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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维权新动向】投诉广州劳动局行政不作为导致乙肝歧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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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新动向】投诉广州劳动局行政不作为导致乙肝歧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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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2 16:13
2007年12月3日,投诉广州卫生局行政不作为的信件发出不到一个月,广州卫生局就出台了文件规范乙肝检测,说明投诉的成效很大。
而卫生局文件执行几个月来,个人“自愿”授权漏洞已呈现,很多用人单位都明或暗地要求求职者出示含有乙肝检查的体检报告,这种现象的发生是劳动局没有采取措施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定期体检行为。因此,在卫生局已经出台文件的城市--广州、杭州、上海、深圳,下一步的维权新动向应当主攻劳动局!其他城市建议还是主攻卫生局。
------------------

投诉广州市劳动局行政不作为导致乙肝歧视

尊敬的领导:
    虽然《就业促进法》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已经已经明确“用人单位不得拒录传染病原携带者,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但该两个法规实施四个多月了,发生在广州市就业领域的乙肝歧视依然严重,乙肝歧视事件时常发生,如,广州市的中国人寿、工商银行等大多数企业单位依然拒绝录用乙肝携带者(大多数企业获取求职者的含有乙肝的体检报告后不以乙肝为理由拒录用,而是找其他接口以规避法律风险,这导致《就业促进法》等法规成为一纸空文)。在就业领域发生乙肝歧视的源头和主要原因是乙肝携带者的隐私权没有得到保障,用人单位肆意要求求职者出示乙肝检查报告及定期为劳动者进行乙肝检查,因此,要彻底杜绝就业领域乙肝歧视的发生,广州市劳动主管职能部门应当从导致乙肝歧视的源头抓起,做到防范于未然。
    2007年5月份,劳动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2007】16号文件),其中,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该文件的执行落实单位是劳动厅(局)及卫生厅(局),如“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就表明了国家对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该文件下发将近一年时间了,广州市劳动局却没有采取任何细节措施规范用人单位招录、年度体检行为,导致乙肝歧视发生。
   2007年12月,广州市卫生局认真贯彻了劳动部、卫生部【2007】16号文件精神,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医疗机构不得将乙肝项目列入“招、用工体检套餐”,而事实上,很多用人单位在招录时要求求职者出示乙肝检查报告,而求职者不得不“自愿”授权医院检测乙肝项目,这显然与《就业促进法》及【2007】16号文件精神相违背,造成用人单位肆意要求求职者出示乙肝检查报告及定期为劳动者进行乙肝检查导致乙肝歧视的主要原因是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没有认真贯彻《就业促进法》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没有依照劳动部、卫生部【2007】16号文件精神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在行政效能方面没有做到防范于未然!
    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当前,国家有关保障乙肝携带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已经到位,广州市卫生局也规范了医疗机构的乙肝项目的检测行为,现在只是缺乏广州市劳动局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希望广州市劳动局尽快落实执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出台《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规范用人单位招录及年度体检行为,禁止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出示是否携带乙肝表面抗原的医疗机构检查报告"(可效仿苏州市劳动局--苏劳社就[2008]18号),为彻底清除就业领域的乙肝歧视作出表率。
    反对乙肝歧视,构建和谐社会!希望有一天,但愿我能代表中国1.3亿乙肝携带者及不少于5亿的乙肝携带者家属向广州市劳动局表示衷心感谢!

                               广州一市民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苏州市劳动局和卫生局联合发文----

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  

                              苏劳社就[2008]18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社会事业局),市各有关单位:

