不强调行业性质?难道所有的行业企业都有权授权医院吗?如果是的话,那是违背国家意见的精神的,而且实际操作中,肯定是所有企业都会授权给医院,既然授权了医院就会检查,难道你敢不签署知情同意书吗?不签署的后果是怎样?但签署了后果又会怎样?--对于个人签不签都是死路一条,这就给企业很大的漏洞和死角。]
知情同意书应包含体检项目、受检者同意的体检结果送达对象等事项,知情同意书的格式由各医疗卫生单位自行设计。[“体检结果”是指体检表的所有单据还是体检结论?应该要说清楚,我认为单据必须有本人亲自领取,医院仅仅只能反馈体检结论给用人单位,而且体检结论只看肝功能不包括两对半]
三、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受检者的检验资料应负保密责任。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苏州和上海的文件(只摘录我认为最重点部分),方括号为我的意见:
苏州的文件第二点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人家苏州的规定就非常明确:一是解决了什么企业才有权授权的问题;二是没权的企业医院不得接受]。
上海的文件第二点规定“遇以下两种情况,各医疗机构可以在劳动者健康体检中对被检者增加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检测:
  (一)被检者主动提出要求检测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且检测结果仅反馈给被检者本人;
  (二)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被检者将在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同时提供相关规定的书面材料。”[上海的规定比苏州稍有放松,但也具备了可执行性啊:一是检测结果仅反馈给被检者本人;二是指出必须证明本企业是从事特殊行业医院才能够检查--操作上用人单位很难作假]

对比了深圳与苏州、上海最新的规定,我还是觉得深圳的意见跟人家比还是有很大差距,力度上不大,操作上不具备可行性,这么一个不严谨+漏洞多处的文件怎能让让千千万万的携带者们安心呢?

所以,我强烈建议深圳向苏州、上海学习,重新修改和完善意见书!而且越快越好,因为4、5、6通常都是企业年度体检的高峰期
亿万的携带者及其家人的盼望的人人平等、人人享有最基本的劳动权利就掌握在你们的决策中。

再次感谢你们辛勤的工作,我们鞠躬致谢了!并祝:工作顺利!

亿万的携带者及其家人
2008年4月16日


我今天2008年4月17日又做了一件事实:今天早上两次打电话给《晶报》,发表了我对深圳最新的规定的看法和建议,现总结如下:
主要观点:深圳的文件可执行性太差,建议想苏州、上海学习,建议:
1。普通行业直接取消乙肝两对半;
2。企业在授权医院之前必须提供材料证明本单位是事国家规定必须检查乙肝的行业企业;
3。体检表单数据不得交给用人单位只能由本人领取,医院只能把体检结论反馈用人单位;
4。建议政府在出台文件中加上“希望广大员工共同监督,发现违轨立即举报,举报电话是XXXXXXX”;
5。希望政府经常组织企业宣传和培训乙肝普及知识;
希望政府立即对目前的规定进行重新修改。

大家一定要学习发表自己的见解和心声,不断扩大我们影响力,《晶报》接线员说会把我的建议交给记者处理的(发表或转交相关部门),我想如果大家都动手去做,那么一定会有效果的。
只可惜我只有两部手机(我和我老婆的),否则我用所有手机都打一次,增加我们的影响力度。

[ 本帖最后由 勇敢的呼唤 于 2008-4-17 22: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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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5 23:31

深圳最新的规定与上海这个规定相差太远了

深圳最新的规定还是存在很多漏洞,可执行性非常差,大家一起投诉吧。

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补充通知
http://www.szhealth.gov.cn/wsj/view?oid=tzw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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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5 23:44
只有苏州或上海的规定我们是可以接受的,其他的规定都是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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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5 23:45
另外,国家为什么不统一下发一个文件???而要每个地方都出台自己的文件???真是不可思议,费才费人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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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5 23:49
我认为苏州四月份卫生局劳动局联发的那个最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出示是否携带乙肝的检查报告。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925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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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6 00:05
是啊,苏州出台晚了一些,但最值得肯定。上海虽然没那么“绝”,但也算严密,至少单位得证明“本单位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这个也不是那么好证明的,我想。应为营业执照上已经写的很清楚企业的行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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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6 00:41
佛山的文件只是强调不得拒录或辞退,这些简直就是废话!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925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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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6 06:38
应该在不得强行检查或所谓“自愿”检查上下功夫,不然什么都是白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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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6 11:04
原帖由 勇敢的呼唤 于 2008-4-15 23:45 发表
另外,国家为什么不统一下发一个文件???而要每个地方都出台自己的文件???真是不可思议,费才费人费力。

就是啊,为什么不全国统一呢,这一个那一个的,搞不懂,什么时候深圳可以真正不查啊,快要找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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