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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就业维权手册和阳光维权版主原创的维权的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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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维权手册和阳光维权版主原创的维权的指导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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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0 13:04
有战友说需要反歧视的指导,下面我把最新的反就业歧视手册贴出来,让那些懒得看链接的战友也可以看到
以下是[阳光维权]版主以前给大家的建议,我放在这个帖子合并,方便战友看到[原创]给正在或者准备和公司理论的战友的几点建议!

从最近接到的战友求助来看,我想给正在和公司理论或者准备和公司理论的战友几点建议:


1.  很多战友法律意识薄弱,对基本的劳动法也不是很清楚,比如还有战友在HR的要求居然写很荒唐的申请书等。这些都是很不应该的,在和公司理论过程中,战友不要随便写什么申请,也不要随便签文件,一定要看清楚是什么内容。

2.  不是所有的理论都需要升级为诉讼案件,如在和公司理论后,拿到一定的该有的赔偿金额的话,也是胜利,特别是在职的被要求离职的话,按法律,可以拿到几乎10个月以上的工资的,注意,这里绝不是基本工资!

3.  大家不要过多顾虑公司会报复什么的,假如这些正义的理论都会遭到报复,那么很多企业都是血流成河了,企业也丢不起那个人,试想这种事情被公司的员工知道后,对公司的影响是非常大的,特别是注意保持公众形象的企业.他们要做出这种事情,必须经过慎重考虑得,公司必须考虑自己的形象,这种事情一旦被爆出来,对公司的负面影响时非常大的,公司为了这个形象,宁愿会选择赔钱。而且HR个人考虑报复的时候,他们必须考虑到自己之后一样可能被报复!而做HR的一个原则,是一定不能随便得罪人的,因为他们每天处理的都是人事的事情,也就是容易得罪人的岗位,处理不好被人报复的可能性更大,他们必须时刻考虑到自己的人生安全.所以报复是一种非常极端的手段,仅仅对这种正义的理论,还到不了那个地步!

4.  现在很多企业都是比较心虚的,所以大家必须纠正自己的心态,法律和正义都在自己这边,有些战友说,公司会使用各种手段来变相辞退,我想告诉大家的是,按照劳动法,不是企业想让你换岗就换岗,也不是想降低你工资就降低你工资,想让你病休就病休,想说你不适合现在岗位就不适合现在的岗位,说拿一个理由(比如迟到一次)开掉你就可以开掉你等等。他们这样做都必须要充分的证据向法官证明的,也必须事前得到你的签字同意。

5.  现在中国的企业,大部分在辞退人,加班等操作上都不是很规范的,基本都会违反劳动法!所以大家不要觉得和公司理论很困难,主要稍加注意,都可以抓到企业很多漏洞!

6.  另外,在体检结果出来,也要提醒HR不得公开你的情况,否则会告HR侵犯你的隐私权,这样可以避免体检后战友在面对公司同事的尴尬,而这个对HR的警告是一般驶可以震慑住HR的,他们也怕吃官司,甚至怕自己被别人报复。别让HR觉得公开你的情况,市理所当然的,是对其他员工的“负责”。很多人都不懂这个,所以现在很多HR也肆无忌惮地公开战友的体检结果。

7. 在现在的文件下,特别最近广东劳动局也下发了要求广东各劳动局要依法处理乙肝歧视纠纷的文件,即使企业不提任何"乙肝"字眼,一样可以告诉HR,企业已经强制检测HBV,已是为违规.有些HR居然说我们只检查两办半,而文件则是说乙肝表面抗原携带(也就是HBSAG)者,这个明显是很无知的说法,但居然有战友不知怎么反答.;两对半(乙肝血清标志物检测)检测已经远超HBSAG.

8.  企业即使不提"乙肝"字眼,只要战友懂得怎么维权,懂得使用法律保护自己, 同时要坚持,企业要辞退你,没有任何的补偿,也不可以随便辞退你的
9. 另外,很多HR都会说按公司规定什么的,劳动法规定:公司的规章制度是以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为前提的,违背了这个前提,就是违反了劳动,拒绝HBVER很明显违反了国家的文件精神,也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甚至违反了宪法,那些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则是无效的,这些还会成为了起诉企业违规的证据.