    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省劳动保障厅、卫生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的通知》(苏劳社就[2007]18号),特作如下通知:
    一、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按照国家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不得要求劳动者出示是否携带乙肝表面抗原的医疗机构检查报告。
    (三)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提供中介服务。分布岗位信息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将劳动者是否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作为招用条件。
    三、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和健康权益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问题,依法调处因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致使其劳动权益受侵害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各级卫生部门要履行对开展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的管理职能,加强培训、指导和体检质量控制,强化对体检规范和体检质量的督查,积极配合劳动和社保部门开展监督执法检查,以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卫生部门的配合下,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定期对劳动者开展体格检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立即清理“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管理,按照各级劳动保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清理体检项目。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体检组套中的“两对半”项目检查,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才可收费,否则,应相应降低收费。对本通知的执行情况,将列入今后年度考核监督检查内容。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公平就业的和谐氛围。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要将本通知广泛印发各用人单位,指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引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在实施行政管理或医疗预防措施中,尊重个人隐私,依法保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今后要将自觉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就业作为劳动保障信誉等级评定标准,促进和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在体检过程中,要积极做好宣传,大力推广成人乙肝疫苗接种,预防乙肝传播,保障健康就业。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卫生局
                                       二00八年四月二日

原文:
http://www.szldbz.gov.cn/policy_content.asp?id=19396

[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08-4-12 17:25 编辑 ]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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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2 16:14
2008年4月2日苏州市劳动局、卫生局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劳动者出示是否携带乙肝表面抗原的医疗机构检查报告"
         这是此次苏州市劳动局、卫生局联合发文的重大突破!在全国首次明确规范了用人单位招录的行为,值得全国效仿。这比此前的文件要进步很多,此前文件只是禁止医疗机构在招、用工体检时不得含有乙肝检测及不得接受用人单位授权检测,很多城市实施以来漏洞凸显,如:医院不管你体检的目的是入职体检还是个人健康检查,医院干脆把原来的含有乙肝的体检入职体检套餐改成体检套餐A\B\C.....,这样就规避了国家有关禁令;此前很多企业知道了“乙肝携带的省份”,不以乙肝理由来拒绝,而是以其他借口...... .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出示乙肝检查报告;
医疗机构不得在招、用工过程中检测乙肝;
两者同时遏止,效果就大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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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2 16:19
现在,我把投诉劳动局的模板写出来了,维权,只是举手之劳!
各地的战友一起行动吧,一定会取得很好的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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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2 16:25
本人去年12月初投诉广州市卫生局行政不作为已经取得的成效!!
-----------------------------------
一封投诉信促成了广州卫生局规范乙肝检测(附信访复函)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 ... 5%E8%AF%89%E4%BF%A1

罗xx先生,您好!

           现将我局的复函发给你,详见附件。

        致
礼!                        
        市卫生局医政处
        [email protected]
          2008-01-23
信访复函
罗xx先生:
你提交的《投诉广州市卫生局行政不为》的电子邮件已由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转来我局(穗府邮[2007]5897号)。感谢你对我局工作提出的批评和意见。我局在接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意见的通知》后,在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方面,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我局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7年8月1日联合下发了《转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就〔2007〕2号),要求各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5号)的要求。
二、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要求,我局还于2007年12月25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穗卫医〔2007〕47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医疗卫生单位不得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的特殊工作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同时,要求医疗卫生单位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我局还将于近期组织检查各医疗卫生单位落实《通知》要求的情况。
四、欢迎你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市医疗卫生工作。
此复。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
今天(2008年1月23日)正式收到广州市卫生局的回复......
       本人于12月3日写投诉信到广州市市长信箱和广州市监察举报中心投诉广州市卫生局和广州市劳动局行政不作为, 2天后本人收到广州市信访局的工作人员回复, 说我的投诉信已经通过"2007XXX号函"转发给了广州市卫生局,卫生局将在15个工作日以内作出答复,由于当时没有记下投诉结果查询编号,没办法查询.   广州市卫生局今天能出台此<通知>,也许与此投诉信有关,希望各地级市的战友可以效仿此投诉信的格式,向当地的卫生局\劳动局长\市长信箱\信访局写投诉信,也许会有很好的效果.(注:市长信箱\信访局这两个部门非常重要,如果他受理了你的投诉,他们就会以书面函的形式要求卫生局必须作出答复,这样卫生局的压力也很大的,如果单单给卫生局投诉,也许会石沉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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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2 16:57
人权兄弟辛苦了
益仁平维权电话:0371-67956079,010-51917982
      反歧视维权邮箱:[email protected]
    《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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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投诉 战友们加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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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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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大家一起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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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2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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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2 18:56
well done`3Q
要死也要死在冲锋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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