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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法律咨询 存档 1 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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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最新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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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相关保护性医学文件和法律文件


   预防控制乙肝宣传知识要点(卫生部2006年9月2日)


  二、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
七、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10月30日通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2007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发布)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订)


        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卫生部制定  2005年1月17日)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注: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无乙肝检测项目,且《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中规定:体检必须按规定项目进行,不得随意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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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什么样的遭遇是“歧视”?


         2.1 求职遭拒录

      求职时因乙肝携带的原因而被单位据录,就是典型的歧视行为。
       例如,2005届应届大学毕业生凌云(化名),毕业求职时,因乙肝携带而遭到了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天津)的拒录,凌云委托公益律师李方平起诉至法院,用人单位最终赔偿了凌云两万多元。
2008年1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实施,更明确禁止这种歧视行为。

         2.2 辞退、劝退、强制病休

    已经进入单位工作,因为乙肝携带的原因被单位辞退、劝退、强制病休,也明确违反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规定》。
    例如,2007年1月,深圳富士康欲将一名乙肝携带者员工解职。该员工在“肝胆相照”论坛、“爱肝连线”和北京益仁平中心的协助下与公司交涉,经过不屈不挠的斗争,公司赔偿该员工三万一千元。

         2.3 体检中检测了乙肝

     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如果体检中检测了乙肝,也属于违规的歧视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卫生部2007年5月18日颁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2.4 体检医院将福利体检结果交给单位

    很多单位都会对在职员工进行福利体检,但是,体检结果只应交给员工本人,如果体检医院将体检结果交给单位,就是一种违法、违规的行为。《意见》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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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如何事先预防受到歧视?


        3.1.求职者如何事先预防在招录时受到歧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禁止在招工过程中体检乙肝,所以,我们在去单位应聘之前,就可以给用人单位打电话询问是否要查乙肝,如果要查乙肝,我们就可以告诉他们,必须取消查乙肝,否则就要依法向劳动局举报,并有可能将该单位告上法院。
还可以给体检医院打电话,告诉他们,如果查乙肝,就要依法向卫生局举报,并有可能将体检医院告上法院。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给单位打电话时可以匿名,也可以请自己的亲戚朋友给单位打电话。有一些善良的人,会义务代替乙肝携带者去进行这样的体检,以帮助乙肝携带者在这些违规体检的夹缝中谋求生存;也有一些乙肝携带者,在入职体检时请人代替体检,这是乙肝携带者在残酷的乙肝歧视现实重压下谋求生存的无奈之举。

        3.2. 在职员工如何事先预防在企业福利体检时受到歧视?

    劳动部和卫生部于2007年5月联合颁发的《意见》规定,不仅仅是“招工”过程中禁查乙肝,在“用工”过程中也进查乙肝。《意见》还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因此,我们可以给体检医院打电话,告知国家法律和卫生部的政策,并警告体检医院,如果替企业查乙肝,并且将体检结果不交给本人而是交给企业,就要依法向卫生局举报,并有可能将医院告上法院。同时,可以匿名给单位的人事部门寄送中央政府关于乙肝保护政策的报道和中央主管部门官员的发言、以及以往的典型维权案例报道(详见本手册第八章、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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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8 11:09

第四章 招录过程中被拒录怎么办?


我们的原则是以最低的成本来争得最大的权益。所以,如果事先未能预防歧视,还可有如下选择:

        4.1. 可以拿一些国家的法律和医学文件来力图说服公司(见本手册第一章),还可以把中央政府的相关政策报道和中央主管部门官员的发言(见本手册第八章)、以及以往的典型维权案例报道打印下来拿给公司(见本手册第九章)。

    在交涉时注意:要将交涉过程录音,保留录音证据。

        4.2. 如果公司依然拒绝录取,可以和对方谈判索取补偿。

    补偿包括违约金(如果事先有约定的话)、误工损失和精神损失三部分。精神损失补偿的金额应不少于三个月的工资,如果是大公司、跨国公司,精神损失的金额应不少于六个月的工资。补偿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转帐,但是双方需要签订书面的补偿协议。

      4.3. 如果公司拒绝补偿,可以起诉公司。

       肝胆相照论坛和北京益仁平中心等公益机构可以协助受到歧视的乙肝携带者起诉对方,要求对方赔偿3——10万元(联系电话:“爱肝连线”0371-67956079)。目前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对乙肝携带者很有利。很多公司不敢和我们把官司打到底,通常会寻求赔偿、和解。那样的话,我们就不战而胜了。