希望这些可以为战友增加信心!
希望所有战友都能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要加强自己的法律意识!所有战友团结起来,不要让这些HR再认为辞退HBVER是惯例,而是在违反国家法规,同时也是背离道德的!环境也是这样一步一步改善的。大家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该有的权益,不管是否上到法庭的那一步,只要拿到应有的赔偿,也是一种胜利!

最后想说一句,最近碰到的例子来看,战友据理力争的,或多或少都能拿到赔偿,少则几千,多则数万,有的情况是很容易就拿到了赔偿。企业在这些劳动纠纷案件中,一般都是处于被动地位的,劳动纠纷的案件很少有企业胜诉的,因为一般仲裁机构和劳动法都是偏向于劳动者的,特别是新的劳动合同法更是完全向劳动者一边倒,以后企业要辞退人,更加难,成本也更加高,这实际上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在国外,企业要辞退一个人,绝对不是简单的事情.



同时提醒大家在维权过程中,要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该做什么就做什么,避免公司抓你的把柄。注意在此过程中,HR也是表现得很狡猾的,一定要有防备心理!理论过程也要保持冷静,言语不能偏激.

详细的指导大家也都可以和版主联系或者打爱肝连线!

以下是最新的就业维权手册
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最新版)

第一章 相关保护性医学文件和法律文件


   预防控制乙肝宣传知识要点(卫生部2006年9月2日)


  二、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
七、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10月30日通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2007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发布)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订)


        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卫生部制定  2005年1月17日)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注: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无乙肝检测项目,且《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中规定:体检必须按规定项目进行,不得随意增减。)

[ 本帖最后由 战斗战斗再战斗 于 2008-4-10 17:0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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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0 13:05
第二章 什么样的遭遇是“歧视”?


         2.1 求职遭拒录

      求职时因乙肝携带的原因而被单位据录,就是典型的歧视行为。
       例如,2005届应届大学毕业生凌云(化名),毕业求职时,因乙肝携带而遭到了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天津)的拒录,凌云委托公益律师李方平起诉至法院,用人单位最终赔偿了凌云两万多元。
2008年1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实施,更明确禁止这种歧视行为。

         2.2 辞退、劝退、强制病休

    已经进入单位工作,因为乙肝携带的原因被单位辞退、劝退、强制病休,也明确违反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规定》。
    例如,2007年1月,深圳富士康欲将一名乙肝携带者员工解职。该员工在“肝胆相照”论坛、“爱肝连线”和北京益仁平中心的协助下与公司交涉,经过不屈不挠的斗争,公司赔偿该员工三万一千元。

         2.3 体检中检测了乙肝

     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如果体检中检测了乙肝,也属于违规的歧视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卫生部2007年5月18日颁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2.4 体检医院将福利体检结果交给单位

    很多单位都会对在职员工进行福利体检,但是,体检结果只应交给员工本人,如果体检医院将体检结果交给单位,就是一种违法、违规的行为。《意见》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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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0 13:05
第三章 如何事先预防受到歧视?


        3.1.求职者如何事先预防在招录时受到歧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禁止在招工过程中体检乙肝,所以,我们在去单位应聘之前,就可以给用人单位打电话询问是否要查乙肝,如果要查乙肝,我们就可以告诉他们,必须取消查乙肝,否则就要依法向劳动局举报,并有可能将该单位告上法院。
还可以给体检医院打电话,告诉他们,如果查乙肝,就要依法向卫生局举报,并有可能将体检医院告上法院。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给单位打电话时可以匿名,也可以请自己的亲戚朋友给单位打电话。有一些善良的人,会义务代替乙肝携带者去进行这样的体检,以帮助乙肝携带者在这些违规体检的夹缝中谋求生存;也有一些乙肝携带者,在入职体检时请人代替体检,这是乙肝携带者在残酷的乙肝歧视现实重压下谋求生存的无奈之举。

        3.2. 在职员工如何事先预防在企业福利体检时受到歧视?

