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0/02说明:此前论坛服务器频繁出错,现已更换服务器。今后论坛继续数据库备份,不备份上传附件。

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东莞的战友大家再努力点,相信很快有成效的 ...
查看: 1355|回复: 13

东莞的战友大家再努力点,相信很快有成效的 [复制链接]

Rank: 4

现金
546 元 
精华
帖子
112 
注册时间
2007-9-13 
最后登录
2010-3-28 
1
发表于 2008-4-4 07:08
东莞市卫生局

局长信箱 关闭   
  
   
   
编 码: 79
回复科室: 防保科
主 题: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内 容: 背景: 上个月,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出台文件,禁止企业强行体检二对半。 现状: 绝大多数进行招工体检的单位都要求检查二对半,而应聘者无法拒绝,因为一旦拒绝,单位就会已其他理由不录用。 问贵局: 根据两部委的文件,针对东莞现在的实际情况,贵局是否有什么措施来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的获得劳动的权利。 谢谢。
回复内容: 我们将依照《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规定,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积极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同时,联同劳动部门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回复日期: 2007-07-16



东莞市卫生局

局长信箱 关闭   
  
   
   
编 码: 673
回复科室: 办公室
主 题: 呼吁乙肝五项检测应该在招工时都取消
内 容: 局长我想你帮一下我们乙肝患者,现在东莞大多数厂都要体检,如果是乙肝他们就不要,难道政府就不可以制止他们这种错误的看法吗?
回复内容: 多次与投诉者联系均失败,此情况应向劳动部门反映。
回复日期: 2007-10-29


东莞市卫生局

局长信箱 关闭   
  
   
   
编 码: 848
回复科室: 办公室
主 题: 信义玻璃强制检查员工两对半和胸透
内 容: 信义玻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查,时间为11月19、20号。
回复内容: 请向市劳动部门反映情况。
回复日期: 2007-11-19




东莞市卫生局

局长信箱 关闭   
  
   
   
编 码: 1340
回复科室: 办公室
主 题: 取消一般入职体检乙肝标志物
内 容: 局长,您好:广州,上海,苏州等市卫生局已经发文禁止入职体检乙肝标志物,东莞同样作为先进城市,何时才会禁止入职检查乙肝标志物呢?以下提供苏州市卫生局关注禁止入职查乙肝发文网站,供参考,谢谢!! http://www.szldbz.gov.cn/policy_content.asp?id=19385 二、依法规范体检项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立即清理“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回复内容: 我们已将意见转相关科室,正在研究中,谢谢。
回复日期: 2008-03-18


上述是我从东莞卫生局局长信箱整理来的,这是有回复的,一定有许多的没得到回复,从局势动态来看,卫生局开始在理会我们的这个事情了,战友们再继续积极点啊,东莞这边战友群体应该不亚于其他几个地区的,如果能早日出台也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其他地方也一样,大家努力!

[ 本帖最后由 wpz21 于 2008-4-4 07:41 编辑 ]

Rank: 4

现金
546 元 
精华
帖子
112 
注册时间
2007-9-13 
最后登录
2010-3-28 
2
发表于 2008-4-4 07:10
还有,大家留言后都留下个真实电话,以便卫生部门电仿,机会不能错过嘛!

Rank: 4

现金
546 元 
精华
帖子
112 
注册时间
2007-9-13 
最后登录
2010-3-28 
3
发表于 2008-4-4 07:36
东莞人民政府领导人的投诉信箱,http://www1.dg.gov.cn/sofpro/cms ... 00000000340_tpl.jsp
http://www1.dg.gov.cn/publicfile ... cndg/s727/index.htm
还有卫生局的http://www.dgwsj.gov.cn/sofpro// ... l.jsp?requestCode=6
我个个投诉了,相信很快会有回复的,大家都要行动起来!
主题:东莞卫生局不作为
真实姓名与MAIL
内容:国家劳动部、卫生部【2007】16号文件精神《关于禁止乙肝携带者就业歧视管理办法》早以出台,东莞卫生局好象一直都还没贯彻执行,众多乙肝携带者就业方面还是依旧有严重的歧视现象,至少95%的企业都存在乙肝歧视,禁止歧视是东莞经济与社会安定的和谐之举,此项工作现广州,上海,北京,杭州,苏州,深圳等城市走在了前列,希望贵局也能尽快关注此项民生问题,相关政府部门领导能加快监督与督促,谢谢!