        2006年的发生在天津的乙肝携带者凌云(化名)起诉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的案子,就是成功的范例。官司立案后,被告的公司三番五次地联系凌云,希望和解。最后双方达成了和解,凌云获得了两万元的赔偿。2007年以来,国家出台了许多保护乙肝携带者平等就业权的政策,政策环境比2006年更为有利。而且,北京益仁平中心和肝胆相照论坛协助乙肝携带者打官司,会提供每人1000-5000元的资助;而且可以全权委托律师(或朋友、维权志愿者等)作为代理人代为起诉,根本不用乙肝携带者本人出面。这些方面,天津的案子做的都很成功。

    而且,媒体报道都会使用化名,就连街坊邻居都不知道你在打官司。肝胆相照论坛和北京益仁平中心这几年协助了二十多起官司,没有发生过隐私曝光的事情。天津凌云的案子,很多媒体都报道了,但是使用的是五花八门的化名,而且凌云还在电视台做了很多节目,可是她的亲戚朋友都不知道他在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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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8 11:11
如果决定起诉,你需要做以下几件准备工作:

4.3.1.首先要取得证据。

文字证据最好,如果没有文字证据,录音证据也可以。
比如,对方通知你解除协议时,你把对方通知你的过程录音下来。如果当时没有录下来的话,你事后也可以自己多次去找他们,或给他们打电话,把过程录音下来。(用免提电话,以mp3录音,或使用有录音功能的手机录音)


录音四要点:
·录音时尽可能拨打对方公司的人事部门的办公电话,将电话总机的系统提示音也录下来,尽可能不打公司人事工作人员个人电话。
·要在录音中确认对方的身份,例如,如果是电话录音,你可以询问对方:“你是xx公司人力资源部的xx先生吗?”,如果对方回答“是的”,那就把他的身份确认下来了。
·要在录音中确认自己的身份,例如,如果是电话录音,你可以进行自我介绍:“我是xxx,是到你们xxx公司应聘的”。
·要确认对方是因为什么原因而解除协议的。如果对方能够明确地告诉你,解除的原因是乙肝,取证就完成了。
录完之后,请整理成文字记录发给我们(标注录音的时间、地点、对话双方的身份、对话时对方的电话号码),并且把录音刻成光盘(一式三份),用于此后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


详情请参加下面的电话录音文字记录示范。

                                                        电话录音文字记录
录音时间:2007年1月26日
对 话 人:徐先生-原告,林小姐-富士康cmmsg人资处工作人员
对话内容:
总机系统提示音:你好富士康科技集团,请直拨分机号码或拨零
林:你好,人资
徐:请问是富士康cmmsg人资处的林小姐吗?
林:请问你是哪里?
徐:哦,我是徐**,就我昨天给你打过一次电话的,你记得吗?
林:我没有接到你的电话,请问你有什么问题啊?
徐:我昨天给你打过一次电话的,我不是在你们富士康那个内部体检中,检查出因为那个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吗?
林:嗯
徐:因为这样被你们富士康拒绝录用的
林:嗯,对。
徐:就因为这个原因,我感到挺失望的
林:那不好意思哦,上面已经确定了不合格,你好像已经好久了?怎么现在才打电话过来呢?
徐:不是,是因为昨天才通知的嘛
林:徐**是吗?体检不合格,这边就直接不录用了
徐:就因为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是不是?
林:对对对
徐:嗯,是因为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具有那个传染性吗,是不是?
林:对对对
徐:就害怕因为在那个公用餐厅用餐?
林:都不可以进的,不管有没有传染性,好吧?
徐:哦,那好吧,谢谢你了。


4.3.2请写一下你的经历,至少包括如下部分:
1)以往求学求职有没有遭受过歧视?
2)这次遭受歧视的详细过程;
3)自己的感想。

4.3.3请收集整理一下被告企业的简介,背景介绍。
如需咨询具体准备工作,可以致电“爱肝连线”:0371-67956079

        4.4 起诉体检医院和卫生局

        第一步:到当地卫生局投诉体检医院将体检结果告知用人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部卫生部2007年5月颁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第二条第二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以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注意保留投诉的证据,去投诉时可以现场录音,或要求卫生局书面签收投诉材料,或者使用特快专递(特快专递有签收凭据)。
第二步:如果卫生局不受理,或者在十五日之内没有任何书面答复,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卫生局行政不作为。


投诉信范文如下:

致xx市xx区卫生局关于对天津****体检中心的投诉信


投 诉 人:**  ,女,34,单位:****
联系电话:137****
家庭住址:************
被投诉单位:****体检中心

        事实与理由

   
7年6月23日,我所在的****公司进行每年一次的福利体检,查出我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体检单位***体检中心直接将体检结果给了单位,现在几乎全单位的人都知道我携带乙肝病毒这件事。同事都疏远我,单位也决定让我在家休假三个月,这给我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很大的伤害。遭受到了极大的歧视。