    劳动部和卫生部于2007年5月联合颁发的《意见》规定,不仅仅是“招工”过程中禁查乙肝,在“用工”过程中也进查乙肝。《意见》还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因此,我们可以给体检医院打电话,告知国家法律和卫生部的政策,并警告体检医院,如果替企业查乙肝,并且将体检结果不交给本人而是交给企业,就要依法向卫生局举报,并有可能将医院告上法院。同时,可以匿名给单位的人事部门寄送中央政府关于乙肝保护政策的报道和中央主管部门官员的发言、以及以往的典型维权案例报道(详见本手册第八章、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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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0 13:06
第四章 招录过程中被拒录怎么办?



我们的原则是以最低的成本来争得最大的权益。所以,如果事先未能预防歧视,还可有如下选择:

        4.1. 可以拿一些国家的法律和医学文件来力图说服公司(见本手册第一章),还可以把中央政府的相关政策报道和中央主管部门官员的发言(见本手册第八章)、以及以往的典型维权案例报道打印下来拿给公司(见本手册第九章)。

    在交涉时注意:要将交涉过程录音,保留录音证据。

        4.2. 如果公司依然拒绝录取,可以和对方谈判索取补偿。

    补偿包括违约金(如果事先有约定的话)、误工损失和精神损失三部分。精神损失补偿的金额应不少于三个月的工资,如果是大公司、跨国公司,精神损失的金额应不少于六个月的工资。补偿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转帐,但是双方需要签订书面的补偿协议。

      4.3. 如果公司拒绝补偿,可以起诉公司。

       肝胆相照论坛和北京益仁平中心等公益机构可以协助受到歧视的乙肝携带者起诉对方,要求对方赔偿3——10万元(联系电话:“爱肝连线”0371-67956079)。目前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对乙肝携带者很有利。很多公司不敢和我们把官司打到底,通常会寻求赔偿、和解。那样的话,我们就不战而胜了。

        2006年的发生在天津的乙肝携带者凌云(化名)起诉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的案子,就是成功的范例。官司立案后,被告的公司三番五次地联系凌云,希望和解。最后双方达成了和解,凌云获得了两万元的赔偿。2007年以来,国家出台了许多保护乙肝携带者平等就业权的政策,政策环境比2006年更为有利。而且,北京益仁平中心和肝胆相照论坛协助乙肝携带者打官司,会提供每人1000-5000元的资助;而且可以全权委托律师(或朋友、维权志愿者等)作为代理人代为起诉,根本不用乙肝携带者本人出面。这些方面,天津的案子做的都很成功。

    而且,媒体报道都会使用化名,就连街坊邻居都不知道你在打官司。肝胆相照论坛和北京益仁平中心这几年协助了二十多起官司,没有发生过隐私曝光的事情。天津凌云的案子,很多媒体都报道了,但是使用的是五花八门的化名,而且凌云还在电视台做了很多节目,可是她的亲戚朋友都不知道他在打官司。
如果决定起诉,你需要做以下几件准备工作:

4.3.1.首先要取得证据。

文字证据最好,如果没有文字证据,录音证据也可以。
比如,对方通知你解除协议时,你把对方通知你的过程录音下来。如果当时没有录下来的话,你事后也可以自己多次去找他们,或给他们打电话,把过程录音下来。(用免提电话,以mp3录音,或使用有录音功能的手机录音)


录音四要点:
·录音时尽可能拨打对方公司的人事部门的办公电话,将电话总机的系统提示音也录下来,尽可能不打公司人事工作人员个人电话。
·要在录音中确认对方的身份,例如,如果是电话录音,你可以询问对方:“你是xx公司人力资源部的xx先生吗?”,如果对方回答“是的”,那就把他的身份确认下来了。
·要在录音中确认自己的身份,例如,如果是电话录音,你可以进行自我介绍:“我是xxx,是到你们xxx公司应聘的”。
·要确认对方是因为什么原因而解除协议的。如果对方能够明确地告诉你,解除的原因是乙肝,取证就完成了。
录完之后,请整理成文字记录发给我们(标注录音的时间、地点、对话双方的身份、对话时对方的电话号码),并且把录音刻成光盘(一式三份),用于此后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


