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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存档 1 深圳市卫生局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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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的回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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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30 17:36
投诉原文:
深圳市卫生局:

我们近日在媒体注意到:深圳市卫生局 2007年7月5日下发了《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首先,我们十分高兴看到深圳市卫生局积极响应 2007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但是,我们需要对其中个别表述有误的地方表达我们的意见和建议:

在深圳市卫生局下发的该《通知》中,对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提出四点要求的第一点为:"任何医疗机构均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作为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明文规定外,不得强行为体检者作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开单检查前应征得体检者本人的同意或体检者单位的授权。如有医疗机构违反以上要求,市卫生局将严肃处理。"

我们注意到在这一点中,"开单检查前应征得体检者本人的同意或体检者单位的授权。" 一句话表述不清,极易导致不良企业利用该条款逃避法律责任。

根据《意见》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该条规定表明,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任何单位都没有权利授权医疗机构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然而根据深圳市卫生局的《通知》,一种情况是体检者本人同意自行申请,另一种情况是体检者单位的授权医疗机构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此规定的表达显然与《意见》相冲突。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明文规定必须作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的体检者的单位有权授权,但不是所有的单位都有资格授权。

2007年7月13日,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刘丹华、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郝阳以及医学专家贾继东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郝阳指出:"如果企业授权,就违反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精神。 "

并且,近期公布的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28号令)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表现出国家禁止强行检测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力度正在逐步加大。

我们有理由相信,这只是深圳市卫生局在下发《通知》时表述上的问题,并非深圳市卫生局本意。但是不管出于什么原因,由此对乙肝病毒携带者造成的损害是显而易见并且极其严重的。有鉴于此,我们建议深圳市卫生局对该《通知》中表达不清楚的地方修改为:"开单检查前应征得体检者本人同意,如果是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作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的行业单位,必须经体检者单位的授权。"这样,才能够正确的起到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权利的保护作用。

希望深圳市卫生局能够听取我们的意见,尽快修改《通知》,使其真正成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保护伞,而非阻碍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的政策瓶颈。



此致

敬礼

深圳市卫生局回复: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来信。其实我局是非常重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我局 2007年7月5日下发《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时,并没有接到省级卫生、劳动部门的有关文件,我局也曾联系过我市劳动部门,希望以他们为主我们协助联合发文,以便在我市切实落实2007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因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权利是否能得到真正落实,劳动部门起到的作用应该更重要。但我市劳动部门一直没有明确回应我局,故我局只好单独对医疗机构发了该文,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您在来信中也提到:2007年7月13日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郝阳指出:"如果企业授权,就违反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精神。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单凭体检单位的名称等简单的信息是无法识别体检者是否从事的是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有的时候同一个企业也存在有的工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可以做,有的工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不能承担的问题。我们一方面要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同时也要维护其他市民的利益,包括广大医务人员的利益。在每天超负荷的工作中,给医务人员增加本不属于他们来做的分辨工作,我们认为是不合适的。因此我局的文件中提到“任何医疗机构均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作为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明文规定外,不得强行为体检者作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开单检查前应征得体检者本人的同意或体检者单位的授权。如有医疗机构违反以上要求,市卫生局将严肃处理”。我们不认为其中的表述有误。
最近我们也收到一些群众来信,主要是反映单位强制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的,其实这些问题的主管部门应该是劳动部门,因为卫生局没有权利对企业用工方面进行监管。
为了能使《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得到切实的落实,我局根据《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下发后半年多来执行的情况及各方面的反馈,准备再发一个《进一步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补充通知》,以切实进一步做好卫生部门的工作。
再一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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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30 19:02
靠,人家说一个和尚挑水喝,2个和尚担水喝,3个 和尚摸水喝,
我们 政府不如和尚庙,
论坛需要正能量,不赞成吵架和抱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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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30 19:05
强词夺理,自己的政策没得到执行把责任推到别的部门

准备再发一个有什么 意义,都没明确医院不执行的处罚

谁愿意听你 的
论坛需要正能量,不赞成吵架和抱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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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30 20:04
把所有的责任都推给了劳动部门.........各位战友一定要多多写信回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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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30 20:50
我们是要清楚正常的程序。

中国就是这样,程序太多,弄得老百姓不知走哪。
从来没离开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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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30 23:32
怎么办?TMD这不是明摆着还歧视我们吗?
有没有深圳的战友群?大家联系联系,不行就约个时间上深圳卫生局游行示威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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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30 23:48
既然那份意见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那就应该共同担责任,现在看来还不如由卫生部一个部门发布的好。

找到卫生部,卫生部又让去找劳动部,然后劳动部又让去找企业,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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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31 09:03
期望深圳市能为全国做一个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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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2 16:27
顶!到深圳卫生局游行示威去!最好也顺路去深圳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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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2 17:48
“为了能使《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得到切实的落实,我局根据《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下发后半年多来执行的情况及各方面的反馈,准备再发一个《进一步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补充通知》,以切实进一步做好卫生部门的工作。”

原来深圳卫生局之前已经预示要出补充通知,要去当时论坛有组织地将深圳卫生局将出补充通知的消息醒目地公布并呼吁战友们向卫生局提意见的话,我想今天深圳卫生局出台的补充通知一定会更能保障我们的权益,不像现在样来个“个人授权签名”条款,这将成一纸空文。
早就应该把危机消灭在萌芽状态,现在一切都是马后炮!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925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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