    根据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5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中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体检中心擅自将体检报告给单位,没有注意保护我的隐私权,违反了(劳社部发[2007]16号)文件和《传染病防治法》,并且直接导致我后来在单位遭受到的乙肝歧视,给我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很大的痛苦,精神受到极大伤害,请卫生局尽快处理隐私权事件,对该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分,并责令其向我赔礼道歉。


后附相关证据


        此致
天津市xx区卫生局
                                                 投诉人:   年 月 日


附:证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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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8 11:14

第五章 在职员工被企业辞退、解聘、病休怎么办?


         5.1针对企业采取的行动

         5.1. 1可以拿一些国家的法律和医学文件来力图说服公司(见本手册第一章“相关医学文件和法律”。),还可以把中央政府的相关政策报道和中央主管部门官员的发言(见本手册第八章“媒体关于政府保护乙肝携带者政策的报道”)、以及我们以往所做的典型维权案例报道打印下来拿给公司(见本手册第九章“乙肝携带者诉讼维权典型案例报道”)。

    在交涉时注意:要将交涉过程录音,保留录音证据。

         5.1.2.如果公司依然坚持解除合同,可以和对方谈判索取补偿,根据国家规定,至少需要补偿6个月的工资。补偿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转帐,但是双方需要签订书面的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范文如下:


离职经济补偿协议书


甲方:***公司
乙方:***

因乙方在*年*月*日在公司的体检中发现为乙肝病毒携带,现甲方要求乙方离职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出具解除乙方劳动合同证明。(如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2、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公司服务已满一年,未满十八个月,补偿一个半月工资3500×1.5=5250元
3、根据《劳动法》规定,因乙肝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六个月医疗期工资:3500×6=21000元
4、根据劳动部《劳动合同法》,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5250×2=10500元
5、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和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劳社部发[2007]16号文件,违背乙肝携带者意愿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精神损失2个月工资:3500x2=7000元
6、以上金额共43750元,由甲方以现金支付给乙方,或者打入乙方的银行账户,乙方即配合甲方办好相关离职手续,并离开公司,乙方不得以同一事由再行要求甲方给予补偿。

                             (签名)甲方:年 月 日
                                     乙方:年 月 日

      5.1.3. 如果公司拒绝补偿,可以起诉公司,起诉的具体作法参见本手册第四章4、3

      5.2针对体检单位采取的行动


    可以到当地卫生局投诉体检医院,如果卫生局不受理,或者在十五日之内没有任何书面答复,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卫生局行政不作为。具体做法参见本手册第四章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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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8 11:27

第六章 维权过程中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通过多年的实践,我们积累了丰富的保护个人隐私的经验,肝胆相照论坛、北京益仁平中心和公民健康状况与受教育权工作组这几年协助了二十多起官司,没有发生过隐私曝光的事情。例如,天津乙肝携带者凌云(化名)状告单位的案子,由于是天津乙肝歧视第一案,受到了当地媒体广泛关注,很多媒体都报道了,但是使用的是五花八门的化名,而且凌云还在电视台做了很多节目,可是她的亲戚朋友都不知道他在打官司。

        保护个人隐私,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尽可能委托律师(或朋友、维权志愿者)等作为代理人代为起诉和出庭,这样可以使得当事人自己全程都不用出面,避免被曝光;

        2.在诉状、委托书等法律文书中,所留的原告个人住址和联系方式不要过于详细具体,以免对方找到原告,代理律师(或代理人)的通信方式和联系方式可以尽量详细;

        3.任何时候不要以面部的正面接受电视采访,即使电视台允诺镜头打马赛克也不行;

        4.每一次接受采访时,都要向记者强调:对原告要使用化名;

        5.在每一次开庭时,都嘱咐代理人(或嘱咐前往旁听的志愿者),要向到庭采访的记者强调:在报道中对原告必须使用化名;

        6.开庭前,要通过代理人告知法院:法院传给媒体的新闻稿对原告必须使用化名;

        7.案件判决后,要告知法院,本案的判决书不得放在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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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8 11:37

第七章 劳动仲裁申请书和诉讼起诉书范例

7.1劳动仲裁申请书(适用于应聘求职遭据录)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徐**,男,**岁,汉族,
住址:广东省**市**县*****村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深圳A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董事长
电话:********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镇**工业区****路2号