详情请参加下面的电话录音文字记录示范。

                                                        电话录音文字记录
录音时间:2007年1月26日
对 话 人:徐先生-原告,林小姐-富士康cmmsg人资处工作人员
对话内容:
总机系统提示音:你好富士康科技集团,请直拨分机号码或拨零
林:你好,人资
徐:请问是富士康cmmsg人资处的林小姐吗?
林:请问你是哪里?
徐:哦,我是徐**,就我昨天给你打过一次电话的,你记得吗?
林:我没有接到你的电话,请问你有什么问题啊?
徐:我昨天给你打过一次电话的,我不是在你们富士康那个内部体检中,检查出因为那个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吗?
林:嗯
徐:因为这样被你们富士康拒绝录用的
林:嗯,对。
徐:就因为这个原因,我感到挺失望的
林:那不好意思哦,上面已经确定了不合格,你好像已经好久了?怎么现在才打电话过来呢?
徐:不是,是因为昨天才通知的嘛
林:徐**是吗?体检不合格,这边就直接不录用了
徐:就因为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是不是?
林:对对对
徐:嗯,是因为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具有那个传染性吗,是不是?
林:对对对
徐:就害怕因为在那个公用餐厅用餐?
林:都不可以进的,不管有没有传染性,好吧?
徐:哦,那好吧,谢谢你了。


4.3.2请写一下你的经历,至少包括如下部分:
1)以往求学求职有没有遭受过歧视?
2)这次遭受歧视的详细过程;
3)自己的感想。

4.3.3请收集整理一下被告企业的简介,背景介绍。
如需咨询具体准备工作,可以致电“爱肝连线”:0371-67956079

        4.4 起诉体检医院和卫生局

        第一步:到当地卫生局投诉体检医院将体检结果告知用人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部卫生部2007年5月颁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第二条第二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以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注意保留投诉的证据,去投诉时可以现场录音,或要求卫生局书面签收投诉材料,或者使用特快专递(特快专递有签收凭据)。
第二步:如果卫生局不受理,或者在十五日之内没有任何书面答复,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卫生局行政不作为。


投诉信范文如下:


致xx市xx区卫生局关于对天津****体检中心的投诉信


投 诉 人:**  ,女,34,单位:****
联系电话:137****
家庭住址:************
被投诉单位:****体检中心

        事实与理由:

    7年6月23日,我所在的****公司进行每年一次的福利体检,查出我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体检单位***体检中心直接将体检结果给了单位,现在几乎全单位的人都知道我携带乙肝病毒这件事。同事都疏远我,单位也决定让我在家休假三个月,这给我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很大的伤害。遭受到了极大的歧视。

    根据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5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中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体检中心擅自将体检报告给单位,没有注意保护我的隐私权,违反了(劳社部发[2007]16号)文件和《传染病防治法》,并且直接导致我后来在单位遭受到的乙肝歧视,给我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很大的痛苦,精神受到极大伤害,请卫生局尽快处理隐私权事件,对该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分,并责令其向我赔礼道歉。

后附相关证据

        此致
天津市xx区卫生局
                                                 投诉人:   年 月 日


附:证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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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0 13:06
第五章 在职员工被企业辞退、解聘、病休怎么办?





         5.1针对企业采取的行动

         5.1. 1可以拿一些国家的法律和医学文件来力图说服公司(见本手册第一章“相关医学文件和法律”。),还可以把中央政府的相关政策报道和中央主管部门官员的发言(见本手册第八章“媒体关于政府保护乙肝携带者政策的报道”)、以及我们以往所做的典型维权案例报道打印下来拿给公司(见本手册第九章“乙肝携带者诉讼维权典型案例报道”)。

    在交涉时注意:要将交涉过程录音,保留录音证据。

         5.1.2.如果公司依然坚持解除合同,可以和对方谈判索取补偿,根据国家规定,至少需要补偿6个月的工资。补偿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转帐,但是双方需要签订书面的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范文如下:



离职经济补偿协议书


甲方:***公司
乙方:***

因乙方在*年*月*日在公司的体检中发现为乙肝病毒携带,现甲方要求乙方离职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出具解除乙方劳动合同证明。(如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2、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公司服务已满一年,未满十八个月,补偿一个半月工资3500×1.5=5250元
3、根据《劳动法》规定,因乙肝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六个月医疗期工资:3500×6=21000元
4、根据劳动部《劳动合同法》,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5250×2=10500元
5、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和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劳社部发[2007]16号文件,违背乙肝携带者意愿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精神损失2个月工资:3500x2=7000元
6、以上金额共43750元,由甲方以现金支付给乙方,或者打入乙方的银行账户,乙方即配合甲方办好相关离职手续,并离开公司,乙方不得以同一事由再行要求甲方给予补偿。

                             (签名)甲方:年 月 日
                                     乙方:年 月 日

      5.1.3. 如果公司拒绝补偿,可以起诉公司,起诉的具体作法参见本手册第四章4、3。

      5.2针对体检单位采取的行动

    可以到当地卫生局投诉体检医院,如果卫生局不受理,或者在十五日之内没有任何书面答复,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卫生局行政不作为。具体做法参见本手册第四章4.4.

第六章 维权过程中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通过多年的实践,我们积累了丰富的保护个人隐私的经验,肝胆相照论坛、北京益仁平中心和公民健康状况与受教育权工作组这几年协助了二十多起官司,没有发生过隐私曝光的事情。例如,天津乙肝携带者凌云(化名)状告单位的案子,由于是天津乙肝歧视第一案,受到了当地媒体广泛关注,很多媒体都报道了,但是使用的是五花八门的化名,而且凌云还在电视台做了很多节目,可是她的亲戚朋友都不知道他在打官司。

        保护个人隐私,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尽可能委托律师(或朋友、维权志愿者)等作为代理人代为起诉和出庭,这样可以使得当事人自己全程都不用出面,避免被曝光;

        2.在诉状、委托书等法律文书中,所留的原告个人住址和联系方式不要过于详细具体,以免对方找到原告,代理律师(或代理人)的通信方式和联系方式可以尽量详细;

        3.任何时候不要以面部的正面接受电视采访,即使电视台允诺镜头打马赛克也不行;

        4.每一次接受采访时,都要向记者强调:对原告要使用化名;

        5.在每一次开庭时,都嘱咐代理人(或嘱咐前往旁听的志愿者),要向到庭采访的记者强调:在报道中对原告必须使用化名;

        6.开庭前,要通过代理人告知法院:法院传给媒体的新闻稿对原告必须使用化名;

        7.案件判决后,要告知法院,本案的判决书不得放在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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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0 13:07
第七章 劳动仲裁申请书和诉讼起诉书范例


7.1劳动仲裁申请书(适用于应聘求职遭据录)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徐**,男,**岁,汉族,
住址:广东省**市**县*****村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深圳A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董事长
电话:********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镇**工业区****路2号

仲裁请求:
1.裁定确认被申请人以乙肝小三阳不予录用申请人违法
2.裁定被申请人依法录用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申请人向深圳A有限公司投了简历,申请的职位是生产企划,第二天A公司电话通知申请人去面试。申请人于**月**日接连通过了笔试,部门课长和主管的面试。并且A有限公司人资处于1月23日打电话通知申请人第二天上午到公司领录用通知书以及进行体检。申请人于1月24日上午领到录用通知书,随后在人资小姐的带领下到集团体检中心进行了体检。然而申请人于**月**日下午,被A公司人资处电话告知其体检出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公司不能接受,录用通知书自动取消!后来申请人曾多次打电话给深圳A公司人资处的林小姐,均被告知申请人因为是乙肝携带者,所以公司不录用。
2007年5月18日,劳动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劳社部发[2007]16号)文件《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该文件明确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文件还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申请人是肝功能正常的乙肝携带者,但深圳A公司违规给申请人做了乙肝标志物检测,并且仅根据申请人的乙肝检测结果就拒绝录用申请人。此企业的作为违反了(劳社部发[2007]16号)文件,违反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也违反了《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严重侵犯了申请人平等就业权利,特提出申请,请求依法保障。