[ 本帖最后由 wpz21 于 2008-4-4 07:39 编辑 ]

Rank: 10Rank: 10Rank: 10

现金
25339 元 
精华
173 
帖子
6648 
注册时间
2004-1-3 
最后登录
2014-11-19 

功勋会员 荣誉之星

4
发表于 2008-4-4 09:19
上述多次投诉被卫生局“踢”到劳动局,主要原因是投诉技巧问题,针对卫生局,我们只需抓住核心问题:卫生部、劳动部【2007】16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各卫生、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严格规范招、用工体检项目",这就明确了卫生局的责任!否则就属于行政不作为!!
其他啰嗦的话不必多说,免得卫生局“踢”到劳动局!

》》》》》
我觉得市长信箱这个渠道非常重要。广州的案例就是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责令卫生局受理投诉的。
如果运用《就业促进法》或《就业服务于就业管理规定》投诉企业乙肝歧视,我觉得这样治标不治本,维权的直接受益群体只是当事人。
我觉得维权重点应该转移到卫生局行政不作为,运用的依据是劳动部、卫生部【2007】16号文件,要求卫生局规范乙肝体检项目。这样就标本兼治,维权的直接受益群体是一个庞大的人群。
因此,虽然《就业促进法》上升到法律高度,但就此问题而言,我就得《意见》的作用比《就业促进法》的作用还要大!
当然,你拿《意见》去投诉企业的乙肝歧视,法律效力当然不大,但运用到行政投诉上去,《意见》的作用就大了!
关键是如何灵活运用好《意见》和《就业促进法》!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92591-1-1.html

Rank: 4

现金
225 元 
精华
帖子
185 
注册时间
2008-4-2 
最后登录
2017-12-7 
5
发表于 2008-4-4 10:04
今年我毕业,都不知道要不要去东莞找工作,东莞歧视我们太严重了

Rank: 4

现金
546 元 
精华
帖子
112 
注册时间
2007-9-13 
最后登录
2010-3-28 
6
发表于 2008-4-4 11:00
一般大点的企业都要歧视的,除非进小厂,兄弟想好,最好先别来

Rank: 4

现金
546 元 
精华
帖子
112 
注册时间
2007-9-13 
最后登录
2010-3-28 
7
发表于 2008-4-4 11:01

回复 4# 的帖子

MARK!

Rank: 6Rank: 6

现金
1478 元 
精华
帖子
885 
注册时间
2007-10-30 
最后登录
2017-11-18 
8
发表于 2008-4-4 19:47
人权兄,你文笔好,请你帮忙写份投诉书,投诉东莞市卫生局不作为,好让大家战友参考.

Rank: 6Rank: 6

现金
1478 元 
精华
帖子
885 
注册时间
2007-10-30 
最后登录
2017-11-18 
9
发表于 2008-4-19 13:53
一直在等待消息.

Rank: 6Rank: 6

现金
1478 元 
精华
帖子
885 
注册时间
2007-10-30 
最后登录
2017-11-18 
10
发表于 2008-4-23 23:57
投诉东莞市卫生局和劳动局行政不作为
东莞市政府领导:
您好!去年5月份,国家劳动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其中,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劳动、卫生主管部门)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今年1月1日新实行的《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食品安全法草案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安全法草案都没有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不禁止既是允许。乙肝不是消化道传染病,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意见》不仅仅适用于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还适用于地方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如“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就表明了国家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意见》下发近一年之久了,东莞市的有关卫生和劳动主管部门没有采取任何细节措施规范用人单位及医疗机构的体检项目,致使东莞城区及各镇区现在所有大小医院的招工体检项目都含有乙肝检测,体检结果直接就寄给用人单位, 根本没有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而用人单位也不按照《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条规定执行,发现有乙肝阳性就拒录。
    请问东莞市劳动、卫生主管部门贯彻国家《意见》和《就业促进法》了吗?出台细节措施规范体检项目了吗?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贯彻国家《意见》和法规,并出台细节措施规范和引导企业和医疗机构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并规范用人单位及医疗机构的体检项目。但愿东莞成为继深圳、广州、苏州、上海、宁波、佛山后明令禁止医疗机构将乙肝列为招工常规检测项目,为清除乙肝歧视作出表率,为广大东莞乙肝病毒携带者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
      希望东莞政府纠正劳动局和卫生局的行政不作为,并希望东莞市卫生局和劳动保障局分别能就此投诉作出答复。
一名东莞公益维权人士
                                                      2008年4月23日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肝胆相照论坛

GMT+8, 2024-12-3 06:50 , Processed in 0.014181 second(s), 12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1.5

© 2001-2010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