仲裁请求:
1.裁定确认被申请人以乙肝小三阳不予录用申请人违法
2.裁定被申请人依法录用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申请人向深圳A有限公司投了简历,申请的职位是生产企划,第二天A公司电话通知申请人去面试。申请人于**月**日接连通过了笔试,部门课长和主管的面试。并且A有限公司人资处于1月23日打电话通知申请人第二天上午到公司领录用通知书以及进行体检。申请人于1月24日上午领到录用通知书,随后在人资小姐的带领下到集团体检中心进行了体检。然而申请人于**月**日下午,被A公司人资处电话告知其体检出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公司不能接受,录用通知书自动取消!后来申请人曾多次打电话给深圳A公司人资处的林小姐,均被告知申请人因为是乙肝携带者,所以公司不录用。
2007年5月18日,劳动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劳社部发[2007]16号)文件《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该文件明确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文件还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申请人是肝功能正常的乙肝携带者,但深圳A公司违规给申请人做了乙肝标志物检测,并且仅根据申请人的乙肝检测结果就拒绝录用申请人。此企业的作为违反了(劳社部发[2007]16号)文件,违反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也违反了《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严重侵犯了申请人平等就业权利,特提出申请,请求依法保障。

此致
    宝安区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徐**(签名,手印)
                                               ****年** 月** 日

附:
1.副本二份

2.证据
深圳A公司录用通知书
深圳A公司薪资表
⑶电话录音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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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8 11:54

第七章 劳动仲裁申请书和诉讼起诉书范例


7.2劳动仲裁申请书(适用于在职员工被辞退、解聘、病休)


仲裁申请书


申 请 人:***,女,汉族,生于 ** 年* 月 ** 日,
家庭住址:**市**街**号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苏州B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市经济开发区****路2288号
联系电话:***********
邮编:******

仲裁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是乙肝携带者为由强迫申请人离职行为违法,侵犯申请人平等就业权;
二、请求依法裁定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的离职协议,裁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三、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误工损失2500元,交通费:150元,体检费:150元;
四、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2003年10月21日进入苏州B公司,任 NPI QC工程师一职。

    试用2个月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年,2005年10月21日续签合同,合同编号:A356100



    ****年**月**日,申请人参加了被申请人组织的福利体检。****年**月**日,被申请人单位课长李**找申请人谈话,说申请人体检结果为小三阳,公司要求自动离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反复交涉未果。****年**月**日,被申请人单位人事经理给被申请人发邮件并附有《自动离职通知单》,要求第二天必须离开。****年**月**日, 被申请人被迫离职。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 2007年5月18日,劳动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文件还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平等就业权。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被申请人仅因为申请人是乙肝携带者而歧视申请人,不但违规为申请人体检了乙肝标志物,还强迫申请人离职,不仅侵犯了申请人的平等就业权,还严重打击申请人的就业信心,遭此重挫以来一直神情沮丧,精神上受到极大打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中有关公民享有平等就业权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乙肝携带者的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卫生部文件,使申请人遭受误工损失和精神损害。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局提出仲裁。

此致
       **市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手印)
                                                              ****年**月**日
附:证据
谈话录音(光盘2张及文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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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劳动仲裁申请书和诉讼起诉书范例



7.3民事诉讼起诉书(适用于应聘求职遭拒录)


民事起诉状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家住**省**县**街
被告:杭州C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以原告为乙肝携带者为由不予聘用行为违法,侵犯原告平等就业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就原告造成的损害公开道歉;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月,原告通过****网站投了一份简历到被告应聘“销售运作文员”一职。在2月6日、2月9日和2月13日,原告接受了被告安排的三次面试考核,均获通过。随后,被告人事处工作人员**交给原告一张体检介绍函,让原告去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体检,并声称只要体检合格就可以调档签约了。2月14日,原告去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体检,结果检查出来,原告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俗称“小三阳”)肝功能正常。2月26日,原告将体检结果和个人相关资料送到被告处,被告人事处工作人员**看了资料后明确表示公司规定不能招收乙肝病毒携带者。尽管原告一再说强调自己应聘的岗位与食品无接触,不会影响工作,但是被告方面最终还是因为这个体检结果决定不予录用原告。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证实。
        原告认为,认为, 2007年5月18日,劳动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文件还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
被告不但违规为原告人体检了乙肝标志物,还仅因为原告是乙肝携带者而拒绝录用原告,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还严重打击原告就业信心,遭此重挫以来一直神情沮丧,精神受到极大打击。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中有关公民享有平等就业权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乙肝携带者的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卫生部文件,使原告遭受误工损失和精神损害。为此,特提出本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裁判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手印)

****年**月**日


附:证据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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