此致
    宝安区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徐**(签名,手印)
                                               ****年** 月** 日

附:
1.副本二份
2.证据
⑴深圳A公司录用通知书
⑵深圳A公司薪资表
⑶电话录音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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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0 13:07
第七章 劳动仲裁申请书和诉讼起诉书范例




7.2劳动仲裁申请书(适用于在职员工被辞退、解聘、病休)



仲裁申请书



申 请 人:***,女,汉族,生于 ** 年* 月 ** 日,
家庭住址:**市**街**号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苏州B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市经济开发区****路2288号
联系电话:***********
邮编:******

仲裁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是乙肝携带者为由强迫申请人离职行为违法,侵犯申请人平等就业权;
二、请求依法裁定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的离职协议,裁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三、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误工损失2500元,交通费:150元,体检费:150元;
四、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2003年10月21日进入苏州B公司,任 NPI QC工程师一职。

    试用2个月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年,2005年10月21日续签合同,合同编号:A356100




    ****年**月**日,申请人参加了被申请人组织的福利体检。****年**月**日,被申请人单位课长李**找申请人谈话,说申请人体检结果为小三阳,公司要求自动离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反复交涉未果。****年**月**日,被申请人单位人事经理给被申请人发邮件并附有《自动离职通知单》,要求第二天必须离开。****年**月**日, 被申请人被迫离职。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 2007年5月18日,劳动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文件还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平等就业权。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被申请人仅因为申请人是乙肝携带者而歧视申请人,不但违规为申请人体检了乙肝标志物,还强迫申请人离职,不仅侵犯了申请人的平等就业权,还严重打击申请人的就业信心,遭此重挫以来一直神情沮丧,精神上受到极大打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中有关公民享有平等就业权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乙肝携带者的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卫生部文件,使申请人遭受误工损失和精神损害。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局提出仲裁。

此致
       **市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手印)
                                                              ****年**月**日
附:证据
谈话录音(光盘2张及文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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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劳动仲裁申请书和诉讼起诉书范例







7.3民事诉讼起诉书(适用于应聘求职遭拒录)



民事起诉状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家住**省**县**街
被告:杭州C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以原告为乙肝携带者为由不予聘用行为违法,侵犯原告平等就业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就原告造成的损害公开道歉;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月,原告通过****网站投了一份简历到被告应聘“销售运作文员”一职。在2月6日、2月9日和2月13日,原告接受了被告安排的三次面试考核,均获通过。随后,被告人事处工作人员**交给原告一张体检介绍函,让原告去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体检,并声称只要体检合格就可以调档签约了。2月14日,原告去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体检,结果检查出来,原告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俗称“小三阳”)肝功能正常。2月26日,原告将体检结果和个人相关资料送到被告处,被告人事处工作人员**看了资料后明确表示公司规定不能招收乙肝病毒携带者。尽管原告一再说强调自己应聘的岗位与食品无接触,不会影响工作,但是被告方面最终还是因为这个体检结果决定不予录用原告。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证实。
        原告认为,认为, 2007年5月18日,劳动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文件还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
被告不但违规为原告人体检了乙肝标志物,还仅因为原告是乙肝携带者而拒绝录用原告,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还严重打击原告就业信心,遭此重挫以来一直神情沮丧,精神受到极大打击。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中有关公民享有平等就业权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乙肝携带者的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卫生部文件,使原告遭受误工损失和精神损害。为此,特提出本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裁判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手印)

****年**月**日


附:证据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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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劳动仲裁申请书和诉讼起诉书范例



          7.4劳动争议诉讼起诉书(适用于在职员工被辞退、解聘、病休)



                              民事起诉状


原告:***,女,汉族,生于 ** 年**月**日,家庭住址:**市**街**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苏州B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市经济开发区****路2288号
联系电话:***********
邮编:******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劳动权和平等就业权;
2、依法判令被告以原告是乙肝病原携带者为由构成歧视;
3、依法判令撤销被告胁迫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解除书》,判令被告与原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误工损失12950元(计算方式:2590元/月×5个月),体检费150元;
5、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不服江苏省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吴劳仲案字[2007]第0143号仲裁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事实和理由如下:


    1、原告于****年9月14日入职被告工业工程课任IE高级工程师一职,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两年。
    2、****年11月1日,原告参加了被告组织的福利体检,体检项目包含乙肝五项。其中,有22人的乙肝两对半检查结果经被告认定为“异常人数”(认定日期:****年11月28日),原告在22人之列。
    3、原告的体检结果肝功能正常,乙肝两对半结果为小三阳。
    4、之后,被告以原告体检结果为小三阳为由,于****年11月27日前后多次找原告谈话,多次以原告不适合集体生活为由要求原告离职,并多次宣称公司将随时以原告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来胁迫原告,并切断了原告进入被告公司工作的电子信箱和电子出入卡,原告心理受到极大的恐惧,被迫无奈于****年12月8日离职。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证实。

    原告认为,2007年5月18日,劳动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文件还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原告认为,被告不但违规为原告体检了乙肝标志物,还以原告是乙肝病原携带者为由,胁迫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侵犯了原告的劳动权和平等就业权,使原告遭受到了歧视,其自尊心、心理,尤其是人格尊严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中有关公民享有平等就业权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乙肝携带者的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卫生部文件,使原告遭受误工损失和精神损害。特提出本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裁判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吴江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手印)



****年5月15日


附:证据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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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0 13:09
第八章 媒体关于政府保护乙肝携带者政策的报道







卫生部新闻发布会:禁止以乙肝病毒携带为由拒招或辞退人员



新华网 北京 7月10日






    新华网北京7月10日电(记者周婷玉)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10日在新闻发布会上特别强调,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一些工作外,其他用人单位不得以就业人员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聘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用人单位还不得强行将乙肝表面抗原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毛群安还强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劳动保障部新闻发布会:禁止和消除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歧视 政府态度明确



新华网 2007年7月20日



    2007年7月20日10时,劳动保障部召开二季度新闻发布会,通报上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和二季度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副主任尹成基]  感谢你关注这个问题。我们国家对平等就业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禁止和消除就业歧视,政府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第二,我们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是加大对用人单位就业歧视方面的监督。但是在实际当中确实有部分用人单位存在包括你说的问题在内的,性别、相貌等歧视性行为,国家的法规是不允许的。第三,关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问题,总体上,除了极少数有特别要求的行业和职业岗位之外,对于招用乙肝病毒携带者是不应该有歧视行为的。


劳动部、卫生部官员:维护1亿多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



新华网 2007年7月13日




   
        2007年7月13日,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刘丹华、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郝阳以及医学专家贾继东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问题”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除法律法规禁止的之外,乙肝病毒携带者和其他人享有完全平等的就业权利。”刘丹华强调。

        刘丹华指出,用人单位如因携带乙肝病毒拒绝录用或辞退劳动者,属于就业歧视行为。劳动者可理直气壮地向用人单位要求自己的权利。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有网友提出,《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出台后,一些地方一方面要求医院取消常规体检中的“两对半”检查,另一方面却规定在得到企业授权后可以进行检查。网友“携带者”问,企业有资格授权检查员工的“两对半”情况么?希望国家能采取措施禁止“两对半”检查,在需要检查的行业,统一授权检查。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郝阳回答说,如果企业授权,就违反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精神。

        刘丹华强调,除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其他用人单位在招工过程中,都不得强行把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在研究制定意见时,认为这一条是比较容易操作的。如果不检查,保护了他们的隐私,也就为维护他们的权利提供了较好的环境。

        们一定要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国家这方面有明确的规定。”郝阳说,在现实生活中,尽管有法律约束,但有时还被泄漏。作为医疗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让医务工作者知法、懂法、守法。今后,在乙肝病毒携带者隐私保护方面,还会进一步制订相应的措施。



第九章 乙肝携带者诉讼维权典型案例报道







小三阳”被炒三员工愤而索赔



2007年02月01日 姑苏晚报 A7版






        本报讯(记者 高戬)1月24日本报独家报道的《22名“小三阳”集体被炒》的消息有了最新进展,昨天下午,三名被解聘的职工向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企业向他们每人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这三名员工表示,一定要用法律武器为自己讨个说法。

       昨天下午,王成(化名)等3名员工来到了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王成告诉记者,他于2005年9月进入该公司工作,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聘用期限为两年。去年11月,他参加了公司组织的福利体检,不久后,公司即通知他被查出携带乙肝病毒,要求其自动离职。王成与公司反复交涉未果,于当年12月7日被迫离职。王成提供了一份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书》,其中写到“因该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公司勉强同意提前解除合同”;此外,王成等人还提供了他们与公司有关负责人的谈话录音作证据,录音中,公司方面负责人说“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的,可是跟企业的利益是相冲突的。你要按法律,我们会有另一套法律对应”。

        王成等人认为,公司解聘“小三阳”职工的做法违反了宪法和相关法律中有关公民享有平等就业权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规定,他们要求劳动仲裁部门裁定公司强迫自己离职的行为违法,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误工费等2800元和1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下了王成等人的申请材料,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东莞伟易达遭乙肝带菌者告歧视
香港《都市日报》2007年1月26日

   因乙型肝炎带菌者而在求职时被港资企业伟易达集团拒录的大学毕业生李飞(化名),周一(22日)入禀东莞市人民法院,指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中,有关公民享有平等就业权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乙肝携带的规定,使原告遭耽误工作损失和精神损害,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损失69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据悉,这是广东省发生的第一宗“乙肝歧视”诉讼案,也是内地乙肝携带者第一次状告港资企业乙肝歧视。
   
    本报记者昨日下午就此案致电香港伟易达查询,在听了记者对该案的简略叙述后,伟易达职员?记者等候,但不久电话就转为留言,未对此案作出正面响应。伟易达是本港电子消费品生产商,公司在内地东莞、清远设厂,公司在全球10个国家聘用3万员工,港交所上市编号303。

原告李飞则对本报表示,“我身为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被无情的剥夺了劳动权,因此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正义,争取我们的合法权益。”



打工屡碰壁饱受歧视


     现年23岁的李飞出生于湖北一个农民家庭,靠?亲朋资助及勤工俭学的收入,艰难地完成了大学学业。

     本以为毕业后可以大展宏图,实现自己多年的梦想,不料却因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饱受歧视:2005年7月他到该职业技术学院报到后,被判体检不合格,协议书也被退回。

    无奈之下李飞只好南下东莞找工作,但也因乙肝问题而被多家大型企业拒录用,去年7月,李飞到位于东莞寮步镇的港资企业伟易达集团应聘。

    据李飞介绍,他于7月6日向东莞伟易达集团投了简历,申请的职位是电子工程师,7月11号,伟易达致电通知李飞去面试。面试很成功,公司主管打算录用,7月16日主管打电话通知李飞7月18日报到办手续。7月18日上午,在经过伟易达公司一位香港经理的复试后,办理入职手续,还复印毕业证,学位证等,工资也已经谈好,将这些资料交到人事部后,李飞就于当天下午参加工厂?面体检,公司人事告诉他如果体检合格就可以上班。

        7月19日上午9时,李飞打电话到人事部询问体检结果,李被告之是“小三阳”(乙肝带菌者),拒绝李飞去上班。

    在无奈和绝望中,李飞获得全国最大的乙肝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的支持,决定以法律途径维权反歧视,李飞说:“虽然我还要继续为找工作而奔忙,既没有太多的时间,也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我一定要讨还一个公道。”


乙肝带菌者不是乙肝病人


     肝胆相照权益版版主陆军在接受采访时指,中国内地的乙肝携带者多达1亿2千万,占总人口的10%。近年众多的乙肝携带者在读书、就业、社交等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遇到很多歧视,成为饱受歧视的特殊弱势人群,且这种状况正日益严重。他表示,乙肝小三阳者属乙肝携带者,肝功能正常,不是乙肝病人。 (都市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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